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黨員黨費標准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依據《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1)中組部對退休人員經費擴展閱讀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它不僅可以為黨組織提供活動經費,給黨組織以經濟上的幫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❷ 幹部退休以後,國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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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❸ 退休後黨費是如何交的
黨員關系轉移到哪裡,就在那裡交黨費啊
❹ 離退休特需公務費是什麼意思
(1)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按中組部、人事部(人發[2002]51號)文件規定調整至每人每年500元。
(2)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老幹部局通知,提高後的離休幹部特需經費中,200元原則上仍按我省原有規定發給離休幹部本人自主使用,其餘300元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掌握,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不得直接平均發給離休幹部本人。
❺ 中組部有關離休幹部病故後的待遇問題
最佳答案按照以下文件辦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 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❻ 退休黨員黨費繳納標準是怎樣的
退休黨員黨費繳納標準是按照工資的5%提取按月繳納。
❼ 中組部關於離休幹部醫療費,護理費擴大發放范圍有哪些內容
那個文件老了,已經被新文件換了。
老文件時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財 政 部 文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組通字[2008]48號
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2009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部分離體幹部護理費標准和擴大護理費的發放范圍。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目到1945年9月2目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對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發放200元護理費。
三、已發放自雇費或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四、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11月12日
新文件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
❽ 鄉鎮幹部退休後有哪些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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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❾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什麼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陝西提高離退休幹部公用經費標准》規定省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省級單項待遇)公用經費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廳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廳級單項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離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業單位省級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由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掌握使用,主要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
離退休人員福利費主要用於開展對離退休教工集體福利體現和部分個人困難補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難補助、因病致貧的離退休人員困難補助;
(2)看望傷病、高齡退休教職工等有關支出;
(3)離退協各分會開展老年人集體性慰問支出;
(4)特殊節日的全校性或針對性人員的慰問支出;
(5)各個涉老組織骨幹人員的電話費補貼;
(6)老年人文體活動公共設施的小額修建、維護費支出;
(7)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等。
此項費用由離退休工作處監督管理,經離退休工作處與各涉老組織協商使用。
❿ 中組部關於企業退休黨員黨費收費標準的最新規定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