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到達退休年齡人員就業問題
1,如抄果簽了勞動合同,到退休襲年齡就要辦之辦退休手續。醫保繳納滿20年,退休後就不用再繳費可以繼續報銷
2,到50歲的時候勞動合同終止是因為到達退休年齡,不需要支付補償金。辦了退休手續之後可以再簽勞務合同
3,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身份是以檔案做界定的。如果已經過50周歲,最好是聘用已經辦過退休手續的。
4,最好是用有退休手續的,把退休證復印留單位備案。簽勞務合同,同時最好繳納一個工傷保險,避免工作期間出意外
⑵ 教師退休後應選擇再就業的范圍
家教,或者被學校反聘。
⑶ 退休後再工作有何規定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張某的年齡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次,《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其退休後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才屬於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因此,退休再就業要簽勞務合同,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依據勞務合同解決糾紛。
⑷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
⑸ 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保障有哪些
退休人員再就業就是勞務工,也就是單位臨時需要用的臨時工,勞務臨時工可以和再就業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可以主張自己的勞務工權益,一旦雙方簽訂,都要按合同辦事
⑹ 社保工作人員工作范圍有哪些嗎
社保所工作職責
一、向轄區內社區居民、企事業單位等服務對象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和具體業務咨詢服務。
二、建立健全各項台帳。熟悉掌握轄區內各類就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的詳細情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三、促進再就業。搞好下崗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努力開發就業崗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傳遞職業供求信息,進行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搞好《再就業優惠證》和小額擔保貸款的申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審核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四、抓好培訓。對轄區內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和下崗失業人員進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做好培訓就業安置工作。
五、擴大社保覆蓋面。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政策。?
六、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按照市、區有關文件精神,接收企業移交的退休人員,加強管理與服務。配合區社保中心做好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生存狀況調查、養老金待遇調整、死亡者家屬領取津補貼申報等工作。同相關科室有效配合,為退休人員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七、醫療保險。協助鎮衛生院,為參加醫保人員建立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指導和保健工作。協助區醫保中心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標准進行管理監督。?
八、權益維護。指導監督轄區內用工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協助上級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調解勞動爭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九、勞動保障代理。受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委託,為轄區各類人員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規范
失業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程序
一、事項名稱:求職證辦理
1、城鎮戶口人員辦理求職證
辦理依據:《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管理辦法》([1996]174號)
服務對象:城鎮失業人員、隨軍家屬、各類畢業學生、農轉非人員
辦理條件: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張(符合領取失業金的人員5張);
3)、本人失業前身份有關證明(畢業證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信、勞改勞教釋放證明、退學證明、農轉非證明等;
4)、專業技術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北京市就業培訓結業證書》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證書。
註: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復印件
程序及環節:符合條件的人員持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2、農民戶口辦理求職證
辦理依據:關於貫徹《北京市加強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發[2003]38號)
服務對象:轄區內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勞動力
辦理條件:
1)、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張;
3)、有職業技能人員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北京市就業、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4)、村委會開據的介紹信。
註: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復印件。
程序及環節:持規定的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二、事項名稱: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辦理依據:《北京市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辦法》
服務對象:就業轉失業人員
辦理條件:
1、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3、本人目前身份的有關證明;①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②破產企業持需安置的人員由破產清算組出具相關人員花名冊;③經市政府批準的搬遷的污染擾民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由所在企業出具相關人員花名冊和經有關部門核准(蓋章)的證明;④中央駐京企業由市經委核准(蓋章);⑤企業由各控股公司核准(章)區縣屬企業由區縣經委核准(蓋章);⑥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部門的批件及需安置人員花名冊。
程序及環節: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持相關材料到社保所免費辦理
承諾時限:現場辦理
三、事項名稱: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辦理
辦理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
服務對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
辦理條件:1、個人申請;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3、失業金領取證第1頁、第8頁9頁復印件;4、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復印件;5、個人委託存檔合同書;6、自謀職業協議書;7、自謀職業審批表;8、社會保險補助金申請書;9、《身份證》、《求職證》、《再就業優惠證》。
程序及環節:
1、本人持規定材料復印件(A4紙一式兩份)到社保所辦理並填寫自謀職業審批表及協議書;
2、社保所將有相關手續上報區職介等待批復;
3、批復後通知本人到社保所繳納個人保險金,社保所填寫相關報表上報區勞動局。
承諾時限: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0個工作日
辦理退休相關業務程序
一、事項名稱:失業人員辦理退休
辦理依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2號令)、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
服務對象:失業前參加了社會保險且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男60周歲、女50周歲)
辦理條件:
1、本人提前一個月寫出退休申請書,向社保所提出退休申請;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求職證;
3、其他有關材料。
程序及環節: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持相關手續到社保所辦理,由本人填寫《退休審批表》,再由社保所持相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承諾時限: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事項名稱:退休人員醫葯費報銷辦理
辦理依據:《北京市退休人員醫葯費報銷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04]25號、京勞社服發[2005]46號)
服務對象:在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員及經社會化醫葯費報銷由企業轉到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員。
辦理條件:
1、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達到大額醫療費用報銷規定(起付線為1300元),可隨時到本社保所申報;
2、申報時,將門、急診大額醫葯費單據和處方底方等相關材料交給社保所(治療、檢查費超過200元需開具明細單)。
程序及環節:經鎮社保所審核錄入,由網上申報至區醫保中心。
承諾時限:經區醫保中心審核、結算、支付,20個工作日內,由北京銀行將報銷的醫葯費注入退休人員醫保專用存摺。
⑺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退休人員就業范圍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⑻ 退休再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周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⑼ 退休人員,再就業如何用工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
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9)退休人員就業范圍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