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職工死亡後所發的工資怎麼處理
退休職工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沒有及時申報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直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退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2.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2)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3. 退休公務員和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公務員和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是不同的:
退休公務員待遇:
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註:這里只提到一次性撫恤金,沒有提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代表沒有,公務員可不會吃這個虧)。
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32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4.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待遇
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的相關知識——退職待遇包括
(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
(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4)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職工或其繼承人要想領取企業年金,首先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到達退休年齡;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出國(境)定居;
4、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剩餘部分可以繼承。
符合條件的職工或繼承人,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5. 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按現行的《北抄京市職工死亡待遇》襲 二、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6. 我父親是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土葬,其單位應該給哪些待遇
退休抄職工死亡待襲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我國企業退休職工,尚無統一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因此,涉及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不過,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各地都有明確規定,土葬的不予支付死亡待遇。
7. 退休職工死亡後有幾個月的工資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職工抄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休後死亡,由所在企業行政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並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亡本人工資25〜50%,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負傷或退休後死亡,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的2個_月;並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的6〜12個月。
(7)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一)喪葬費: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死亡時當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註:
1、關於死亡證明:(居住地、鎮、社區、村或單位出具,並到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簽字確認死亡日期,加蓋公章);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2、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資料齊全可及時辦理。
3、請保管好死者的養老金存摺(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