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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殘在企業上班退休

發布時間:2022-09-16 07:04:58

⑴ 請問陝西省在企業工作的五級殘疾軍人可以提前退休規定

摘要 國家對於傷殘退伍軍人,沒有提前退休的規定,除非是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過批准可以男50,女45周歲辦理病退。

⑵ 有四級殘廢軍人證,現在在武漢一家企業上班,想辦理50歲退休,請問有哪些法律條文依據嗎謝謝

國務院國發〔1978〕104 文件規定(至今仍使用該文件):凡是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國家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4、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5、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修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符合上述第(3)項規定年齡的職工,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6、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此條的執行,不需要管年齡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一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二是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九年的(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三是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的實際年限。但是,在連續計算工作年限時,凡在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另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⑶ 我在武漢,十六年軍殘轉業,國企有殘疾證的到企業退休了能領養老金和每月傷殘補助嗎

作為一個因戰五級的戰友回答小戰友:不管是在我國任何省市自治區,不管你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各種體制企業退休人員,不管是轉業還是復員的,不管你是符合法定退休規定、還是經過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早退休的,所有的殘疾軍人在得到社保系統批准退休的,那麼你就可以在領取養老金的同時,最少領取原民政部每年10月實施的標准撫恤金(不是補助、而是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金;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等省市標准有所提高;江蘇、浙江對於處於困難的殘疾軍人還有增加)。

⑷ 傷殘軍人退休後還有撫恤金嗎

軍殘的退役軍人在退休後是有退休金的,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並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恤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護理費標准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7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按規定比例制定,即因戰、因公特傷殘人員為本地區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一等傷殘人員為40%,因病一等為30%。當社會平均工資出現負增長時,護理費標准不做調整。
需要建房的,由當地政府解決,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和16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16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可同時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並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和集體單位妥善安排這些傷殘軍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3.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其傷口復發所需醫葯費不得包干。
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且醫療費不得包干。
在鄉三等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經批准到外地治傷或安裝假肢的,其差旅費准予報銷。其中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公(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憑《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享受票價優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拓展資料:傷殘警察退休後還能領傷殘撫恤金嗎
傷殘人民警察退休後能繼續享受傷殘撫恤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⑸ 殘疾軍人網七級傷殘退伍軍人在企業的退休年齡是多大

一個五級殘疾軍人(已經在52歲提前退休)回答戰友:各種傷源的七級殘疾軍人在企專業屬工作的,退休年齡就是目前國家法定的「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
七級殘疾軍人是屬於輕傷偏重的傷情,是達不到提早退休必須條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情。

⑹ 傷殘軍人在單位的待遇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六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五十八條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⑺ 退伍軍人在企業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從企業退休後是有補貼政策的。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五十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⑻ 大家知道傷殘軍人辦理退休怎麼辦理嗎

自己到到街道、社區的事務中心填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並交付鑒定費(鑒定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職戰友有單位報銷費用,無業的可以有民政局報銷)兩周後,會收到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如果裡面鑒定結果有「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你馬上就要拿到所屬區域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⑼ 關於傷殘軍人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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