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遼寧省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㈡ 遼寧退休金細則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㈢ 2021遼寧退休金上調細則
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此次調整,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基本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法律依據: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㈣ 遼寧鞍山市1972年出生交了19年社會保險,今年11月份退休,每月能領多少退休金
城鄉居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為8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企業職工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退休上年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平均指數=(a1/c1+a2/c2+a3/c3+??+an/cn)/ N2.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計發比例(1.4%)。
㈤ 遼寧省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遼寧省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也需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進行計算。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0.6)÷2×15×1%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1.0)÷2×15×1%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3.0)÷2×15×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0.6)÷2×40×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1.0)÷2×40×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3.0)÷2×40×1%200元
個人養老金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㈥ 遼寧退休養老金細則
定額調整部分凡是符合調整對象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54元;掛鉤調整採取和繳費年限和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的方式。繳費年限15年以內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與本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傾斜調整部分,對年滿70周歲以上,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㈦ 遼寧省退休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退休金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均繳費指數×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年度繳費指數/繳費年限;
繳費工資指數年繳費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人賬戶內養老金儲存額÷與退休年齡相關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指數化視同繳費基數同繳費年限x1.3%或者是1.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㈧ 2021年遼寧退休調整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干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9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法律依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