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1)聘用退休人員勞務用工協議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❷ 用人單位使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用人單位使用這些職工無需簽訂勞務協議是否正確。
一,勞動者來開始依法享受基源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同終止。二,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未停止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重新聘用勞動的,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發生糾紛,不以勞動法調整。
❸ 返聘退休人員應簽訂用工協議
解答如下:
第一、返聘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勞務合同;
第二、既然是勞務合同,就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而是受民法、合同法調整;
第三、勞務合同可參考:http://wenku..com/view/0366741b10a6f524ccbf858a.html?from=rec&pos=1&weight=216&lastweight=74&count=5
❹ 退休回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用工單位單方面解除返聘退休工人而僱傭者不想就此退工,該如何解決
用工來單位單方面源解除返聘退休工人僱傭關系,僱傭者不想就此退工,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退休返聘人員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僱傭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存在糾紛的,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進行主張。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因工作需要,單位退休職工返聘,怎麼簽訂勞務合同
得不到補償。
你父親已辦理內退,屬於退休人員,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者范疇,簽了也不受法律保護。
像你父親這種情況現在很多,只是覺得自己身體條件還可以想通過自己的勞動發揮余熱得到相應的報酬而已,但是退休人員(包括內退)不在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圍之內,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通過法律來要求單位怎麼樣,最好是與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❻ 公司想僱傭退休人員做清潔工,需要簽訂勞務合同。
1、千萬不要僱傭全日制的,最好是以鍾點工形式僱傭,免得以後發生爭議。
2、如果可能內,最好是僱傭超過法定退容休年齡人員。以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上發生爭議。
3、如果前2條基本能做到的話,只簽定勞務合同,不要簽定勞動合同。
4、參加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最高額度應該是在50萬元(死亡)左右的(這個是工亡的標准,有點誤差),受益人寫單位。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領取到賠償可以支付僱工的相應費用。
❼ 用人單位不和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屬於違法用工嗎
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
屬於僱傭關系
沒有簽訂合同不是太大問題
❽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8)聘用退休人員勞務用工協議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