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後失業金能領取嗎
法律分析:退休以後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只有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 退休年齡還可以領失業保險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申領條件同普通失業人員一樣,即繳費滿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內容,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後,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一般來說,勞動者出於本人主觀意願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條件。
3. 失業金退休後可以領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退休並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但退休人員可以領取基本的養老金。領取失業金的前提,它必須要符合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失業金領取的條件有三個:第一個,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第二個,案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第三個,辦理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效期限為60日,自原用人單位為其開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日起,超過60日不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離職後的60天內未申請失業金,過期就不能申請失業金了,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需要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