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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高溫費寧波

發布時間:2022-09-28 20:47:00

A. 寧波市高溫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寧波高溫作業工人根據不同的工作環境有不同的標准,室外工作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工作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另外還需要做好防暑措施。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第一條
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准調整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迴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B. 2021年高溫補貼文件

企業單位發放高溫津貼的國家依據是2012年國家安全總局制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只要企業存在安排勞動者高溫作業或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企業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屬於必須發放的待遇。但是,具體標准全國並不統一,由各省市自行確定。
從事高溫作業,是不分季節的,只看工作條件。高溫天氣是看季節的,一般是6~9月份(東北地區一般只有三個月,而南方地區可能長達5~7個月)。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由於退休人員一般不可能從事高溫作業,而且也不可能在高溫天氣下從事勞動,因此從以上條件來看,退休人員沒有高溫津貼的。不過具體情況還是有一些特殊的。
山東省2021年5月份發布《關於發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要求企業調整防暑降溫費標准。防暑降溫費跟傳統意義上的高溫津貼不同,但應當是包含關系。文件規定,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企業人員防暑降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准為每人每月180元。從6月份發放一直到9月份,共4個月。
其他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180元。防暑降溫費的成本列入企業的用工成本費用。沒有工作企業的退休人員,沒有這種待遇。但是不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人員,也可以參照其他作業人員的標准,享受每人每月180元的防暑降溫費。這種情況在全國也有,比如說天津市、寧夏自治區、甘肅省等都有對其他作業人員發放的有關待遇。天津市防暑降溫費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寧夏和甘肅其他作業人員待遇為每人每天8元。
關於退休人員發放類似防暑降溫費待遇的情況,全國還真的有。杭州市和寧波市等一些地區對退休人員6~9月份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這也是歷史政策的沿革造成的。

C. 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1

按照寧波公布的發放標准:高溫作業人員(包括高溫下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鋼鐵廠工人、鍋爐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3)退休人員高溫費寧波擴展閱讀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D. 寧波退休人員高溫費新規定

1、高溫作業人員(包括高溫下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鋼鐵廠工人、鍋爐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2、連發4個月(6月、7月、8月、9月),以現金形式按月發。3、只要企業在6月至9月間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人員,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應發放當月高溫補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 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2

高溫補貼連發四個月,最高每人每月225元,按照寧波目前公布的發放標准:高溫作業人員(包括高溫下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鋼鐵廠工人、鍋爐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是6、7、8、9月,共4個月。

其中高溫表示在日最高氣溫35℃以上,非高溫表示不能採取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至33℃以下的(包括33℃)。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用人單位不得以清涼飲料等物資替代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而是一定要發,不發高溫津貼就意味著沒有足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人社部門將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如果拒絕整改,可按拖欠工資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而在高溫作業保護工作上,寧波市總工會工會今年仍將繼續會同安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對高溫作業企業進行勞動保護、生產條件狀況和職工生活、後勤保障及高溫補貼費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F. 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2

一、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多少
1、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准為每月300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2、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二、哪些人群可領高溫補貼
1、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2、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G. 浙江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1

法律分析:高溫補貼發放標准:每天分別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二條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二)高溫津貼支付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三)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H. 寧波市高溫補貼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浙江寧波高溫補貼標准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確保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准

一、調整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准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准

各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鍾),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I. 浙江省退休人員高溫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高溫補貼是對夏季作業的勞動者的補償,退休職工不工作,沒有高溫補貼。

浙江省人社廳、國稅局、地稅局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0]202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

二、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引導企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J. 寧波市高溫費發放標准2019

2019年寧波市高溫費發放標准如下: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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