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湖北省襄陽市企業職工未退休死亡十一個月後還能否申領安葬費機撫恤金
應該能吧,喪葬費及撫恤金應該能領,還有沒到退休年齡死亡的應該還能領回交的養老保險的個人交的部分,具體你還是去咨詢一下你們當地的民政部門,看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證明什麼的
㈡ 湖北省一般職工退休後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是多少
政府也沒有給指導線,
由企業根據自己實際情況,
酌情決定
㈢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遺囑補助為什麼沒有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遺囑補助有
職工死亡待遇,因為死亡之前身份不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適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且差異非常之大,不能比較。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在全國而言,是中居上的,根據湖北省人社廳《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2]53號)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不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費。作出這個規定,是因為《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只是規定享有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規定可以享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12]53號
一、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繳費人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關待遇仍按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號)死亡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仍按鄂勞險[1995]180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再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相關信息記錄,待國家出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實施辦法後再予以結算。
三、對2011年7月1號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遺屬按月發放了遺屬生活困難補費的,從2012年7月起停止發放。
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鄂勞險[1995]180號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產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業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准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准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於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准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准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同於現行標準的,可繼續執行。待與此標准同步後,再按此標准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
㈣ 湖北省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後配偶供養生活費規定
廣東胡律師: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版死亡,符合領權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㈤ 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對於退休員工因病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有沒有具體的文件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市直相關部門: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回廳、財政廳答、總工會《關於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甘勞社發[2008]10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關於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2008年6月16日 關於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隨著我省經濟的發展,在職職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經研究,決定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費的發放標准。現將全省調整後的發放標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喪葬補助費:3500元 一次性撫恤費:1750元 資金來源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慈工會《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團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費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46號)規定執行
㈥ 湖北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沒到退休年齡死亡後需要什麼手續退保
1、死亡證明
2、注銷後的戶口
3、法定繼承人本人及身份證。
以上都需復印件(大部分A4紙,身份證新版的正反兩面)
㈦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補貼標準是什麼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㈧ 2016湖北退休教師因病死亡撫恤金怎麼算
退休教師為事業編制。
其撫恤金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內發放辦法的容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規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㈨ 湖北企業工人想辦理病退手續政策規定
根據湖北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09]44號),因病退休的條件如下:(三)辦理因病提前退休審批程序 經市州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0周歲或女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具體辦理程序如下:(1)職工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辦理病退的書面申請;(2)職工本人在《湖北省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條件審批表》「本人簽字」欄內簽名,確認本人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以及崗位或工種等情況;(3)用人單位根據職工原始檔案記載情況將擬按因病提前退休人員的花名冊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在本單位公示一周;(4)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的申請、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湖北省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條件審批表》和公示情況,確認無誤後,經辦人員履行簽字手續,並將職工的上述資料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同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原始檔案,對職工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以及繳費年限進行核實和審查;(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後,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在《湖北省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條件審批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意見」欄內簽字蓋章批准並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7)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對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將材料退還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向職工說明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職工出生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時,要以職工辦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審表、學校分配表等原始資料為依據來確定其出生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㈩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