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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退休退職人員

發布時間:2022-09-25 08:30:43

『壹』 退休人員與退職人員是什麼意思

退休是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離開崗位,享受版社會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退休費權的人員,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退休,
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鑒定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年齡又不夠病退條件,只能退出崗位,經過社保部門批准,按照退職辦理,退職按月領取的不叫退休費,也不叫退職費,叫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很低,每年調整的也和退休的政策不一樣

『貳』 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的區別

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組織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被補償,進行休養。

退職人員都是提前退休,工齡比較短。

『叄』 退職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如果繳納過社保,已經繳費足15年以上,可以。如果沒有參保社保,哪來的退休,不可能也沒有理由去領別人繳納的錢。

『肆』 2017年上虞企業退休金上調部份什麼時候到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伍』 退職後到了退休年齡能辦退休嗎

法律分析:退職後到了退休年齡能辦退休嗎:退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不再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限滿十年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需要補繳至15年),可以退職,從養老保險基金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退職的人員病殘津貼隨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一並調整,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改辦退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陸』 諸暨市2o21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條例

摘要 2021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135元,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1)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2)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同時符合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柒』 什麼是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組織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被補償,進行休養。 退職人員是職工因特定原因失去勞動能力,國家按規定給予補助。根據國家各項法律以及各地區規定進行物質和經濟幫助。

退休人員保障需要勞動法
2退職條件編輯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准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連續工齡不滿 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3退職費計發編輯
冀政[1994]29號文件規定:工資制度改革後,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40%計發。退職的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不滿10按50%計發。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60號文件規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本人原工資的7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喪失工作能力申請退休、退職,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
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的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提供相應的診斷依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申請退休、退職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職鑒定審批表》,經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市、地、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報所在市、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
4退職待遇編輯
職工退職的條件是: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它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退職待遇包括 (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
(2)醫療待遇在職職工相同。
(3)退職職工只有喪葬補助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無一次性撫恤金待遇和直系親屬可申報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
5待遇法規編輯
總體介紹
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具體標准為:以退職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同時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魯勞社[2001]29號文件規定的120元調節金繼續保留。繳費年限不滿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l個的生活補助費; 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公布
"1995年3月31日勞動部辦公廳公布實行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辦發 [1995]89號)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矛盾。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者其終止勞動關系是通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來實現的,並非以解除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關系,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這樣規定,對勞動者來說,既保護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的合法權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應該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醫療期滿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失業;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
國家勞動部
國家勞動部於1995年8月4日印發執行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簽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50周久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第一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郵的工人,應該退職。

『捌』 退職的條件和待遇

退職的條件和待遇如下:
1、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2、待遇: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退職是國家對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經批准自願退離工作崗位的職工的一種處理方法。按照國家規定,職工由於非因公傷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體弱不能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應當退職。
退職職工,仍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職條件與全民所有制相同,只是退職後的待遇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省、市、自治區參照全民所有制退職待遇自行確定,但不得高於全民所有制的退職職工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玖』 在紹興上虞外來人員辦農保怎麼辦

你好外來人員不能辦理農保,以為辦理農保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紹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紹政發〔2009〕78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紹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虞政發[2009]6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上虞市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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