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領導在任時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但是已經退休六年了,如果有人舉報會怎樣處理
在當時沒有立案的,現在如果過了追訴時效的,【比照刑法算時效】、一般來說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了。
② 國企工作人員收取好處幫助無業人員辦理退休,騙取退休金額是否構成貪污社保基金共同犯罪數額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容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個人錢財,為騙保者提供方便的,應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收受個人錢財,為騙保者提供方便的,則要按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③ 對於犯貪污罪的幹部刑滿後是否享有退休工資
那要看是什麼情況了,如果是國家公務員犯罪出獄之後,也不發給退休費了,如果是企業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出獄之後,繼續發給退休費,並且參加今後的調整。
④ 退休幹部是否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我猜,此幹部在職時貪污沒被發現,退休後才案發吧.這就是在職時犯的罪,當然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⑤ 離退休人員返聘是否能構成貪污罪主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⑥ 事業單位.退休前半年因貪污罪被提檢查院起公訴,現達到退休年紀,如今法院還未判決.不能辦理退休.怎麼辦
犯罪時要付出代價的。
事業單位職工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貪污半年前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正待人民法院判決,按人社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辦理退休手續。
當事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將被開除,之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作年限將不再計算,刑滿後很可能因為不具備退休條件不能退休。
當事人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沒有給予開除處分的,緩刑期間,不可以退休,不計算工齡,按本人工資60%發給生活費。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所有的公職人員都須吸取教訓。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中 組 部、人社部、監察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69號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在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⑦ 退休的公務員犯貪污罪該怎麼處罰
人民檢察查政府,不管有木有退休,一旦查出信息刻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⑧ 公務員因貪污罪判刑退休以後工資待遇還有嗎
公務員被判刑之後,判刑之前的工齡全部不再計算,從重新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開始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繳滿十五年養老保險,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