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亡檔案會被保存多少年 求不同級別幹部檔案的保管年限
摘要 職工去世後,檔案由原檔案保管部門保存五年,之後移交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上級機關的檔案部門保管。
2. 退休人員死亡了檔案在哪裡
法律分析:職工去世後,檔案由原檔案保管部門保存五年,之後移交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上級機關的檔案部門保管。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七條 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退休人員喪葬費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准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當地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
3. 員工去世後檔案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職工去世後,檔案由原檔案保管部門保存五年,之後移交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上級機關的檔案部門保管。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七條 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4. 已故人員檔案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人死亡後,人事檔案繼續在原存檔部門保存,何時銷毀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短期為3年,為長期5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
第十四條 幹部死亡以後,其檔案按下列辦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並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並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圍以外其他幹部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規定進館。
第十五條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後,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5. 人死後檔案多久銷毀
法律分析:人死亡後,人事檔案繼續在原存檔部門保存,何時銷毀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短期為3年,為長期50年。
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限:
a. 已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兩年,從《離職(調動)交接表》中核準的日期為依據計算;
b. 未辦理離職手續但實際已離開公司的人員,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三年,以當事人所在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標稱的離開公司時間為依據開始計算。每年三月份,對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檔案統一進行銷毀。
個人戶籍檔案,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登記: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對於公民死亡、服現役、定居國(境)外等情形的,應當辦理注銷戶口手續。
在以前辦理結婚手續後女方戶口會辦理注銷然後轉移到男方戶口上,有時因為過早注銷導致登記到男方戶口上出現問題,目前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再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居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6. 死亡檔案保存多少年才能銷毀
法律分析:人死亡後,人事檔案繼續在原存檔部門保存,何時銷毀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短期為3年,為長期50年。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限:
a. 已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兩年,從《離職(調動)交接表》中核準的日期為依據計算;
b. 未辦理離職手續但實際已離開公司的人員,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三年,以當事人所在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標稱的離開公司時間為依據開始計算。
每年三月份,對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檔案統一進行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居民如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7. 人去世檔案原單位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1.退休職工死亡後,人事檔案繼續在原存檔部門保存,何時銷毀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為長期(50)年。但是根據檔案重要程度的不同,保存的時間也會有差別。
法律依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
第十四條 幹部死亡以後,其檔案按下列辦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並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隨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並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圍以外其他幹部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規定進館。
第十五條 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後,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8. 死亡檔案會被保存多少年 求不同級別幹部檔案的保管年限
摘要 職工去世後,檔案由原檔案保管部門保存五年,之後移交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上級機關的檔案部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