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時間是生日當月還是次月
法律分析:
正式批准辦理退休手續是在退休當月,但是由於當月申請可能無法確保從次月領取養老金,所以很多地方要求提前1-3個月准備和申報材料。
比如,山西最近明確,企業參保職工到齡正常退休,可以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但在辦理時間上有要求,提前3年開始進行信息核對,提前3個月開始申報辦理退休手續,這是為了確保職工從到齡退休的次月起能夠領到基本養老金。
提前3個月申報,這是比較早的,也是很穩妥的,因為如果你缺少某項材料,需要去查找或補辦的話,時間上是來得及的,3個月的時間非常富餘。
當然,很多地方要求提前准備的時間是1個月,對於材料齊全的職工來說,1個月的時間也足夠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衍生問題:
職工辦理退休時,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函〔1993〕67號)規定,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與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送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⑵ 辦理退休時如何確定職工出生年月
關於出生年月的認定是有專門的文件的,不再贅述。請參考: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版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權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⑶ 退休時間是以身份證的出生日期為准還是以批准退休時間為准
退休時間是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與檔案記載的日期相結合來確認的。一般情況是以居民身份證上面登記的出生年月日為准,但是當檔案與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時,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辦理退休的流程如下: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勞動者符合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領取退休金是以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時間開始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⑷ 職工出生日如何認定
答:職工出生時間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答: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但上級目前尚未制定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辦法。因此,目前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不到因病退休年齡的(即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仍然可以辦理退職,享受退職生活費。
答:國發[1997]26號文件第5條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這就明確告訴我們,企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若是不滿15年,就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累計滿15年是企業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前提,是一個下限條件。
盡管規定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絕不是說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了。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職工本人具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義務,而且履行這一義務是強制性的。
1996年1月1日實行新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工資基數越高,退休後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部分失業人員認為自己繳費年限累計已滿15年,即使重新就業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也不再繼續繳費了;有的知道自己的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在失業後繼續繳費至累計滿15年時,即停止繳費。這些做法都是不正確的,為此提醒廣大勞動者,不能因為眼前一時的困難,而使自己在退休後的應得利益受損。
從個人的長遠利益看,所有的參保人員都應該未雨綢繆,以確保自身養老保險關系的連續性,從而在退休後享受到更高的養老保險待遇。
⑸ 辦理退休出生日期的認定
實行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來認定。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依然是男性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辦理退休。那麼,職工的退休時間要如何認定呢?其實吧,這個問題本來是非常簡單的,人的出生時間只有一個,只要大家都嚴格按照本人的出生日期去填寫檔案、辦理居民身份證,只要法定的退休年齡到了,養老保險最低也交滿了15年,把退休書面申請、身份證等材料、養老保險繳費票據交到參保地的社保部門馬上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可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有些人為了招工、頂班、參軍、轉干、上學、入團入黨等等,在政審填寫表格時,把自己的出生時間當成橡皮泥,隨意改小或改大,以致以同樣一個人,出現了2個甚至多個出生日期。給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帶來許多麻煩。為了徹底糾正這個問題,國家組織人事部門在1999年專門出台了文件,明確對職工退休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退休時間如何認定的問題搞清楚了,下面再講講幾個需要注意的事項:
1、要確保自己的養老保險最低繳滿15年。職工要辦理退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是養老保險最低要交滿15年。這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全國都是統一的。如果退休年齡符合要求,養老保險沒有交滿15年,也不能辦理退休;
2、由於退休年齡的認定需要審核職工原始檔案,所以職工一定要確保自己檔案的有效。根據國家政策,職工檔案一不允許自己保管;二不能私自拆封,否則就會成為死檔。對於死檔社保部門是不認可的。特別是對於下崗失業的職工來說,檔案一定要放到有資質的檔案保管機構,只有從有資質機構提出來的職工檔案社保部門才會認可;
3、要把握好辦理退休的時間。一般來講,當養老保險交滿15年及以上,會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向單位或檔案代理機構提交書面退休申請和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養老保險繳費憑據等材料。單位和檔案代理機構收到你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會把你的檔案裝訂成冊,及時報送到社保局。如果一切順利,會在你生日的當月辦理好一切退休手續,從次月起正式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國家政策,職工到了退休時間,除非有特殊情況,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將自動解除,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在責任為你交納社保了。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⑹ 退休年齡的確定是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准還是按檔案上的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一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規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零年人事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報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⑺ 退休時間以什麼為准
根據我國有關職工退休時間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普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六十周歲,普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退休年齡的計算標准依照身份證和職工檔案出生年齡相結合進行計算,普通男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六十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普通女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五十五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世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世時間為准。退休的時間通常以以下時間為准:普通男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六十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 普通女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五十五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
辦理退休的流程如下: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辦理退休需要的材料如下: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本人的戶口;人事檔案;登記照片一張;屬獨生子女家庭的,還須持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綜上所述,普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六十周歲,普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世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世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⑻ 退休時出生日期的核定
第一,國家文件的發布,一般來說,是後面的文件覆蓋前面的文件,所以,關於認定職工出生的時間,應該按照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辦理,而不是根據(勞辦發〔1993〕8號)文件規定辦理,
第二,文件的發布單位也有很大關系,(勞辦發〔1993〕8號)是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其法律效力低於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
⑼ 退休是按出生日期還是按參加工作時間
法律分析:出生日期。退休時間,是按照年齡計算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但是繳納養老保險必須滿十五年以上。正常退休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辦理退休按檔案年齡為准,繳納社保累計滿十五年包括視同工齡部分,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現實中,由於多種原因導致勞動者的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一致。用人單位在認定職工年齡時,應當執行《民法典》的規定,以勞動者戶口簿或者身份證登記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其是否達到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