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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無軍籍退休職工住房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19 14:42:34

⑴ 2019退休軍人住房保障面積

師級幹部160平方米(大校級),團級幹部140平方米(上校和中校),營以下軍官110平方米(少校以下)。
對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退休士官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3)退休士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優惠。各地政府要將退休士官住房優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劃,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保證供應;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⑵ 2019年兩會怎樣解決旡軍籍退休人員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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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
來源:雙擁網時間:2007-04-1915:41
民發﹝2005﹞135號

多年來,在軍地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截止目前,全國已累計安置無軍籍職工6萬人,為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國家和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強。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現就加強和改進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安置范圍和對象
(一)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後,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二)擬移交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經軍隊各大單位一次性核准登記注冊上報總後勤部,由總後勤部匯總並會同民政部核定,錄入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資料庫,作為制定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計劃和各地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的人員依據。
(三)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進直轄市和省會所在地安置的,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生活、住房和醫療待遇
(四)無軍籍職工的退休費及各類津貼補貼項目標准,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移交地方當年剩餘月份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退休費及各項待遇經費,由軍隊移交單位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第二年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開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要分清省、市兩級財政責任,落實好經費來源,不得加重區(縣、市)財政負擔。
(五)無軍籍職工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按照屬地政策參加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採取租住、購買現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住房補貼與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原單位有可出售的現有住房或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保障無軍籍職工購買;原單位沒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無軍籍職工住房補貼及補差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撤銷的,由其撤銷前的上級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原為機關及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購買軍隊住房的,通過軍隊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現住房出售收入、軍用空餘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決;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通過軍隊各級調劑資金的方式解決;原為軍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由其原所在單位(撤銷的,由撤銷前的上級單位)負責解決。
(六)無軍籍職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相關事宜。參保人員享受當地退休人員同等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經費籌集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年度當地退休人員的平均開支水平確定。所需經費,由統籌地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對無軍籍職工醫療保障經費開支給予定額補助。
三、關於安置管理
(七)無軍籍職工由按計劃分批次安置,逐步改為實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計劃完成後,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民政部商定當年移交安置人數,並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進行檔案審核。審核的原始檔案材料須與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情況一致,經審核符合移交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開出《接收安置通知書》(一式三聯,省級民政部門、接收單位和軍隊移交單位各一聯),由軍隊移交單位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年度內下達的安置任務應在年度內完成。
(八)對已辦理了交接安置手續的人員,安置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移交單位應在《接收安置通知書》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後,及時送達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作為申請經費的憑證。
(九)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無軍籍職工實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鄉鎮服務管理。從2005年起,中央財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實際人數和定額標准安排無軍籍職工安置管理補助經費,專項用於無軍籍職工開展活動與管理。
四、關於組織領導
(十)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事關國家和軍隊長遠建設大局,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地方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合理安排,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區資源,使廣大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十一)廣大無軍籍職工要繼承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建設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為軍隊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新的貢獻。

⑶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標準是

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住房保障 中國勞動咨詢網 http://www.51Labour.com/ 離休幹部住房標准,與在職幹部相同。離休幹部住房列入軍隊營建計劃,由後勤部門統一修建和維修。建房經費和材料指標,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下達。建房任務當年沒有完成的,經費和材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退休幹部的住房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建房經費和建築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居住。 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回農村安置的,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 退休幹部的傢具,由軍隊按規定標准發給傢具費。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傢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解決。 參見:《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執行日期:2000年9月8日 參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執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參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執行日期:1981年10月13日 參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

⑷ 離退休住房補貼最新規定

一、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文件依據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文件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准。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有關規定作好發放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給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勞動者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⑸ 住房補貼標准規定及如何補貼

住房補貼標准: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法律依據】
《關於的通知》第六條
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第七條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⑹ 國家規定,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個平方空間

一般幹部和職工不超過65平方米。

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及其配偶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職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對被拆遷公有住房使用人和執行統一祖金標準的城鎮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房屋建築面積;

4、職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集資合作建造的住房;

5、單位資助職工及其配偶購建的住房減去扣除面積的部分。

扣除面積=〔職工集資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購房房價款〕÷所購住房總房價款或所建住房成本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6)鄒平無軍籍退休職工住房標准擴展閱讀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

第十條 職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准(簡稱職工住房面積標准,下同),執行《方案》規定的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公務員: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司(局)級105平方米;正司(局)級120平方米。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未達標的,差額面積由所在單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現住房建築面積

其中,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工齡補貼額為13元。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職工,工齡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十六條 職工差額補貼、級差補貼資金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專項用於個人住房消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

⑺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財政、衛生廳(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各總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軍區、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號]下發以來, 對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不夠完善。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促進部隊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現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范圍、交接辦法和管理經費等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一) 集團軍及其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二) 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 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三) 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 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四) 上述事業單位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編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員幹部,由安置地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二、上述人員中原在企業系統工作,調入上述單位不滿5年的職工;
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各總部等大單位直屬的企業化工廠、軍馬場、軍辦公司等企業單位;各大單位及省軍區所屬的經營性賓館的退休退職職工,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三、對易地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農村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會所在地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由部隊原單位幫助解決。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計劃進行安置。軍隊無軍籍職工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師以上單位審批,職員幹部按任免許可權審批。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提出當年的移交人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會同民政部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交接的由軍地雙方匯總於當年五月底前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經批准列入當年的安置計劃後開始交接。交接手續由軍隊師以上單位與安置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當年安置計劃的完成情況,由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於年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
五、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其經費項目和渠道仍按國發(1978) 104號、財政部(1982)財事字第111號文件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總後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見撥付。對此項經費要加強管理,實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貼以及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包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內,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其醫療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和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89)第1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減緩當前這部分職工醫療費嚴重超支的實際困難,從一九九二年起部隊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職職工,由部隊原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000元。此項經費,在編職工列部隊退役費報銷,非編職工列有關經費開支。醫療補助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妥善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
軍地雙方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對安置范圍有關條款的說明
為使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交接安置范圍便於掌握,對通知中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內部招待所:指接待軍內會議、過往人員或以接待軍內人員為主並承擔部分對外接待任務的招待所。
二、裝備修理機構:指承擔部隊裝備、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維護保養任務的修理廠、所(分隊)等。
三、實習工廠:指各類院校為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學員掌握操作技能的校辦工廠。
四、試驗試制車間:指軍隊各類院校、科研單位為完成科研任務,對其產品進行試驗試制的機構。
五、營房維修機構:指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院校、科研、醫院、文體等單位中,擔負或主要擔負本單位營房維修和零星工程建築任務的工程隊、維修隊等。
六、文印機構:主要承擔直屬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教材、書刊等任務,並在軍內發行的印刷廠、所(室)等非企業化單位。
七、軍人服務社:指軍隊隊列單位開辦的、主要為軍人及家屬服務的商業、飲食、服務機構。
八、農場(生產基地):包括列編農場、生產基地和軍隊各級機關、院校、醫院、科研等單位為補助部隊供應、改善部隊生活舉辦的農場及農副業生產機構。

⑻ 上海市無軍籍職工移交地方後待遇

無軍籍職工退休後交地方管理。
例如北京無軍籍職工退休待遇是這樣規定的
1、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政治待遇。
按屬地原則將黨組織關系轉入居住地社區黨組織,參加社區黨組織組織的活動、就近發揮黨員作用。
2、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我市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人員同等待遇,隨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起調整退休費。
3、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醫療保障。
移交到我市後,享受我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4、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
根據民政部和總後勤部規定,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住房由原部隊負責,原部隊已撤銷的由上級單位負責。
5、軍休職工住房補貼的申領、核實和發放。
軍休職工住房補貼的申領、核實和發放,由總後勤部牽頭,組織各部隊後勤部門實施,地方民政部門配合部隊查閱檔案。

⑼ 退休職工房貼怎麼計算 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方法

1、實行職級工資制的職工:住房資金補償額=現行工齡折扣額×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科級以下職工為65平方米,科級為75平方米,處級為90平方米,地廳級為120平方米)×工齡×職務級別系數(科級以下為1.153,科級為1.200,處級為1.333,廳級為1.250)×(1+現職務任職年限系數)。現職務是指副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系數按正、副職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每任職1年增加1%。

2、實行技術職務工資制的職工:住房資金補償額=現行工齡折扣額×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一般職工為65平方米,初級技術職務為75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為90平方米,高級技術職務為120平方米,院士為150平方米)×工齡×(1+現技術職務任職年限系數)。現技術職務是指初級以上技術職務,系數按正、副職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每任職1年增加1%。

3、企業職工:住房資金補償額=現行工齡折扣額×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一般職工為65平方米,技術級別相當於初級技術職務的為75平方米,技術級別相當於中級技術職務的為90平方米,技術級別相當於高級技術職務的為120平方米)×工齡×(1+現技術級別任職年限系數)。現技術級別是指相當於初級以上技術職務的級別,系數按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每任職1年增加1%。

4、企業幹部對應的住房面積標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5、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低職安排的,在計算其一次性住房資金補償時,職務可按其在部隊的職務確定,任職年限亦可連續計算。

6、對高級知識分子中的博士生導師,可按院士的住房標准計算其一次性住房資金補償額。

7、市區現行工齡折扣額每年按5.5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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