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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事業職工退休前死亡

發布時間:2022-09-16 05:38:42

A. 吉林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B. 2022年企業退休死亡新規定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全國不統一,有的地方採用固定的額度,比如確定全市的喪葬費為5000元。有的地方是和社會平均工資相關的,一般是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全國也不一樣,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因病去世的一般可以領到本人20個月的退休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2022退休死亡新規定,具體如下:
1、補助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
2、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拓展資料: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補助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補助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補助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C. 吉林省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D. 退休前去世交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到時候到社保中心提取就可以了。可以領取喪葬費4對於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年邁父母,有每月的補助。

退休前死亡的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戶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2、核對及領取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復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參保人員在職死亡的,應由法定繼承人提供死亡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關系證明資料(如戶口簿、結婚證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參保社保經辦機構窗口辦理,即時辦結。

E.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死亡養老保險怎麼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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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吉林省退休職工病故喪葬費國家標准

根據吉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吉勞發【1996】196號)文件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度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撫恤金標准根據民發[2007]64號文件,「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中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後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調整為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

G. 吉林省事業單位人員因公死亡撫恤金、喪葬費、遺屬補助標准

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
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H. 吉林省企業退休職工非因公死亡遺屬補助問題

具 體 內 容 規 定

1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3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
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6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7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8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I. 吉林省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J. 吉林省繳納社保人員未退休死亡如何領取養老金

未退休死亡人員不能享受養老金,只能將社保帳戶中個人帳戶金額一次性提取出來給指定的繼承人。需要按照社保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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