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如何辦錄用
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一個聘用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補充: 主要內容參考勞動合同了,但是要約定好關於意外以及工傷怎麼辦,因為不能再交
Ⅱ 成都市社保辦理退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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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業職工若在市本級參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年滿15年及其以上,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所需資料如下:
1、人事檔案(無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工不需提供);
2、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張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單位出具介紹信到二樓9區列印);
5、增發養老金的相關材料:
A、《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榮譽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C、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用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D、國家、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E、符合國務院和省政府其它增發養老金的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如無增發養老金的項目則不提供相關材料);
6、女職工需提供退休前連續不間斷24個月註明工作崗位的勞動合同(男職工不需提供);
7、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職)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退休(職)審批表(正常退休人員不需提供)。
辦理時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6日—25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時—12時,下午:13時—17時)。
Ⅲ 你好,請問成都市社保局的待遇怎麼樣,具體工資有多少福利好么公積金有多少年終獎能拿多少
第一條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職工工資有關解釋
(一)工資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各單位在統計月、季、年的工資總額時,均應按實發數計算,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仍統計在應發月的工資總額中。因補發調整工資影響當月工資總額變動較大,應在統計表中加註說明。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的名次獎、運動水平獎、破記錄獎、教練員的培訓成績獎。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支付給聘用或留用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各項補貼。
(5)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7)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8)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9)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10)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1)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2)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3)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4)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5)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二)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
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根據國務院國函[1989]65號文件批准,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發布實施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將其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分列在「計時工資」、「其他工資」兩項指標中。
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6)合同制職工按規定繳納的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源3%的退休養老基金,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等。
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其中:計件超額工資,是計件工資的一部分,指計件工人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後所得的工資。即計件工人實得的全部計件工資減去應得的計件標准工資後的數額。某些企業的工人由於從事生產的工作等級高於本人工資等級,因而其計件標准工資高於本人標准工資,其計件超額工資也應是全部工資減去應得的計件標准工資後的數額。
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的實物獎勵;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運動員、教練員的年度訓練獎,教練員的輸送成績獎,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津貼。
1、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
(5)其他津貼包括: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無食堂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等。
2、補貼包括:
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含肉類等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以及提高煤炭價格後,部分地區實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電價格補貼等。
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其他工資指其他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還可以分為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
標准工資(基本工資)指按規定的工資標准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包括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還包括浮動升級的工資。
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指標准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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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成都人才引進政策
【法律分析】:1、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2、 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殊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3、 在成都市六城區落實了工作單位(工作單位須在成都市六城區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或在成都市郊區(市、縣)落實工作單位且本人/配偶/父母在成都市六城區擁有產權房屋者。
【法律依據】:《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符合以下國家規定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一)調動、安置、招錄人員1.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公選、公招、錄用、調動到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2.中央、本省在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許可權調動、招錄到本市工作的。3.本省、市老幹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離休幹部。4.因參加工作或工作調動將戶口遷出,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離退休人員。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統招的學生。6.原本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7.在本市落實了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大專畢業生。(二)軍隊安置、家屬隨軍人員1.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未參加工作的子女。2.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退役士兵。3.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隨軍家屬。4.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三)投靠、收養人員1.與本市人員結婚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親或母親的。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身邊無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4.被本市戶籍人員收養的未成年人,且辦理了合法收養手續的。5.父母因工作調動到青、藏等高原地區,未成年子女因不適應高原氣候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父母原戶籍地由本市直系親屬撫養的。通過投靠、收養申請入戶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直系親屬,其中一方應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四)國(境)外來蓉定居人員1.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恢復戶口的原本市戶籍人員。2.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的華僑。3.取得《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的港、澳地區居民,取得《批準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的台灣地區居民。4.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五)按照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確定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六)博士後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七)原戶籍在本市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進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一)全日制普通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的。(二)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的。(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經單位推薦、人社部門認定的。(四)取得「蓉城人才綠卡」的人員,按規定申請入戶。
Ⅳ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部處室
辦公室
主要職能有:
1、擬訂局機關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重要文件和領導講話等;
2、負責目標管理、督查督辦、局機關工作制度制定與監督實施等;
3、負責局機關的政務事項綜合協調、政務接待、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綜合性會議組織;
4、負責勞動保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5、組織辦理市領導批示、市長公開電話和「市長信箱」、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6、負責公文處理、文件印發、檔案管理、保密工作;
7、負責局機關印章管理、後勤保障、報刊資料的訂閱及管理等工作;
8、組織編寫勞動保障工作年鑒、勞動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記;
9、負責制訂涉及勞動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制度並組織實施;
10、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穩定等工作;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財務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3、承擔勞動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就業和社保統計調查任務;
4、擬定勞動保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負責成都勞動保障網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規范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5、負責婦女兒童兩綱規劃相關工作;
6、負責指導建立統籌城鄉的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7、統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並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
8、匯總編制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
9、負責局系統承接的中央、地方財政撥付專項事業經費、國際援助、貸款項目使用情況的監督;
10、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
1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及在職、離退休人員各類保險費的管理和醫葯費、差旅費等的審核、報銷;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制監察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年度勞動保障立法計劃;
2、起草、修訂勞動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草案;
3、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組織實施清理工作;
4、擬定全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5、依法行使國家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6、指導、監督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等經辦機構依法行政工作;
7、指導、監督本級和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執法工作;
8、組織、協調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
9、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10、負責處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
11、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工作;
12、承辦局機關相關法律事務;
13、承擔市勞動學會秘書處工作;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合政策調研處
主要職能:
1、綜合調研和牽頭協調有關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的制訂;
2、承擔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聯絡工作;
3、負責勞動保障領域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4、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課題研究的組織工作;
5、負責勞動保障領域的宣傳組織工作和新聞發布;
6、負責勞動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7、擬定農民工綜合保險管理辦法、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等相關政策;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審批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對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許可;
2、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
3、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4、負責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
5、負責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審批;
6、負責辦理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7、負責辦理集體合同審查;
8、負責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職)、破產企業職工政策性退休審批;
9、負責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定;負責基本醫療定點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核准;
10、負責全市工傷認定管理和辦理本級工傷認定工作;
11、負責局系統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就業培訓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全市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2、擬定就業培訓工作的表彰、獎勵、競賽計劃及規則並組織實施;
3、擬定全市各類民辦就業培訓機構的技能培訓計劃並對其綜合指導;
4、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及技能鑒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5、擬定全市城鄉就業和再就業、城鄉一體化人力資源市場的有關政策、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6、負責指導建立統籌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與督促全市城鄉充分就業相關政策的實施;
7、擬定台、港、澳人員在蓉就業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
8、擬訂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市職介協會開展工作;
9、負責協調全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
10、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11、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審批及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審批等項工作的實施;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業教育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技師(工)院校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綜合指導和管理在成都各級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學院)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並對其檢查評估;
3、統籌指導全市技師(工)院校的專業設置、教材規劃、招生計劃等工作;
4、擬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規劃、政策,負責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
5、指導和監督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許可等項工作的實施;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工資處
主要職能:
1、擬訂調整勞動關系的地方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2、擬訂企業職工工資調節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的監督實施;
3、負責指導全市企業的勞動定員定額標准;
4、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5、參與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勞動模範和企業信用的評定工作;
6、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和勞動關系,承擔非公經濟協調和聯絡工作;
7、負責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的建立工作;
8、指導和監督特殊工時制度審批、集體合同審查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信訪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信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2、擬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信訪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3、負責仲裁員和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培訓、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
4、承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的接待、和處理有關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勞動保障信訪工作情況和信息報送;
6、承辦上級交辦、督辦、轉辦件和重大集體信訪事件的處理和領導包案等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養老保險處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依法行使養老保險行政管轄權;
2、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管理辦法;
3、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
4、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等相關政策;
5、指導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農民養老保險和全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其它業務經辦工作;
6、指導企業開展企業年金工作並受理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
7、履行市老齡委成員單位職責;
8、指導和監督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職)、破產企業職工政策性退休審批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醫療工傷保險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制度、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擬定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和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3、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基本醫療和工傷、生育保險等其它經辦業務實施工作;
4、組織制訂工傷(職業病)和非因工傷殘等級標準的實施辦法;
5、擬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6、擬定全市城鄉補充醫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困難救助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7、制訂全市離休幹部、醫療照顧對象、公務員等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8、指導和監督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定、基本醫療定點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核准、全市工傷認定管理和本級工傷認定工作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主要職能:
1、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2、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內部審計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
3、配合各級審計部門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4、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組織監督檢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負責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紀檢監察處
主要職能:
1、依法對局機關和局任命的幹部進行監督;
2、督促檢查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3、負責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勞動保障隊伍作風建設;
4、督促檢查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5、負責受理群眾對局系統工作人員在廉潔從政和工作作風方面問題的舉報,查處局機關、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6、負責受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對所受行政處分的申訴;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處(黨辦)
主要職能:
1、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實施;
2、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公務員、工勤人員和局屬單位幹部、工勤人員的考核、調整、任免工作,承辦政策性安置、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錄用和離退休審批等事項;
4、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6、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管理和有關津貼、福利的相關工作;
7、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幹部政策、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
9、負責局系統處以上幹部培訓工作和局機關、局屬單位工資統計、黨員統計、調查和分析工作;
10、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承辦局機關出國各項具體事項,指導局屬單位出國事項;
11、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務、共青團、婦女兒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貧開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主要職能:
1、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擔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管理離退休人員活動室;
2、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機關黨委做好離退休黨支部建設;
3、負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健、病期和喪葬服務工作;
4、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工資管理和津貼、補貼、福利等項工作;
5、負責局工會工作及指導局屬單位的分工會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Ⅵ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嗎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也就是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可以重新錄用退休人員,但是退休人員已經不屬於勞動管理部門了,因此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只能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等,並且對再次聘用的退休人員,企業應該向職工明確其聘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以及待遇等權利及義務,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什麼意外,不能按照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用,需要企業積極協商,但不需要企業全額賠付。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Ⅶ 成都2021年辦理退休7041調整
成都2021年辦理退休7041調整方式如下:
1、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3%的基礎上,再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15年及以下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0.7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增加1.8元;
3、適當傾斜。對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滿90周歲及以上,三個高齡段分別增加35元、65元、105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一類至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分別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Ⅷ 2016年成都市退休人員社保認證
退休人員生存認證
一、認證范圍:凡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企業離退休及個體退休人員均屬於認證對象。
二、認證時間: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有的省市規定在認證者生日當月,可順延2月)
三、認證方式:
(一)身體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員,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服務大廳辦理生存認證或自己在家(網吧)進行網上認證。
(二)居住在本地,因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由其親屬到單位、社區或醫院出具證明,送交社保局。
(三)居住在異地的人員,可以進行網上認證。前提是:離退休人員所認證的地方必須能夠上網且有攝像頭設備。所謂網上認證,是指退休人員本人到異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窗口機型網上遠程認證。
四、注意事項:逾期沒有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將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參加生存認證後給予補發。
Ⅸ 成都退休職工多少工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金計算方法: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另有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