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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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並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於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並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於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九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准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於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葯品的費用。(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摺。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並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後,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准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於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並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2. 職工退休後單位還要交補充醫療保險嗎
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強制的,而是由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它具有單位福利的性質,屬於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一般不再繳納。
3. 退休時,退休補交醫療保險怎麼辦理
近年來,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帶給人們的保障福利也越來越多。但有的人們有疑問:退休時,退休補交醫療保險怎麼辦理?下面大家就隨著本文一起來了解一下。
退休時退休補交醫療保險怎麼辦
如屬於單位職工退休可按以下指引辦理退休補交醫療保險:一、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0年,退休後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後可以按月繳納。如在此期間退休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可停止為其繼續繳交此項費用。過渡金的繳費標准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個人不繳,單位按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7.5%)。計算公式:繳費金額=(120-醫保繳費月數)*(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7.5%+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月繳費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月繳費額=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0.26%過渡性醫療保險金原則上要求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如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按月繳納。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需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在扣減其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如退休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如退休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其在本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工作年限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剩餘部分由職工本人補足並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自2001年12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一次性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時,應同時按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繳納相同時間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另外需注意:根據「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理解和把握問題的函」(穗人社函[2010]2008號)規定,對於曾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應根據參保人辦理退休手續時是否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用人單位退休費的情況來核定。正在延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或已批准延繳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延繳的人員,不得通過一次性繳納醫保過渡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三、需提交的資料:1、《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金審批表》(SF089)一式二份;2、《職工勞動手冊》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個人醫療繳費歷史數據的紙質資料。建議繳費單位(繳費人)可向所屬區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情況核實和判定是否符合補繳政策的條件。上述介紹僅供參考,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關於退休補交醫療保險的內容,大家可登錄相關網站進行咨詢。
4. 單位給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嗎
法律分析:人員退休後,單位不再為退休員工交納醫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 退休時醫療保險怎麼補啊
也就是說買斷工齡前,單位給你上了社會保險是嗎?醫療和養老是一樣的,養老繳滿專15年能享受退休,醫療屬是男繳滿25年,女繳滿20年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如果養老符合退休條件,那麼醫療不夠可以補繳,補繳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繳12%(也就是單位和個人那部分都要自己繳),
6.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是什麼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為:重點是用於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個人需要自負的醫療費用,有利於減輕職工就醫的醫療費用其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是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主要形式有:(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可以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葯品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1、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3、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7.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後,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享受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同時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應及時給予調整,重點是解決退休人員的特殊困難和提高在職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