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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發放地方生活補貼

發布時間:2020-12-08 13:04:44

Ⅰ 現在是2015年8月,請問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現在可不可以發放生活補貼了,如果可以有沒有相關的發放標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退休職工,除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離休幹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計發退休費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 ,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五;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
(四)發放生活補貼的連續工齡,計算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止。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時間,不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年限。在本通知下達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以當時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連續工齡計發生活補貼。
(五)退休職工退休費加此項生活補貼之和低於五十元的按五十元發給,孤獨一人的和配偶無收入又無子女的按五十五元發給,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六十元發給。
(六)退休職工退休費(含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提高的退休費)加按本規定增發的生活補貼之和,除按最低保證數發給的外,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丙款規定以及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退職費低於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發給。
三、上述生活補貼,從企業營業外項下列支,按月與退休費一並發給。
四、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同樣發給洗理費。
五、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Ⅱ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什麼會欠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

第一、事抄業單位也沒有生襲活補貼費啊。
第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這是勞動合同法上早就有的規定,也就是說,退休後並不屬於企業人員,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給任何福利是關心,不給也不違法。
第三、從來就沒有聽說過農發行有你所說的這個文件。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企業退休人發放地方生活補貼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Ⅳ 企業退休人員何時增加生活補貼

應該是這個月就加了吧大多數是在9號發工資,等等看吧好像一般都每月加500左右,這次還算加的多的

Ⅳ 今年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補貼為什麼還沒發放

一、補助依據
鄂辦文[2012]2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補助標准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

Ⅵ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如何發放 何時發放

一、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Ⅶ 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可否計入營業外支出

非上市公司適用
1、這部分支出如屬於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必須支付的,則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內;
2、如沒有規容定,我認為是對個人的直接捐贈,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上市公司目前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准則>,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後,計入管理費用.但上市公司應該是嚴格執行國家養老制度的,對於國家未明確規定給予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金應該是不會支付的.

Ⅷ 企業私扣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是什麼行為

生活補貼是由誰發給的?如果是社保發放退休金中帶的,企業怎會扣到? 說明白這件事。

Ⅸ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和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工資有什麼區別

當然是原單位發。

一.吉人聯[2007]6號文《關於省直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發放意見》明確規定:「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的執行范圍為省直在長的事業單位」。沒有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排除在外。
二、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退休人數龐大,國家財經負擔很重,雖然養老金幾經調整,也只能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退休職工養老金相對滯後,比如,1998年的1000元和2008年的1000元,絕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1998年養老金1000元,幾經調整,2008年升到1300元,生活水準最多隻能說維持了原有水平,這是縱向分析。再橫向比較,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上升,職工工資不斷增長,剛工作不久的職工工資就二千多元,而很多工作一輩子的退休職工退休費只有一千多元不到二千,退休職工實際生活水平相對下降,這,有失改革的公平原則。國家也看到了這一點。現在正在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的主要改革內容有:事業單位職工不但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還要實行職業年金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其精神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能保障基本生活,實行職業年金制度能提高生活水平,享受國家經濟發展成果,防止退休後生活水平大幅下降。這一切都在試點中。那麼,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也就是現在,國家是什麼政策呢?國家的政策是:「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職工調整工資標準的同時,離退休人員增加適當離退休費。」(摘自國人部發[2006]60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所以,在在職職工新增績效工資的時候,給離退休職工發放生活補貼:以體現公平和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我們再逆向思維一下:在吉人聯字[2007]6號《關於省直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新增生活補貼發放意見》文件中分類闡述了如何給全額拔款事業單位、差額拔款事業單位、自支自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我們知道,自支自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參保了,如果政策是不給他們發放生活補貼,那麼有必要在文件中大篇幅闡述如何給他們發放生活補貼嗎?有人可能說,有不參保的。我們說,參保是我國勞動法規規定的,不參保,單位法人是違法的,難道政府部門文件會為違法個例大篇幅闡述政策嗎?
有人認為,領重了。其實是兩個慨念,社保發的是基本養老保險,生活補貼是和事業單位以後實行的職業年金制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相銜接。
這是個人見解。希望和提問者商討。

Ⅹ 是否停止發放退休後生活補貼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r\n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r\n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r\n(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r\n(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r\n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r\n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r\n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r\n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r\n(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r\n(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r\n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r\n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r\n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r\n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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