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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在業的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2022-09-26 08:34:19

1.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訂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退休人員合同怎麼簽

法律分析: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 退休後再就業,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如滿意,請採納。

4.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什麼樣的合同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版。
與用權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
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5. 退休職工返聘後是否還要簽勞動合同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所以退休職工返聘後不能再簽勞動合同,應當簽訂返聘協議,協議應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由於勞動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在單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6. 退休人員簽勞務合同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標准而退出工作崗位休息養老的人員。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員退休以後就在家休息養老的,有的退休人員雖然已經達到退休標准但是依然在繼續工作。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說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簽什麼合同

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與其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系。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系實際上並不成立。《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8.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是勞務關系,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簽訂勞務合同,應當明確勞務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9. 退休後繼續上班簽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上班也應當簽訂勞務關系合同,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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