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公務員超生會受到哪些處罰
1、退休公務員超生一復般不會做出制開除公職的處罰,因為此時已經沒有公職了。但如果是黨員的話,一旦被舉報,會被開除黨員的身份。另外,還會有經濟處罰,也就是可能會取消公務員的退休金待遇。這個要看各地地方怎麼處理。
2、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於公務員超生處罰的規定具體需要參考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例如雲南的《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違反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❷ 2011年超生二胎在國企退休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
退休人員超生按照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與養老金沒有關系。
社保體系具有重要的保險功能,它自成一體,與員工的其他經歷及工作生活錯誤沒有直接關系。只要正常繳納社保滿十五年以上,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影響退休金的因素只有繳費年限,員工工齡,繳費基數及檔次,個人帳戶余額等與社保休戚相關的內容。
❸ 國家幹部職工在職時違反計劃生育退休後才被查出應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下也只能給予相應的待遇減免,同時還應該處罰已享受的相關待遇數倍的罰款。這是政策。
擴展閱讀:根據黨紀國法處理。具體說,國家(中央)層面上,具體依據為《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具體操作根據各個省市人大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地方法規)和紀檢部門的規定,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具體條文不一樣,但基本精神差不多。對超生者,一是徵收社會撫育費,二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最重可以雙開)。
比如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葯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持有《光榮證》的,應退回《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並退回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三)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四)系農民的,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在比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❹ 你好 請問事業單位人員 如果查出超生了 到了退休後會怎麼處理
您好,會受到降職處分的!
❺ 違反計劃生育退休後還追究嗎
法律分析: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 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