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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洗禮費政策依據

發布時間:2022-09-23 12:28:52

A. 企業退休職工的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費如何發放

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在未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之前,其發放由企業負責。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規范和社會化發放的推行,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實行社會化發放。z

B. 退休職工是否有洗理費

無。除退休費外,無其他法定福利。

C. 一九八二年在職職工有洗理費嗎多少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28

D. 在社保局辦理退休,只發放基本工資,那書報費、洗理費由哪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是發放法律規定的養老金,書報費、洗理費、房補不是法律規定應當享有的待遇,是否發給按當地規定,咨詢當地人社局。

E. 請問洗理費、書報費是離休幹部特有的項目嗎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工資中可以有洗理費、書報費嗎啊

洗理費,書報費,都是離休才有的,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在職時有什麼津貼,離休之後,就發給什麼津貼,和在職一樣待遇,退休的沒有這些費用補貼。

F. 我國勞動法是否規定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書報費

勞動法是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另外勞動法也沒有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和書報費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退休軍人工資調整標准

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
退休幹部工資項目都有什麼?
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退休金指的是一個人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職業有不同的指定年齡或年資,超過此年歲的職員,被視作想再繼續工作也不合適,所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工作,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總結:退休軍人工資的計算與發放要嚴格遵守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定領取,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 第一條離休幹部原享受的洗理費、書報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肉蛋菜價格補貼、燃料價格補貼、伙食補助、糧油煤價格補貼、福利補助費,一部分並入離休費,一部分予以保留。副團職以上離休幹部的166元補助補貼,並入離休費56元,...
第二條,退休幹部的各項補助補貼,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由原來按安置地政府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執行,調整為按照軍隊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執行。並入退休費的標准為,副團職以上56元,正營職以下54元

H. 邯鄲養老金政策

法律分析: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

法律依據:《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四)發放形式本著就近、方便、安全和及時的原則,採取以下形式:1、居住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委託銀行發放。2、家居農村和定居市外、國外的離退休人員,通過郵政局或委託銀行電匯發放。3、居住本市年邁體弱、鰥寡孤獨、行動不便的離退休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I.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啊哪位大蝦給予指點。

《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國發[1991]74號)

對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國發[1992]28號)對離退休人員增離退休費及《軍隊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1992]後財字第301號)對軍隊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今後,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凡按國家規定計入離退休費基數或直接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均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得計入一次性撫恤金。上述規定,從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時間起開始執行。(民優發[1992]32號)

1993年國家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以下項目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工資制度改革後,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退休技術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退休人員,按民政部、財政部民優發[1991]12號、民優發[1992]3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 85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費,也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內。取消1986年對國家機關工資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民優函[1994]212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隊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於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醫療保健

縣、市以上衛生部門,要定期組織離休幹部進行健康檢查,離休幹部就醫、療養應給予優先照顧。願在附近醫院診治的,應給予方便。(勞人老[1982]10號

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離休幹部健康休養,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自建或聯合籌建。(國辦發[1983]39號)

組織健康休養,應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凡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可與有關單位聯系一些床位,適當安排。

參加健康休養的離休幹部,必須本人自願;有醫療部門的檢查,證明其健康狀況容許,並經本單位組織批准,。有傳染病或嚴重慢性病者,不要參加。(勞人老[1983]17號)

在醫療制度改革中,對離休老幹部要給予適當照顧。老同志在制度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應實報實銷。要使他們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治病用車原則上要給予保證。(中組發[1990]5號)

對離休幹部不能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一旦患有嚴重疾病,個人就無力支付,甚至影響治療。這些辦法是不可取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堅持實報實銷。(組通字[1990]2號)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探親

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勞人老[1982]10號)

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對在職幹部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視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中途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離休幹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勞人老[1983]20號)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住房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國發[1978]104號)

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住房標准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中辦發[1984]18號)

嚴格控制住宅建築面積標准。從我國經濟能力和嚴重缺房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近期內,我國城鎮住房只能是低標準的。全國城鎮和各工礦區住宅均應以中小型戶(一至二居室一套)為主,平均每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於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於縣、處級幹部及相當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80-90平方米,適用於廳、局、地委一級幹部和相當於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在全國住房分配標准未頒發之前,上述標准可暫作為分配控制標准。(國發[1983]193號)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用車

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國發[1980]253號)
要給離休幹部配備必要的車輛。地專級以上的離休幹部,按同級在職幹部的配車規定配備車輛。縣以上老幹部工作部門和干休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配備車輛。供離休幹部看病、學習、公出使用,所配車輛應首先從各單位現有車輛中調劑,不足部分由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解決。(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使用的車輛,參照現行標准配備。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鑒於工作量減少,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其專車也可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由機關統一調度。離休後符合配車條件的。老幹部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配備適當數量的工作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參照上下班市內交通補貼標准,可繼續發給離休幹部交通補貼。(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配車、用車,要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如本人自願,可將專車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統一調度。高級幹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後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證用車。(中辦發[1984]18號)

離休幹部看病、公出、學習等需要用車,必須按規定予以保證。(組通字[1986]19號)

經費

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葯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國發[1980]253號)

離休幹部不佔在職幹部的編制,由發給離休工資的單位單列編制,定期報送編制主管部門。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工資、生活補貼、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公用經費、探親路費、護理費、購置病殘工具補貼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目內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由組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離休後所需的各項經費,可由上級主管單位分別在企業、事業費中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凡系老幹部管理部門出面組織老幹部參加的有關體育活動,如所在單位同意其參加,其費用可由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經費開支。(勞人老[1984]12號)

特需費、公用經費 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個離要幹部一百五十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勞人老[1983]20號)

公用經費,包括辦公用品、文體、學習、健康療養和必要的差旅費等開支,特費,按財政制度是老幹部特需用費,這筆錢應該撥給,用在老幹部身上,虧損企業的經費,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在核定時,就應該把離休幹部的費用,列入政策性的虧損范圍來解決;集體所有制的虧損企業,可以採取按地區、按系統統籌的辦法來解決。(組通字[1986]19號)

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文件)第五條所稱「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和在職幹部一樣享受機關的集體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國辦發[1983]39號)

洗理費 離休幹部洗理費可與所在單位在職幹部一樣對待。(勞人老[198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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