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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20 07:15:40

『壹』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離退休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機構設置及任務第一條為適應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中直院團)布局結構調整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做好中直院團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建「文化藝術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離退中心)。第二條離退中心為文化部直屬全民所有制正局級事業單位,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經費實行全額撥款。中層以下(不含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機構編制與經費由部人事司和計財司負責核定。接受文化部離退休幹部局的業務指導。第三條離退中心是主管布局結構調整後的中國交響樂團、中央歌劇芭蕾舞劇院、中國歌劇舞劇院、中國歌舞團、中央民族樂團、中國京劇院、中央實驗話劇院、中國青年藝術劇院、中國兒童藝術劇院、東方歌舞團和原勇進評劇團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機構。對中直院團離退休人員採取適度統籌管理的辦法。其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根據離退休人員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研究執行辦法。
(二)離退中心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黨的工作。
(三)負責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費、醫葯費、特需費、公用費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使用和管理。
(四)負責了解離退休人員身體和生活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落實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人員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表彰他們當中的先進事跡和好人好事。負責指導離退休人員的社團工作。
(六)組織開展老有所養和老有所為相結合的創收活動,努力為離退休人員創造和提供生活福利。
(七)組織離退休人員參觀工農業生產項目。負責節日活動和慰問等項工作。
(八)組織離退休人員的健康療養。辦理就近醫療和困難補助事宜。
(九)舉辦各種有益於離退休人員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
(十)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監督和統計報表等工作。轉發、傳達有關文件。
(十一)指導並會同有關院團和部門,辦理離退休人員的喪葬及善後處理事宜。
(十二)承辦上級賦予的其他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事宜。
離退中心在實踐中不斷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過渡,相機擴展職能。第四條根據離退休人員的多少、服務范圍的大小,在各中直院團設置相應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由院團徵得離退中心同意後聘任。該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接受所在院團和離退中心雙重領導,其行政關系隸屬所在院團,主要業務工作由離退中心負責管理,享受所在院團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及所有待遇,為各中直院團所屬的單列編制,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分散服務,在離退中心的領導下,完成下列任務:
(一)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看病用車及有關文體活動設施的管理使用和服務工作。
(二)負責了解離退休人員身體和生活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三)做好離退休人員傳達文件、學習參觀、發揮作用、健康療養、開展文體娛樂活動等有關服務工作。
(四)承辦離退休人員的慰問、喪葬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五)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事宜。第五條在離退中心建立後,中直院團仍然有義務協助離退中心做好離退休人員慰問、喪葬等工作,並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用車和住房工作。第二章離退休人員的調整安置第六條在這次中直院團布局結構調整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按先調整,後劃轉的步驟進行。具體調整如下:
(一)原中央樂團離退休人員由中國交響樂團負責服務管理;原中央歌劇院和中央芭蕾舞團離退休人員由中央歌劇芭蕾舞劇院負責服務管理;原中央歌舞團和中國輕音樂團離退休人員由中國歌舞團負責服務管理。
(二)中國歌劇舞劇院、中央民族樂團、中國京劇院、中央實驗話劇院、中國青年藝術劇院、中國兒童藝術劇院、東方歌舞團的離退休人員由所在院團負責服務管理。
(三)原勇進評劇團離退休人員由該團留守機構負責服務管理。待戲曲藝術服務中心成立後,由該中心負責服務管理。
(四)在完成布局結構調整後,中直院團所有離退休人員的黨政關系,全部劃轉離退中心建制。

『貳』 如何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離退休管理工作在企業全盤工作中雖然不是中心,但在很大程度上對企業改革、發展、穩定起著一定的影響。隨著社會的進步,企業的發展,離退休職工對企業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希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更好的生活待遇。因此,做好離退休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服務水平顯得非常有必要。
離退休職工隊伍出現的新特徵
隊伍日益龐大。筆者所在企業現有離退休職工接近萬
人,近幾年來,隨著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持續推進,各成員企業有一部分人員提前退出工作崗位,成為內部退養職工,這部份人員雖然形式上沒有退休,但已經比照退休職工進行管理。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相當數量的離退休職工由改制後的企業託管。粗略計算,全集團離退休職工總數即將達到甚至超過在職員工總數。隨著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完善,社會管理功能逐步加強,未來集團公司離退休職工總量上還將有進一步增長的趨勢。
人員結構出現新特點。從整體上看,離休幹部已整體進入「雙高」期,並且人數在不斷減少,退休人員比例越來越高;從生活方式上看,離退休職工社會流動性增加,居住日益分散,異地居住情況增多;從家庭結構上看,空巢老人比例逐漸增大。
思想觀念出現新動向。現代科技正逐漸影響離退休職工的生活,電腦網路已極大地影響離退休職工的生活習慣和思維方式。離退休職工的眼界更加開闊,思維更活躍,思想更加多元化,同時觀點日益鮮明,言論更加自由,更加關注個人權益,同時對精神生活的需求更為迫切。
二、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存在主要問題
多年來,企業一直將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加強了領導,但隨著改革的深入,企業的發展,當前的離退休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也存在一些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組織開展活動困難。根據企業當前實際,離退休職工缺乏活動陣地和學習陣地,與其他同類型企業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其次,人數多,居住分散,更有常年不在退休地居住者,很多活動難以組織;三是集團本部機關離退休職工由多個單位人員組成,由於環境、待遇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對原單位的歸屬感等,難以集中組織;四是傳統的活動缺乏吸引力,參與熱情不高。
管理關系不明晰。總公司對下屬二級企業離退休管理工作不再承擔指導、管理、檢查職能,而作為中央企業盡管與所在地政府建立起必要的工作聯系,但有關任務、要求又難以完全執行,各項政策執行當中時常出現偏差,實際操作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的制度政策較少,缺乏規范性。
社區管理不完善。由於社區工作尚處於探索、規范、完善階段,因此,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還未完全納入日程,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
離退休職工生活受經濟活動影響更直接。自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不斷變化,CPI持續高企,導致離退休職工工資縮水,影響到他們的生活水平;其次是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離退休職工待遇差異化明顯,不同行業、不同區域離退休職工收入差距增大;此外,還存在部分破產和改制企業的離退休職工生活還比較困難,醫療保障體系還不統一,這些都造成了很大一部分退休職工心理的不平衡。
對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的認識和工作手段不適應新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單一,難以深入了解離退休職工的心理需求;離退休管理工作隊伍結構不合理,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尚有待進一步提高;日常管理服務質量不高,難以滿足離退休職工的生活需求。
三、做好離退休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
新時期離退休管理工作應在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企業自主「的方針,牢牢把握」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緊緊圍繞「抓服務、辦實事、促穩定、求和諧」的目標,以人為本,盡職盡責地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為創建和諧企業服務。
進一步提高對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廣大離退休職工是企業大家庭的重要組織部分,他們曾在企業不同崗位上做出過巨大的貢獻,做好他們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好他們的各項待遇,充分發揮好他們的政治、經驗,威望等優勢,使他們積極建言獻策,支持配合企業的中心工作,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是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的需要。要進一步加強對離退休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好「兩個文件(中組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湖北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實施意見》), 明確各級離退休工作部門管理的對象、范圍、任務,出台統一規范的政策制度,促進離退休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著力加強和改進「兩項建設(思想政治建設、離退休黨支部建設)。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和形勢政策教育制度。組織開展以學習黨和中央重要會議、中央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重要內容的教育活動。落實情況通報制度。集團公司領導定期為離退休職工作形勢報告,通報中央、全省重要會議精神和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情況,使離退休職工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企業工作發展現狀。加強離退休黨支部建設,充分發揮離退休黨員優勢。面對眾多的離退休人員,僅靠離退休管理部門幾個工作人員的力量,很難及時了解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思想動態和他們所關心的熱點問題。因此,要緊密依託黨總支,發揮他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形成以企業管理為主,離退休黨總支為輔的工作格局。堅持思想分析制度,及時、准確掌握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動態。要認真貫徹中組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意見》,按照中組部提出的」支部班子好、黨員隊伍好、組織設置好、活動開展好、群眾反映好「的五好支部的目標要求,將離退休黨支部納入目標管理,積極探索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制定具體措施,切實將離退休黨支部建設成為教育、組織、凝聚離退休職工的堅強堡壘。

『叄』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肆』 教育廳的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

(4)高校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1、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

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擬訂語言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2、政策法規處

指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3、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

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4、基建財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財務管理工作。

5、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伍』 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類指南

大連市離退休人員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小編整理了大連離退休人員的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辦事機構名稱: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一)退休人員卡片移交

辦事依據:大政法[1997]30號和大勞險[1997] 104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單位公章、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

辦事程序:單位辦事人員攜帶《退休人員檔案卡》交退管部即可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退管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090

(二)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接收

辦事依據:大勞發[2003]9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單位公章、退休職工檔案、檔案轉遞通知單》、《人事檔案移交表》。

辦事程序:填表—移交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退管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093

(三)企業退休人員活動經費

辦事依據:大勞發[2005]98號和大勞發[2008] 131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企業退休人員名單、繳納活動經費、列印繳費明細。

辦事程序:交納活動經費—列印繳費明細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退管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092

(四)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費

辦事依據:大勞發[2006]115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企業改制文件、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請示報告。

辦事程序:審核→簽訂接收協議書→繳納社會化管理費→移交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退管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092

(五)採暖費審核登記備案

辦事依據:大連市人民政府80號令、大政辦發[2007]122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退休(職)審批表、《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登記審核表》。

辦事程序:審核—建檔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審核管理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328

(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待遇核定

辦事依據:大連市人民政府80號令、大政辦發[2007]122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離(退)休人員採暖費社會化發放審核表、職工檔案或《企業退休審批表》;遺屬攜帶《離(退)休人員遺屬採暖費社會化發放審核表》、死亡職工檔案或《供養直系親屬審批表》、戶口本。

辦事程序:審核—復核—錄入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審核管理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328

(七)採暖費補貼待遇調整

辦事依據:大連市人民政府80號令、大政辦發[2007]122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採暖費補貼社會化發放審核表》、離休審批表或離休證、戶口本、配偶無工作證明、結婚證明;遺屬需攜帶死亡人員注銷戶口證明、《採暖費待遇調整審核單》。

辦事程序:審核—復核—錄入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審核管理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328

(八)採暖費補貼待遇補發

辦事依據:大連市人民政府80號令、大政辦發[2007]122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採暖費補貼社會化發放審核表》、最近一個月的繳費收據復印件、補發申請書、單位公章、《採暖費補貼一次性補發單》

辦事程序:審核—復核—錄入

辦事時限:即時辦結

辦公地點:審核管理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328

(九)採暖費補貼返款

辦事依據:大連市人民政府80號令、大政辦發[2007]122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返款申請、單位公章、需返款人員明細、最近兩月在職人員繳費收據、需返款人員一次性繳費收據、空白社保專用收據(如返款人員中含死亡人員,需攜帶死亡證明)

辦事程序:審核—復核—錄入

辦事時限:每月5日~18日

辦公地點:待遇保障部

便民服務方式:83709334

(十)勞動保障政策咨詢

辦事依據:大編發[2002]29號

辦事條件及材料:

市民可通過直接撥打電話,根據語音提示自由選擇服務類別。

辦事程序:

人工服務按0,自動服務按1

辦事時限:人工服務在法定工作日開通,自動語音服務24小時開通。

辦公地點:電話咨詢部

便民服務方式:12333

三、行政執法類項目

執法機構名稱:大連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項目名稱:採暖費稽查

法律依據:

1、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

2、《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大政辦發[2007]122號)。

提交材料:

1、上年度繳費明細表和繳費報盤文件;

2、上年度工資發放表(原始);

3、上年度的工資變動、增(調)資審批表(人事局審批憑證)復印件;

4、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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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對離退休幹部黨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有什麼具體規定

黨費收繳:

根據《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6)高校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柒』 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陽泉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陽泉市委、陽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陽發〔2009〕29號),設立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縣級建制,為陽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編輯 播報

(一)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報送、接待、保密和機關財務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有關政策和綜合性問題調研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財務資金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市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

(五)社保基金監督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有關案件;負責對企業年金業務的監管和社會保險交費基數的核實監督。

(六)人力資源市場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承辦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的准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工作;擬定人員調配管理辦法,承辦市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七)就業促進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評選表彰工作;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科(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編制2名(含軍轉辦主任)

擬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計劃,承辦市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的具體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外國專家局) 編制4名(含外專局局長),職數1名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擬定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海外留學人員和回國定居專家、學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引智項目的徵集、對接和成果評估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崗位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指導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組織指導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辭職、辭退等事宜。

(十二)公務員管理科(市公務員局)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錄用、定級、考核、任免、培訓、交流、紀律、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任、轉任、輪換(崗)和掛職鍛煉的具體事宜;承辦市政府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審核和辦理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人員的具體事宜;負責市政府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法制宣傳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科 編制4名,職數2名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省以上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及離退休費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工作;負責享受特殊貢獻待遇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待遇的審批工作(自收自支單位除外);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科(勞動監察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勞動關系政策;擬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定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全市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勞動保障監察的政策、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五)社會保險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綜合管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等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社會保險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審核辦理市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市企業的職工退休事宜;擬定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辦法;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市屬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組織調整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標准;擬定職工疾病、生育、工傷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實施協議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承辦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管理工作;承辦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管理工作。

(十七)農民工工作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相關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訪調解仲裁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工作。

(十九)紀檢組(監察室) 編制2名(含紀檢組長),職數1名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效能監察,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捌』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一)離休人員按適當高於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職人員按適當低於同崗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數額增加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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