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破產企業職工退休金問題
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是屬於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企職工,男滿五十五歲、女工人滿五十歲,女工人滿四十五歲即可以退休,比之前的退休時間提前了五年。但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除外。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以及《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② 企業破產職工2021退休政策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相關內容,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應對其職工進行妥善安置,如果該職工做為失業人員由勞動保障機構發放失業金,這種情況最長可以領一年的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免交養老保險金,往後的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自行繳納,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發放退休金。
(2)破產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上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③ 國家對破產企業下崗工人在退休方面有沒有優惠政策
沒有優惠政策,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正常到社保部門辦理保險接續手續,但有的企業破產後會對自己的員工進行破產安置,但不屬於國家優惠政策。
破產國有企業職工,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3)破產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上調擴展閱讀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中都明確規定。
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時,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下崗職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報銷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
為了適應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有關法規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④ 破產國有企業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破產企業職工退休的新規有:破產單位職工,也是按照國家規定,到年齡辦理退休,沒有特殊傾斜政策,除非是國家政策性破產,才可以提前退休。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後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繳納社保的時間比較晚,或者因為工作的原因,中間隔了很長時間都沒有繳費的,不在同一個城市繳納的人。可以選擇躉繳,一次性繳清中間的差額,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⑤ 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政策:退休金和醫療費由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的企業,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支付。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實施企業破產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第五條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⑥ 寧夏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動態
2014年寧夏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動態
【導讀】寧夏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企退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寧夏退休職工月人均養老金增資10%,此次養老金上調有40多萬退休工人享受到新政策。
從寧夏人社廳了解到,寧夏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調每人月上調100元,同時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1年每月調整4元。此次寧夏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有40.93萬人受益。
2014年寧夏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水平按照寧夏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10%確定。
調整分為普調和特調兩部分:普調每人每月調整基本養老金100元。同時,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1年每月調整基本養老金4元,不滿15年的按60元調整;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120元調整。特調包括提高高齡補貼標准,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每年齡段分別增加20元。調整後,月養老金低於2641元的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到2641元。對艱苦邊遠一類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再增加5元養老金,三類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再增加10元養老金。
據統計,此次寧夏符合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共計40.93萬人。新調整的養老金及1-3月份補發的養老金將於2014年4月份隨同當月養老金一並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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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新規
企業破產後如果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的,一樣可以辦理退休手段,領取基本的養老金,破產企業也要清償職工的福利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⑧ 企業倒閉了退休職工的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滿足領取退休金條件的,退休金應該由國家發放,與企業倒閉沒有關系。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⑨ 企業破產其個人退休工資
享受的補償包括: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助、撫恤費。二、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補償金。4、通過各種渠道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保證其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求。五、政府鼓勵破產企業員工自謀職業。對於自謀職業,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破產企業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具體支付標准由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務院關於在幾個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通知》6。其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破產法》 第四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此,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實施企業破產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