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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任職迴避

發布時間:2022-09-19 21:36:49

❶ 公務員退休後可否到企業任職

可以到企業任職。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❷ 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後三年內不到盈利單位任職的意思是什麼

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❸ 什麼是公務員迴避制度,請聯系實際加以說明

公務員迴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和離職迴避四種情況。
任職迴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迴避是指公務員不得在自己成長地擔任一定級別的領導職務。包括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但自治縣縣長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離職迴避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❹ 公務員退休3年後,可以去企業任職工作嗎

可以
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❺ 對於審判人員來說,離任後有任職迴避的規定,下面這句話什麼意思可否舉例說明

這句話分兩層意思:

一,作為曾經的審判人員離任後有迴避的規定。(需迴避某職某事)

二,A款,承接上面的迴避規定,但如果本人是某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無需迴避!!

二,B款,承接迴避條件,但如果他是某當事人的近親,需要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其訴訟(即官司),則亦無需迴避!

舉例,王某,原審判人員,離任後,有權代理他兒子,他父親,,,或者法律允許的其它親人的訴訟,或做其辯護人!而,無需迴避!

❻ 公務員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范圍是什麼

公務員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范圍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6)退休人員任職迴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❼ 公務員任職迴避的幾種情況

公務員任職迴避的幾種情況?《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和離職迴避四種情況。

1:任職迴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地域迴避是指公務員不得在自己成長地擔任一定級別的領導職務。包括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但自治縣縣長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3: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

4:離職迴避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❽ 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迴避辦法

法律分析:在地域迴避方面,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直接提任派出機構正職或紀委正職。在任職迴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監管該機構的崗位工作,並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後到直接監管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或兼職的限制期限。在公務迴避方面,重點對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管評級、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和其他重要監管活動中存在親情及利害關系的情況進行了規范。另外,對長期在同一關鍵崗位及同一部門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也作出了交流任職或崗位輪換的規定。

法律依據:《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迴避實施細則》 第七條 職務迴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需要職務迴避的局級幹部,由本人向上一級主管領導提出迴避申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報會主席審批後,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二)需要職務迴避的處級以下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逐級報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在本部門予以職務調整的意見,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在本部門職務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人事部門商其他部門調整安排。(三)本人未提出職務迴避申請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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