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已經退休,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只有在職職工並且繳納生育保險的才能享受。
2. 退休人員生二胎能報生育險嗎
3. 退休了生育險可以領出來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單純的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不可以領錢的,只有滿足條件可以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4. 退休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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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不能再次參加社會保險,也就不回存在生育保險報銷的答問題。
相關解釋: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5. 社保報銷范圍及比例
社保報銷制度是指社會保險按比例補償職工居民醫療費用、生育和工商治療費的行為。社保報銷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報銷、生育保險報銷和工傷保險報銷三部分。
社保中的醫療保險即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參保人員在個人選擇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和A類醫院發生的普通門診、急診費用。報銷比例: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普通門診急診費用在職人員累計超過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退休人員累計超過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滿70周歲的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70周歲以上的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
報銷范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下列項目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急診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報銷比例:住院報銷。參保人員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范圍內報銷比例分別為60%、70%、 80%。一類低保、重度殘疾參保人員在此基礎上再提高10%。特殊病門]診:經申請確認後,享受每月限額下60%至80%的報銷待遇。普通門診:單次就醫費最高報銷限額為40元。一個年度內最高報銷限額為160元,其中:男滿60周歲和女滿55周歲以上的參保居民最高報銷限額為24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5修改)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5修改)第三十六條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一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6. 林甸縣退休職工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一)市內住院費用在職職工報銷85%,退休人員報銷90%;(二)轉外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比市內降低10%;(三)因個人原因,未在定點醫療機構網上結算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四)在市內非定點醫院就醫住院的,先由個人自付10%後,按照規定比例報銷。
法律依據:《林甸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依據,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范圍執行(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第十二條 職工的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依據,高於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10.5%,其中:單位8.5%,個人2%。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單基數管理,企業實行雙基數管理,本地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0年,繳費年限不足的,按照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時的繳費基數進行一次性補繳。
7. 退休人員享受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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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不能再次參加社會保險,也專就不存在生育保屬險報銷的問題。
相關解釋: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8. 退休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北京市在職職工醫院門診報銷比例達到70%以上,退休人員達到85%以上,社區衛生機構報銷比例均為90%,門診封頂線為2萬元。北京市在職職工住院報銷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員住院報銷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達99.1%,住院封頂線為5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9. 廣州生育津貼2021年新規定
廣州生育津貼2021年新規定廣州的生育保險待遇將由5項減少為2項。10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35天產假和晚婚晚育獎勵15天產假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看護工資改為單位承擔,同時取消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到一、二級醫院分娩補助費,但高消費生娃也可部分報銷。
一、申報須知:
(一)屬於計劃生育獎勵假期或晚婚、晚育獎勵假期以及看護假期,參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產假工資。
(二)用人單位逾期未提供申請支付生育津貼資料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其參保人的生育津貼。
(三)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停止繳費當月起,生育保險基金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夫婦雙方均為外國(境)籍人員的,不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次數(不包含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五)符合規定的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失業人員與退休人員可按規定享受本市生育醫療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註:如參保人已休完產假,且享受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正常登記參保的,醫保中心按月計發,一次性發放。
二、申請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的在職職工,在產假(含計生手術休假)與申領待遇期間正常登記參保並繳費的,次月可發放生育津貼:(1)參保繳費≥12個月;(2)分娩/實施計生手術前已正常登記參保,上月正常繳費。
2、參保人夫婦雙方均為外國(境)籍人員的,申辦生育待遇的次數(不包含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10. 天津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解讀
天津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解讀
根據近日公布的《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我們可以了解到更多關於天津生育保險的政策內容,歡迎參考。
按照細則,已經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並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繳費手續並正常繳費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停止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已參加居民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對於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 的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准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細則規定,女職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記制度辦理生育登記後,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憑證的,須經本市現居住地或其用人單位所屬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後,申報生育津貼待遇。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生育嬰兒並按規定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參保人員應於懷孕後12周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或戶籍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聯網辦理待遇登記。因特殊原因不能聯網辦理的,應及時到參保地社保分中心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出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即時聯網結算。對於因特殊情況發生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於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對於按項目付費的醫療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項目付費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和生育保險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的,事先必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參保人員因生育需要異地就醫的,參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發生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以個人名義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生育保障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所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與職工相同的生育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最近,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發《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對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作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法規標題】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效力級別】天津市勞動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衛生計生委
【發文字型大小】津人社局發〔2017〕54號
【實施時間】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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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衛生計生委
2017年5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維護女性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政辦發〔2016〕99號,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經辦服務工作。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三條 已經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 《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是指在核定繳費基數時,用人單位不能向經辦機構提供職工工資相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無法確認職工工資數額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並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繳費手續並正常繳費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停止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已參加居民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六條 對於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准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第七條 《規定》第十三條中“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門逐年公布,並交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第三章 支付范圍
第八條 《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險參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暨服務設施標准》執行時,其中的B類診療項目和乙類葯品不設個人增付比例。
第九條 《規定》第二十條“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超過定額、限額標准之外的費用;
(三)妊娠期間因保胎實施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項目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葯品費等。
第十一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參保人員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術和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生育津貼”,是指參保女職工按國家規定在享受產假期間應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女職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記制度辦理生育登記後,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憑證的,須經本市現居住地或其用人單位所屬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後,申報生育津貼待遇。
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具體支付標准見附件1)。
女職工生育嬰兒並按規定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規定》第十七條中“難產”,是指女職工生育時採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助娩和剖宮產的(無醫學指征,而由職工個人要求實施的剖宮產除外)。
第四章 付費方式和標准
第十四條 生育醫療費用採取限額、定額和按項目支付相結合的方式付費(具體待遇標准見附件2)。
(一)限額付費。包括產前檢查費和自然流產或葯物流產醫療費。
(二)定額付費。包括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引產、高危人工流產、流產、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女職工絕育術和男職工絕育術的醫療費。
人工干預分娩包括:單胎產鉗術、單胎臀位牽引(助娩)術、胎頭吸引術、內倒轉術、手取胎盤術、毀胎手術分娩。
引產包括:羊膜腔內(外)注射引產、水囊引產和葯物引產。
高危人工流產是指需要住院實施人工流產的下列情況:1.年齡小於20歲或大於50歲流產的;2.半年內有終止妊娠或1年內有2次人工流產史的;3.1年內有剖宮產史的;4.產後1年之內尚在哺乳期的;5.生殖器畸形或合並盆腔腫物的;6.有子宮或子宮頸穿孔史的;7.帶器妊娠的;8.子宮位置高度傾屈或暴露宮頸困難的;9.既往妊娠有胎盤粘連及大出血的;10.脊柱、下肢、盆腔病變不能採取膀胱截石卧位的;11.有出血性疾病史的;12.並發內、外科嚴重器質性疾病的。
(三)按項目付費。包括絕育術後復通手術,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1年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分娩期出現生育並發症,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外科疾病,以及在生育住院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診轉院分娩的,在轉出醫院發生與生育相關的醫療費。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應由市或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認定,並開具《鑒定結論書》及相關證明,由用人單位於出具《鑒定結論書》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分娩期出現生育並發症是指從分娩開始,到本次分娩結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1.子宮破裂;2.羊水栓塞;3.前置胎盤、胎盤粘連或植入需採取急救止血治療者;4.產後出血;5.會陰Ⅲ度及復雜裂傷行縫合術的;6.妊娠期高血壓疾病中的重度子癇前期和子癇。
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科疾病是指下列情況:1.合並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2.合並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動期、急性脂肪肝;3.合並重度貧血(血紅蛋白低於6g/dl);4.合並重度血小板減少(血小板計數小於5萬/mm3);5.合並甲狀腺功能亢進(甲亢危象);6.合並腎臟疾病伴腎功能不全。
分娩期內合並外科疾病是指下列情況:1.腹部傷口感染、裂開;2.合並急性胰腺炎、急性膽囊炎、急性闌尾炎;3.合並腸道梗阻;4.合並下肢靜脈血栓、靜脈炎。
並發症和合並症患者一次住院時間最長不超過45天。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妊娠28周(含)以上,採取或未能及時採取引產方式終止妊娠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對應的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准。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現合並症及並發症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期生育並發症或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外科疾病有關待遇支付標准執行。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於懷孕後12周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或戶籍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聯網辦理待遇登記。因特殊原因不能聯網辦理的,應及時到參保地社保分中心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出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即時聯網結算。對於因特殊情況發生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於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第十九條 對於限額支付項目的醫療費,實際發生費用高於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准支付;低於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第二十條 對於定額支付項目的醫療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定額標准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發生規定項目以外及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對於按項目付費的醫療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項目付費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發生規定項目以外及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生育津貼發放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63號)和《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調整〈市人力社保局關於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施行時間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和生育保險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的.,事先必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生育需要異地就醫的,參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10號)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發生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職工因夫妻雙方在本市均無直系親屬,可申請辦理異地分娩手續,異地就醫的醫療機構可放寬至具備助產技術資質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於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費用的審核及支付標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具備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異地就醫聯網結算。
第六章 就醫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參保人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及定點醫療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明細後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符合規定的費用撥付到參保人個人社保卡賬戶或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責令補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補繳造成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具備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願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生育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協議須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的生育和孕產期檢查應當按照《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天津市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衛婦幼〔2015〕381號)、《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天津市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的通知》(津衛婦幼〔2016〕10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新參加生育保險人員,從參保繳費之月起享受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待遇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因職工流動而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銜接:
(一)職工從未參保單位流動到已參保單位,在原單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原資金渠道解決。轉入新用人單位之日起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計發。
(二)職工從已參保單位流動到未參保單位,轉入新單位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已休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計發。轉入新單位後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初次就業和失業後再就業的人員,自用人單位參保之月起所發生的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計發。
第三十三條 按照規定已預留生育保險費的,生育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預留生育保險費標准給予支付。終止妊娠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支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以城鎮個人名義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進入退出企業職工託管中心的職工,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報銷,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六條 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退休人員,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生育保障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所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與職工相同的生育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分娩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八條 參加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未就業配偶,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納入居民生育保險。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關於實施<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5〕238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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