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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探親的

發布時間:2022-12-18 01:59:00

㈠ 國家企業退休職工異地探望父母路費如何報銷

國家規定:
第一,國企單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探親假20天,並且根據路程遠回近給予路程假,答往返路費按照規定憑據給予報銷。
第二,國企單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探親假20天,並且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往返路費按照本人工資的30%內給予報銷,超過本人工資30%的部分自理。

㈡ 探親假

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准。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不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不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第八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休息日。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准成為工作5天、休息2天。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節假日。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准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年休假標准。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喪假標准。《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劉某入職某全民所有制公共汽車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種管理員、工時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工時制度執行、工資標准2065元/月。2017年,劉某休完年假5天後以「本人未婚,父母在家鄉河南」為由申請休探親假20天。單位審批意見為按【2016】213號文5.9.2.1條款執行、計發15天探親假補貼。《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2016】213號)第5.9.2.1款:由於保障交通服務工作需要,公司不再安排符合條件的已婚員工每年探配偶和未婚員工每年探父母,由員工配偶、父母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公司按規定報銷路費,並根據本制度核定其可享受探親假的天數予以適當獎勵。劉某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後劉某訴至法院。

㈢ 探親假國家規定細則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一、享受假期需要具備的條件。
不過享受相應假期的話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就是工作需要滿一年,其次呢是要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說是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除此之外需要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享有這個假期。所以為了能夠和家人在公休日進行團聚,那麼就一定要去到事業單位進行工作,這樣的話才享有這樣的待遇。
二、關於路費的報銷。
而且也有相關的規定指出,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由所在的單位負擔。不過要注意,這些都是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僅如此,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是需要本人自理的,超過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如果在這樣的事業單位工作,那麼就要知道進行假期的時候,要讓企業進行相應的路費報銷。

㈣ 企業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路費保險

企業退休人員不享有探父母路費報銷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再具有職工身份,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探望父母的路費自然也就不能報銷。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發〔1981〕36號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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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規定【全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麼2018年重慶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探親范圍和條件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職工父母死亡或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後,在16歲前的大部分時間,就受其供養,現仍與職工保持聯系,並經公證機關證明,確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辦法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的實際情況確定。

(五)雙職工都具備每4年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後,本四年內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區)本縣(遠郊區、市)區域內的,或者雖跨縣(區、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應視為父親或母親和職工配偶同居一地。這類職工在按規定探望配偶時,能夠同時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職工父母分居兩地,職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八)職工與養父母或親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待遇。

(九)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已經死亡或離婚,職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職工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如原與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當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兩地,當年未探望過配偶的、當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雙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應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親。如其休假期短於探親規定的假期時,可按照探親假期規定給予補足,另一方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但是,如果無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動性大,單位無力解決探親家屬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職工懷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親確有困難的,經其所在單位出據證明後,也可以允許無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雙職工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有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至於探親假給哪一方,可由職工與單位領導商量確定。但不允許「雙探」。

(十三)職工進入大專院校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如本人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可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學習期間停發工資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四)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或者退休、退職後,又應聘重新工作超過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五)職工出國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國家有回國探親的具體規定,在國內的一方不應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也不能改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職培訓達一年以上,並還需繼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由本人利用學習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十七)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後一方借調到外地工作達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並需繼續借調的,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十八)新婚職工,夫妻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職工父母離婚,經法院判定,職工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現隨其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死亡,該職工可以按探親規定探望在世的親生母親或父親。

(二十)本市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間回內地與配偶或父母團聚,因此,職工不再享受進藏探親的待遇。

(二十一)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見習、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二、探親假期

(一)按照《探親規定》,職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條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職工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兩年合並使用,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據路程的實際需要給予探親路程假。

(二)《探親規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在內。

(三)已婚職工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四)職工在結婚的當年已經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應從婚後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職工的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如個別職工因特殊情況申請分期使用,在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單位領導酌情處理,但探親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六)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況,本人自願兩年探望一次,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兩年合並探望一次,但假期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親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結婚,可按婚假規定的天數,另給婚假。

(八)女職工產假與探親假可以合並使用,分別計算。

(九)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職工在探親假期已滿,確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單位的,應及時向原單位請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按照病假處理。但對其搞不正之風,徇私舞弊,無病找醫院開假證明的,一經查實,應作曠工處理。

(十)職工在探親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車禍等意外情況,造成交通停頓,在持有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轉車、候車延誤的時間,不算路程假,應作事假處理。

(十一)職工採取集中公休假日的辦法回家團聚的時間,已經達到探親天數的,如屬於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規定實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職工在此期間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了的,只要他們符合探親條件,仍可享受探親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調休等辦法連續休息的職工,在當年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累計達到探親的天數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十二)各單位要按照《探親規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做到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職工應嚴格遵守《探親規定》,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

(十三)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三、探親假期的工資和路費

(一)職工探親假期間?穴包括路程假?雪的本人工資照發。

(二)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照財政部〔1981〕財事字第113號《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執行。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的探親假工資,本人評定了等級工資的,按照計時工資標准發給,沒有評定等級工資的,按照探親前三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或正常生產期間本人的平均工資計算發給。實行提成工資制的職工,亦按上述規定的原則辦理。

(四)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費報銷原則上可按以下辦法報銷:雙職工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費,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選擇遠距離而不去近距離的探望地點。各單位在給假和報銷探親路費時,要嚴格掌握探親地點和遠近平衡(即以兩個四年平衡計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漢市,第一個四年女方可隨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個四年男方可隨同女方去武漢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選擇北京作為探親地點);如雙職工不是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則可按各自應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計算報銷路費。

(五)職工探望的父母分居兩地,報銷探親路費時,如兩地為順路同方向的,可准予報銷較遠一地探望父親或母親的路費;如兩地不順路不同方向的,可報銷他們實際去探望父親或母親一地的路費。

(六)職工同父母親、配偶分居三地,又順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並使用,並按較遠一地給予路程假,但在報銷路費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報銷。例如:職工在重慶市主城區工作,配偶在黔江縣,父母住秀山縣,重慶市主城區至黔江縣的往返路費全部報銷,黔江縣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只報銷其超過本人工資30%以上的部分。

如果父母住在黔江縣,配偶住在秀山縣,其重慶市主城區至秀山縣的往返路費可全部報銷。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並按其各方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點不固定,職工探望父母的路費和路程假計算應以父母常住戶口的地點為准,給予路程假和報銷其按規定應報的往返路費。如探望父母實際去的地點,近於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則應按實際去的地方報銷路費;反之,超過父母常住戶口地點的路費,應由個人負擔。和父母親同一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病休在六個月以上,其在報銷探親往返路費時,應按超過病假工資30%的部分報銷路費。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在當年或本四年內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人的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或本四年內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職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條件的,由於長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當年或本四年中與父母團聚累計滿20天,與配偶團聚當年累計滿30天的,在當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可分別按探親的有關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因公已報銷出差費的不再報銷),對因請事假回家團聚扣了工資的,可以補發。

(三)職工配偶是部隊幹部的,部隊幹部一方在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後,如果職工一方當年又要求再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內的工資照發,但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隊幹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職工一方探親的,經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職工一方可以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各單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間的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員的配偶是職工,具有探親條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可准許其職工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當年未享受探親待遇的,在請假回家料理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不符合探親條件,或者雖符合探親條件,但當年已享受過探親待遇的職工,在請假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不能按探親待遇處理。

(六)參加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的,如果家中(或寄養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職工本人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節假日和輪休假日團聚的,各單位可參照探親規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顧處理,給予探親待遇,假期每年為20天,並報銷往返路費。

(七)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響對疾病治療的情況下,可享受探親待遇。但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病傷假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標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並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也不能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八)職工曠工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取消其當年應享受的探親假待遇。

(九)職工本人在受開除留用察看或勞動教養處分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

(十)雪職工被判刑監外執行而在原單位勞動的,不享受探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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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國家勞動總局局長康永和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言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於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並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徵求了意見,對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三十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親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十二天改為二十天,並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於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後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願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於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次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後,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願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實行後,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㈦ 職工探親假最新規定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人薪發[1994]11號)

㈧ 退休還能享受探親假嗎

法律分析:退休不能享受探親假。沒有退休之前,符合休探望父母假條件的,可以休假。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退休之後,勞動關系不復存在,勞動者也就不再具有享受探親假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㈨ 退休了還能保消探父母假的路三費嗎

沒有退休之前,符合休探望父母假條件的,可以休假。退休之後,勞動關系不復存在,不再具有享受探親假資格。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
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

㈩ 請問休探親假的條件是怎樣的,每年的探親假是幾天

探親假待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後,(系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後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因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的探親假待遇。其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也不能參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職工受行政處分後,仍留本單位工作的,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職工的探親對象被勞動教養、被勞動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勞動改造部門同意探親,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

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是正式職工的,並符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不是正式職工的不能享受。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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