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高溫費發放標准2022
300元/月,2022年上海高溫津貼的發放標准為300元/月。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今年在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准時,考慮了近年來本市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等因素,並聽取了工會、企業等方面的意見,統籌兼顧了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夏季高溫作業勞動者的權益。企業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一、高溫津貼有哪些條件如下:
1、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全國沒有統一的高溫津貼標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據各地的自身情況來制定高溫津貼標準的。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2個省份發放高溫津貼。從各省份發放高溫津貼的金額來看,其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3、除了火爐城市重慶外,各省份發放高溫津貼的條件幾乎一樣,均是露天35℃、室內33℃,只有火爐城市重慶的高溫津貼條件要求最為嚴格,最低溫度為37℃。
4、發放高溫津貼時間最長的是海南省,從4月至10月,有7個月。重慶、廣東、福建3地為5個月。北京、江西等 5 省份發 高溫津貼的時間為3個月,完全按照夏季時間進行補助。
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Ⅱ 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每月300元。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准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
二、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Ⅲ 上海高溫費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每月300元。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目前的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
Ⅳ 上海市高溫補貼規定
上海每年的高溫補貼是由市總工會以發文的形式下發各單位工會,一般是在日最高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每天不低於1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每天10元是09年的標准)。
由於高溫季節津貼並不是強制執行的要求,因此,不少企業在真正執行的時候,可能會打折扣。
如果以公司沒有發放高溫補貼提起訟訴的,有一定難度。
【拓展資料】
上海作為一個南方城市,夏天也同樣有著非常高的溫度,也就是說,如果在上海工作,並且滿足了相關的高溫補貼的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相應的高溫補貼費用的,那麼對於上海高溫補貼的時間和相關的標准在上海高溫費規定中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上海高溫費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一、2017年上海市高溫補貼時間
上海市人社局發布的《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中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通知》明確: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此外,《通知》還強調了,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二、上海高溫補貼標准
1、上海市高溫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
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2、不發高溫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並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溫費的理由
高溫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溫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溫費標准=月高溫費標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准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准-日高溫費標准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並與並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溫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溫費等項目後,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溫津貼
8、多發高溫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溫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費;高溫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溫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也就是說在上海發放高溫費一般是在6月到9月這四個月中,而具體的高溫費的發放標准,一般是200元錢一個月,但是對於高溫費的發放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況的話,那麼高溫費也是可以進行抵扣的。
Ⅳ 2021上海高溫費標准
法律分析:上海市高溫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1、不發高溫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並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溫費的理由
高溫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4、扣減缺勤職工高溫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溫費標准=月高溫費標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准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准-日高溫費標准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並與並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5、高溫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溫費等項目後,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2190元
6、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溫津貼
7、多發高溫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8、高溫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費;高溫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9、高溫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10、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露天作業比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築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Ⅵ 上海高溫補貼費2022標准
上海高溫津貼發放標准:每月300元。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Ⅶ 上海市高溫補貼規定
法律分析:1、上海市高溫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
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2、不發高溫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並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溫費的理由
高溫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溫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溫費標准=月高溫費標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准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准-日高溫費標准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並與並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溫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溫費等項目後,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溫津貼
8、多發高溫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溫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費;高溫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溫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19號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夏季高溫津貼標准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
Ⅷ 上海高溫費2021標准
法律分析:上海市夏季高溫津貼標准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執行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通知要求,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Ⅸ 上海退休高溫費的發放是真的嗎
法律分析: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也就是是退休職工是不能享有高溫補貼的,其已經不再付出勞動,就談不上在高溫環境中工作。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中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每月200元不計入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