A. 異地職工在沈陽退休醫保還用在沈陽交多少年
男滿30年,女滿25年。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的退休人員,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
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 (1)沈陽市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法條:
第八條 失業人員可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享受職工失業保險的有關醫療補助待遇。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尚未就業的,由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因其他原因自消自滅,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並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繳足在職職工2年和退休人員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一次性領取安置費的職工,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再就業的由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B. 沈陽醫療保險怎麼收費
沈陽市職工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為3146元/月,最高繳費基數為15732元/月。沈陽市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6138元/月,按6.8%比例繳費的靈活就業在職人員繳費標准為417.38元/月,按10%比例繳費的靈活就業在職人員繳費標准為613.8元/月。
城鄉居民醫保繳費標准為: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每人360元,政府補助標准550元,醫保參保費總計910元。沈陽就讀的在校學生每人170元,政府補助標准為每人550元,醫保參保費總計720元。
C. 沈陽50歲退休醫保能返多少錢
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劃入金額=養老金x4.5%。
辦理完醫保退休後,醫保中心都會按照一定比例,劃撥一筆錢到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供其就醫、購葯時使用。劃撥的金額多少與每個人的養老金金額有關。
社保卡里返的錢是您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及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繳費部分劃到醫保個人賬戶的金額合計。
D. 沈陽市退休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18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一級醫院,這里是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設起付線,報銷65%;二級醫院起付線為300元,報銷60%;三級醫院起付線500元,報銷5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 沈陽醫保退休政策是什麼
沈陽市職工辦理退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達到法定最低繳費年限的,以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一次性補足到最低繳費年限。須補繳不足繳費年限部分,如因退休時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所致,由單位予以補繳;非本單位原因所致不足繳費年限的,由本人按規定補繳。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F. 沈陽市企業職工,從哪一年開始交納醫療保險的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參與人群分為以下幾類: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除外。
2、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各區、縣(市)應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3、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4、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企業按上月列入成本費用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以上月發放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G.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8)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除外。
老紅軍、離休人員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照原資金渠道解決。第三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對暫不能按照規定比例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單位,可以實行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住院醫療保險統籌的,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工作,負責制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及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業務。
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物價、人事、國資委、經委、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第二章醫療保險費的籌集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在職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之和大於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以上月發放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第六條 用人單位人均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職工本人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第七條住院醫療保險統籌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6%比例繳費。第八條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年限為滿25年;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必須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單位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九條用人單位發生轉讓、分立、合並等變化的,由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負責繼續繳納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續存企業其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後,企業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企業欠費,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自行解決。破產和以銷號方式轉制的企業,在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時,按照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10%的比例,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和退休人員各承擔50%。第十條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者注銷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繳足退休人員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各承擔50%。第十一條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單位自行解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欠費及繳納滯納金後,參保人員自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在單位欠費期間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調轉時,需按照規定補繳欠費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