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宗教教職人員管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人員。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第四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行政管理,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指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培養、管理宗教教職人員,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二)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教義教規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從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訓;
(四)參與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程序擔任相應的職務;
(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六)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二)接受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四)服務信教公民,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
(五)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
(六)維護和促進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的和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七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注重提升自身素質,提高文化、道德素養,研究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和健康文明的內容,並融入講經講道中,為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發揮作用。第八條宗教教職人員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應當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團體規章制度的規定。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區分個人財產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不得侵佔、挪用、私分、損毀或者擅自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納稅,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第十條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擔任負責人或者從事財務相關工作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財務管理職責。第十一條宗教教職人員出境開展宗教交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二條宗教教職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
(二)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
(三)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行為;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
(五)影響公民正常生產、生活;
(六)組織、主持或者參加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傳教,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傳教的行為;
(八)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三章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第十三條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應當經宗教團體認定,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的稱謂、認定條件和程序等,認定條件應當包含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應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宗教教職人員。
2.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二)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教義教規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從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訓;
(四)參與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程序擔任相應的職務;
(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六)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二)接受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四)服務信教公民,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
(五)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
(六)維護和促進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的和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3. 四川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一條為維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師、傳道員,佛教的僧、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蘭教的阿訇,以及在宗教團體擔任職務或以宗教為職業的其他人員。第三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教職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第五條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記的宗教團體認定。經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向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第六條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只證明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身份。宗教教職人員放棄或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時,由登記注冊部門收回並注銷宗教教職人員證書。
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印製。第七條宗教教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宗教活動和教務活動;
(二)參加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主管理;
(三)應信教群眾的請求進行宗教禮儀性服務;
(四)接受宗教教育,從事宗教學術研究和交流。第八條宗教教職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宗教政策;
(二)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促進不同宗教、教派以及信教群眾之間和睦相處;
(三)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對我國宗教的滲透、干涉和控制;
(四)保護寺觀教堂的建築物、文物、設施和自然環境;
(五)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遵守本宗教的教規律儀。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職稱的認可、授予,由各宗教團體按各教規定審批,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個人遺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參照各教傳統方式處理。第十一條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傳教佈道、化緣募捐,不得利用宗教非法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二條宗教教職人員到省外進行宗教活動,應經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和宗教團體同意。
省外宗教教職人員到四川主持宗教活動,應經四川省的當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邀請境外宗教界人士來訪,或者應境外宗教組織、宗教界人士邀請出訪,須經省級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第十四條宗教教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境外以滲透為目的的宗教津貼和傳教經費。第十五條任何人員不得偽造、轉讓、出借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未持有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個人,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進行宗教活動。第十六條宗教教職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信教群眾,為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者,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宗教場所的管理組織或宗教團體給予批評教育,並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接受、傳播境外宗教組織的指令,接受來自境外以滲透為目的的宗教津貼、傳教經費;
(二)在宗教場所以外傳教佈道、化緣募捐;
(三)擅自邀請境外宗教組織、宗教界人士來訪;
(四)利用宗教干涉國家行政、司法、干涉學校和社會公共教育,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製造宗教紛爭;
(五)強迫公民信仰宗教,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六)利用宗教非法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或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七)散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宗教書刊、音像資料等宗教宣傳品。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第十八條未持有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青海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宗教教職人員是:
(一)佛教:智格、扎哇、俄華、覺姆;
和尚、居士、尼姑;
(二)伊斯蘭教:阿訇;
(三)天主教:主教、神父、修士、修女;
(四)基督教:牧師、長老、教士;
(五)道教:道士、道姑。第三條縣以上愛國宗教團體按規定考核合格或持有宗教院校畢業文憑者,均可認定為宗教教職人員。由縣以上愛國宗教團體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並報縣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經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未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進行教務活動。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
(一)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依教規從事宗教活動,並按宗教習俗舉行宗教儀式:
(二)參與寺觀教堂的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寺觀教堂的財產,維護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
(三)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和破壞活動;
(四)按寺觀教堂的規定獲取生活費用,接受信教公民自願捐贈的布施、乜貼和奉獻;
(五)從事宗教經典資料的整理、翻譯和宗教學術研究,反映信教公民的意見和要求;
(六)經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和愛國宗教團體的同意,並按對外交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同境外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進行宗教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活動。第五條宗教教職人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從事宗教活動;
(二)愛國愛教,聯系信教公民,服從民主管理;
(三)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權利,促進和維護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之間、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公民之間的團結;
(四)堅持團結開寺,求同存異,相互尊重,和睦相處,自覺抵制教派糾紛;
(五)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和愛國宗教團體組織的會議、學習,接受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教育;
(六)積極參加寺觀教堂組織的生產勞動和社會公益事業。第六條宗教教職人員要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愛國宗教團體的指導,在寺觀教堂民主管理機構的統一安排下進行教務活動。第七條宗教教職人員應聘主持寺觀教堂的教條活動,須經民主管理組織舉薦,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八條宗教教職人員收徒須經民主管理機構同意,但不得突破寺觀教堂教職人員的定額。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和科技推廣工作,不得進行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迷信活動。第十條宗教教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索要財物、宗教津貼和辦教經費,不得接受和散布境外宗教勢力的指令。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散發境外的宗教書刊、宗教宣傳品和宗教音像製品。第十一條宗教教職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組織或參加跨地區的大型宗教活動。第十二條服刑期滿後的宗教教職人員,確有悔改,要求繼續擔任宗教職務的,由當地愛國宗教團體審核,報縣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縣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或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處理,直至收回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5. 佛教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60歲。保障宗教教職人員權益,解決宗教教職人員不能參加社保問題,2010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衛生部聯合出台《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明確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參保,並確定教職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0歲。在2017年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修訂時,這份文件繼續作為相關條款修訂的依據。
6. 辦理教師退休手續需要提交哪些證件
教職工退休手續由人力資源處人事綜合科具體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如下:
一、退休手續辦理程序
1、待退休人員在本人到齡當月5日前向人資處提供獨生子女證(教齡滿30年的不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和本人免冠1寸照片1張。由人資處報人社局辦理退休手續,次月執行退休工資。次月5日後到人資處領取退休人員銀行卡。
2、按照人資處通知,本人攜身份證到人資處領取退休證;
3、憑身份證、退休證到財務處開具公積金提取申請單;
4、本人攜帶身份證、退休證、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和建行卡或建行存摺,到建設銀行雨花支行(雨花西路77號)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
5、根據《金陵科技學院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相關事項的補充規定》(金院字〔2015〕165號)文件規定,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選擇是否自願退休。如果選擇自願退休,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人資處提交書面退休申請,並按相關程序辦理退休手續;未選擇自願退休的,在職期間按學校相關崗位要求進行管理。
(6)基督教教職人員退休辦法擴展閱讀
退休待遇說明
退休待遇按照發放來源不同分兩部分,一是養老金,二是其他補貼。分別說明如下:
(一)養老金
每位教職工退休的時候,會拿到一份由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中心(簡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南京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通知書」,通知書中和我校教職工有關的養老金組成有兩部分:離退休費和生活補貼。
1、離退休費
離退休費=(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根據工齡打折扣)
(1)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的具體數額,目前的參照標準是2014年10月前調標(2006年工資標准)的基數,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查對應數據;
(2)根據工齡打折扣:
一是教齡滿30年的(現仍在教學崗位,工資執行專技的),100%發放;
二是按照工齡(M年)進行分段,35≤M年的90%,30≤M<35的85%,20≤M<30的80%,10≤M<20的70%;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5%。管理崗退休的老師,工齡滿35年及以上如果有獨生子女證的,工齡的折扣封頂是95%。
2、生活補貼
按照南京市「退休生活補貼標准」對應查找,分教師、管理和工勤三個系列:
(1)「教師系列」:分「正高、副高、中級、初級和員級」五檔;
(2)「管理系列」:分「正副廳(局)級(三級職員)、副局(四級職員)、正處(五級職員)、副處(六級職員)、正科(七級職員)、副科(八級職員)、科員(九級職員)和十級職員」八檔;
(3)「工勤系列」:分「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五檔。
對應每個系列每個級別,又按照工齡(M年)分「35≤M、30≤M<35、M<30」。每位教職工根據本人退休時候的情況,對應一個具體金額。
養老金由南京市社保中心負責發放,每月由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直接發到各位的養老金銀行卡。教職工辦理好退休手續後,由社保中心辦理新卡,人資處負責領取和發放。領卡時間一般在退休次月的5-10日之間,具體時間等人資處通知。如果退休當月手續沒有及時完成,次月的工資仍然由學校代發,仍在工行工資卡上查收。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尚未出台,目前的養老金發放標准和依據是按照2014年工資調標前(2006年工資)的標准計算的,由國家工資前兩項組成(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因此目前的養老金金額為預發放,待政策出台後會進行清算,清算結果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已退休教職工。
(二)其他補貼
退休待遇中的第二部分是其他補貼,包括提租補貼(目前比例為15%)和交通費(12元),市廳級離退休幹部還有電話費。每月由學校發到教職工的工行工資卡。
參考資料:金陵科技學院人力資源處教師發展中心-教職工辦理退休手續須知
7. 基督教教牧人員國家給養老補助嗎
給養老補助。2010年2月,國家宗教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衛生部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並部署各地開展宗教教職人員社保工作。截至目前,符合條件的已全部納入低保和五保供養保障范圍,做到了應保盡保,實現了社會保障體系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全覆蓋。
8. 2022年教師退休程序
一、提前通知
組織人事部提前一個月向將退休人員發出辦理退休手續的通知,並組織填寫有關辦理退休手續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