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返聘勞務合同解除怎麼補償
退休返聘勞務合同解除怎麼補償?如下:1、根據勞務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補償;
2、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補償;
3、無法協商一致的,合法解除的,無需補償,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⑵ 退休返聘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具有不同於一般勞動人員的特殊性,所以在解除合同時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雙方事先在合同里約定好補償事宜,否則很難得到經濟補償的支持。
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⑶ 簽了返聘協議的退休人員辭退需要賠償嗎
不用
1.不用支付。退休被返聘的人員不再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范圍,所以,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2.退休被返聘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解聘該員工是否給予補償、補償標准等問題是根據返聘協議來確定的。如果返聘協議沒有約定,那麼單位就沒有義務支付。
⑷ 退休返聘人員被辭退有賠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和臨時打工者是一個性質,單位需耍就去干,不需要就走人,不存在賠償這一說法。
⑸ 退休返聘勞務合同解除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主要看是勞動者提出不續簽一般沒有經濟補償。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的提出不續簽的,享受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絕續簽的才有經濟補償,否則無經濟補償。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衍生問題:
怎麼續簽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