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河南省養老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一年就是多了600元。
2、河南省退休年齡起點為65歲,根據年齡不同,分年齡段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除了每月增加的50元以外,額外又增加的金額,具體標准為:
65-70周歲20元、70-75周歲25元、75-80周歲30元、80-85周歲40元、85-90周歲50元、90周歲以上60元。除了上述以外,還有一個亮點,如果按照上述標准,月基本養老金還沒有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不過有個前提,增加後月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1000元。通俗來說,主要指的是981元及以上的退休人員。
3、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大,最終所獲得的養老金金額越高,這也體現了公平、公正。調整後的標准,每繳滿一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如果繳了15年,那每月會增加22.5元。除此之外,還有增加項目,在上述基礎上,再按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0.88%計算增加。如果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是2500元,等於今年每月又增加了22元。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㈡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職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二)城鎮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三)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經營者的雇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外地駐鄭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職工均適用本條例,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企業除外。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鼓勵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並與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第五條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侵犯。第六條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支付、調劑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市轄各區范圍內職工和各縣(市)范圍內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屬及縣(市)屬以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第七條財政、審計、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工會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第一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用於支付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統一籌集。徵收標准由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體改等部門及工會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准繳納。
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企業為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第十一條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
對不能或不易計算其實發工資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第十二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低於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基數。第十三條企業按政府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第十四條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第二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第十七條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特殊工種按國家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只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㈢ 河南省2021年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二條 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0.88%計算增加。
㈣ 河南養老金最新政策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1%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部分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三、資金來源。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㈤ 河南退休工資如何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本就不了解的這些人不是個例,假如說,公司也把勞動合同在勞動局備案了,但實質上不規范的勞動關系中,公司可能從來就沒有給職工購買過任何的社保,那這樣的話,在退休以後根本都領不到退休金,至於退休金的高低問題,應該說是繳費越多所得也越多。
法律依據: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一)「新人」待遇計發辦法。「新人」指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㈥ 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22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適用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依法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及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四條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財政、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五條鼓勵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招用的全部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的,應當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數額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職工本人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征繳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代為扣繳,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利息。利息收入分別並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手續,核定緩繳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進入法定重整期間的;
(二)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關停整頓的;
(三)生產經營連續三年發生嚴重虧損,連續六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生活費的;
(四)全面停工、停業十二個月以上,且無其他經營性收入,或者雖有其他經營性收入但連續六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生活費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經批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並提供擔保。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記錄,保證其完整、安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查詢繳費情況;每年向參保人員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或遲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投訴、舉報。
㈦ 鄭州市養老金上調新消息 2022年河南養老金上調細則怎麼計算
鄭州市養老金上調新消息 2022年河南養老金上調細則怎麼計算,7月1日,河南省公布《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惠及全省535萬退休人員。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方法統一,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心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按照要求,此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於7月31日前發放到位。
河南省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人社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河南省同意,報人社部批准,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法規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方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1%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企業退休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法規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加強宣傳,注重正面,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於7月31日前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發放情況請於2022年8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社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的報告省人社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