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改制有關退休人員的補償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㈡ 改制企業遺留問題處理法規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企改制遺留的問題。
據粗略統計,當前涉及或與國企改制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大約有80多件,已經形成了比較配套和比較系統的國企改制的法規和政策依據系統。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還有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等。
2、鑒於國企改制過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合同、協議等屬於私法調整的范圍的問題,凡是該類問題形成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依法以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
3、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破解改革成本難題。堅持以人為本,實施惠民政策,籌集職工安置費用,各級政府從財政注入部分專項資金,財政支付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有關費補貼,出台有關土地變現政策,用於安置職工,償還職工內部欠款,多層面的解決困擾政府和企業的巨額改革成本欠缺的問題。維護了社會穩定。政府對破產和改制重組企業職工安置就業情況及離退休人員安置管理等情況登記造冊,實行動態管理。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以及企業特殊群體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企業退休人員以及企業特殊群體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問題。
4、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繼續做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進一步做好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工作,政府應當督促和協調企業辦社會職能的不增加負擔情況下的平移,進一步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和歷史包袱。
5、確實企業破產成本嚴重不足的,對破產企業欠繳的各種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由政府財政適當給予補貼或由政府協調社保機構給予適當減免。
6、政府各級主管機構,應當強化工作責任,健全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禁止相互推諉和不負責任。強化企業職工思想教育工作,爭取廣大職工對國企改制工作的支持;積極做好國企改制後職工再就業;加大資金籌集力度,解決國企改制資金缺口問題;重視國企改制後職工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完善國企改制的善後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民)發〔1991〕17號《關於上饒縣繆定海訴東山村委會油榨水碓產權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認為:此案雙方訟爭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產權及補償,均系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不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據此,應由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
㈢ 工廠改制,改制前遺留下來的退休問題怎麼辦工廠改制後退休的職工死亡後配偶有沒有撫恤金領取
摘要 我們這邊工廠改制時是這樣辦理的,工廠沒退休改制之後安排不了工作的人員,把工廠的固定資產拍賣,然後用拍賣的資金一次性賣斷工人工齡,以後自己交養老保險。工廠改制完成後,人員到退休年齡,已經領退休工資的人員死亡是有撫恤金的,也就是喪葬費。
㈣ 中央已解決關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歷史遺留問題嗎
截止到2020年11月,尚未解決。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依據: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㈤ 工廠改制,改制前遺留下來的退休問題怎麼辦
摘要 對於企業改制遺留問題處理措施,企業在改制中應堅持人力資源市場化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改制時,應按照政策法規規范操作,妥善處置職工的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問題
㈥ 集體企業改制退休工人能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集體企業改制退休工人有補償,集體企業改制時要按照規定對「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包括本企業退休職工)進行賠償,同時要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其中包括內退工的處理賠償等。
法律依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四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本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規定及改制的規定和做法,企業資產全部出後,其資金在償還內、外務,補發職工工資,補償臨時工、合同工及工傷人員等各種經濟補償後,剩餘的凈資產可以按出資多少、供獻大小工齡長短等因素進行量化分配。
㈦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是否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企業人員退休後,從法律的角度講,與原工作單位已經沒有了勞動關系,因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實行了 社會 統籌,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和醫療費報銷,也都由政府專門的機構負責,這樣從表面上看,好像企業人員退休後,就與其所在的單位沒有了任何關系,所以,就出現了企業退休人員的 社會 化管理問題。
但是,這么多年的工作實踐證明,企業退休人員完全實行 社會 化管理,並不是一種最好的管理方式,其理由有四:一是大凡人都是有感情的,一個人在一個單位工作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至退休,不僅對企業有著特殊的感情,與同事、領導之間,也建立了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的 社會 圈子大都在原單位的工友之間,是一生都難以割捨的。實行 社會 化管理後,他們基本上就脫離了原來的交往圈子,完全進入到了社區這個陌生的圈子,作為退休後的老年人,是很難完全融入一個陌生群體的;二是一個人在一個企業長期接受一種文化的熏陶,有其固有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組織上對每個人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當個人有什麼困難和問題時,組織上能很好的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能有效地化解 社會 矛盾和問題。如果歸入社區,組織與所轄居民之間互不了解,一旦遇到特殊矛盾和問題,解決起來可能困難得多。三是我們國家經過幾十年的改革發展,體制、機制及經濟發展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在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國有企業,經過幾輪的改革、改制,或多或少會有一些遺留問題,並且這些問題會長期存在,有許多問題關繫到員工的切身利益,這些問題是街道和居委會難以解決的,可能需要企業長期做好善後及思想政治工作。四是退休人員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養老、醫療及貧困問題,對他們面臨的這些問題,不僅政府有責任幫助他們,同時企業也有一定的 社會 責任,也應當給予適當的救助。
所以,根據我們的國情,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不能搞一刀切,應當視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與政府部門合理劃分責任,讓企業與政府各展所長、各盡其責,共同保障 社會 安定、經濟繁榮、人民幸福!事實上,有些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也是這樣做的,它們仍然設有專門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專門為退休人員服務。所以,一些企業的退休人員並非象題主說的與原單位沒有關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然在企業,也會參加企業組織的各種學習及活動,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仍然充滿熱情和關注。
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這是國家為企業減負,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舉措。
什麼叫 社會 化管理? 實際上就是將退休後的企業工人跟用人單位完全脫鉤,有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當地的老年人管理服務站進行服務。老年人的待遇主要是養老金,只要有養老保險基金按時發放就可以。
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由用人單位承擔是老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雖然我們實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30多年了,其實很多國有企業還實行著企業管理退休人員。比如說這些企業專門建立了老職工活動中心,甚至老幹部黨支部,而且還為這些老職工發放一定的補貼補助。
國家推動 社會 化管理服務,一般要分兩個角度。
第一,退休老職工的活動場所將在街道、社區或者村居服務中心開展 。當然絕大多數老人不一定參加,不過村居社區也有越來越多的服務能力,為大家開展體檢、送溫暖、居家養老等服務。這樣老職工,生活還會更方便一些。
第二,原來的退休待遇要予以保留。 可能一些用人單位原先發放的住房補貼、老幹部補助等待遇,對於在職職工通過轉換為繳費基數的方式實施養老金式管理,對於退休職工仍然有用人單位繼續發放待遇。也有的地區會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定額度的錢數,將有關待遇改由養老保險基金承擔。
所以,總體來看對老職工實行 社會 化管理,雖然會實現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關系脫離,但是不會影響職工的待遇,甚至會對職工有更多的好處。
這是個損企害民的壞道道,不符合國情。讓企業退休人員沒有了歸屬感,從長遠看對企業發展不利。企業退休人員是企業的寶貴財富,企業財富是多少代工人血汗凝聚,沒有了以企為家的動力,企業就沒有了凝聚力和主動創新活力,這是十分不利於企業發展的。工作了幾十年的企業,退休就讓你進社區,感情的傷害讓這些老人有多痛不在其中難以體會。
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這方式,退休職工與企業脫鉤了,肯定沒關系了。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過去企業文化強調企業是工人之家,怎麼體現?「愛廠如家」精神還能存在嗎?在廠工作的職工,想到退休有被廠「跌出去」的感覺,心感寒心,對生產積極性打擊很大的。
社區工作本來就工作量很大,對退休職工管理肯定沒有企業照顧周到。如退休職工死亡,追悼會由企業退管會主持,部門工會主席讀悼詞,還送些慰問金。現在社區能辦到嗎?我是持懷疑的。
我認為應制訂附加條例,企業(特別是企業工會組織)對本企業退休職工,不能一退了事,應該關心的還是要關心。如職工手術住院,患大病,死亡等情況,企業應該派人去關心,送溫暖。
高山人/2021.6.2
對於這個問題,不瞞各位,我始終持有不同的看法。用一分為二的觀點說,將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 社會 化發放,其醫療衛生實行 社會 化保障服務;其人事檔案、組織關系,基本信息實行 社會 化管理;為其發放 社會 化管理服務聯系卡;完善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為其提供 社會 保險查詢服務;掌握企業退休人員生存和流動狀況,開展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組織其開展文體 娛樂 活動及政治學習和黨員活動;為亡故退休人員的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等具體事宜全都移交到其所在的街道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斷開退休人員與原先企業之間的聯系,讓企業輕裝上陣,專心搞好生產經營,創造出更多更高的經濟效益和 社會 效益。而且不會影響企業退休職工的任何待遇,還會給其帶來有更多的好處。主觀上這個本意是無可厚非的,也應當要給予充分肯定。
但客觀而言,若一味地將企業退休人員的上述諸多養老事宜統一劃歸由街道社區進行屬地管理,以辟清企退人員從法律上已與原企業再無關系,而給其留下道義上的缺陷和 情感 遺憾的做法是不現實也不可取的。因為:
第一、這樣做的直接後果將是得不償失,盡管這樣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表象暫緩企業負擔壓力,達到一時的增效願景。但現實卻帶給企退員工更多的則是人走茶涼的內心無奈無助和無情,從而更加助推形成了人情冷漠,世態炎涼,傷害的是企退職工對企業的一片深情厚義。淡化的是階級情份和同志及同事情義,喪失的是日後企業職工集體意識,單位理念和奉獻思想。扭曲的是價值取向和敬業精神!長此以往,必定會影響到企業發展,也不利於企業文化建設!這是任何一個企業都不想要的結局;
第二、實行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本是為了弱化企業辦 社會 功能,減輕企業負擔,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國家改革舉措。實行企業退休工人跟用人單位完全分離脫鉤,由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當地的老年人管理服務站對其進行 社會 化管理服務。盡管是件好事,但也要區分情況,切不可一分或一脫(分離脫鉤)了之,更不能以將企退職工移交社區管理了就萬事大吉。在我看來,該企業承擔的道義仍不可推卸,該企業維系的道德 情感 還得持續維系。比如說每年的老齡節和春節慰問不可將企退人員遺忘,住院探視也不可省掉,企退人員去世時也應蒞臨悼念等等。而這些往往又是企退職工移交社區管理後而難以周到的,即使有的偶爾也能,但完全不是那種滋味。故而,這不是一句簡單的已移交社區管理而與原單位無關就能了事的;
第三、畢竟作為企退職工,就目前情況而言,大多都在這個企業工作了幾十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管其退休後如何到了社區管理,但他曾經是這個企業的老一輩職工,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也必須得認可。不然,一則勢必讓企退職工感覺心寒而失去對企業的 情感 依託;二則也會讓在崗的職工無所眷念和效仿而變得更加世故冷漠,這樣就必定會影響到企業凝聚力,不利於企業後續發展。否則,在削減企業辦 社會 的功能同時,同樣也會削弱企業的 社會 作用,這是很不應該的。要不然就跟資本主義 社會 沒什麼兩樣;
第四、由於目前多軌社保機制的存在,在我國退休職工主要有自由從業退休人員、私企退休人員、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等四種之分。而且,其退休後的待遇也有著天壤之別,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都要明顯好於前者,尤其是「私企退休人員」,不僅如此,另外其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除了享有優厚的規定退休待遇外,還持續享有其原單位的多項福利,故而,無形中加大了企退人員的心裡落差,增加了諸多不滿情緒,長此以往不利於和諧 社會 建設。同時,這也是對企退職工最大不公;
第五、對於自由從業退休人員而言,因其本來就沒有工作單位。故而其退休後將其劃歸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倒也沒有什麼較大差異。但私企退休人員就不一樣了,如果單純是私企人員還好說一點,因為其本來和單位就是合同關系,當到達退休年齡後,合同自然終止,兩者互不相聯,所以 社會 化管理對他們也無多大影響。但問題是私企退休人員劃歸社區化管理是於2010年左右才進行了 社會 化管理改革,故現在這類情況不多或基本還未出現。而目前極大多數所謂的私企退休人員,其實大都是之前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企業改制改革置換而來的企業職工,且其原本都在這個企業里幹了幾十年,有的甚至是大半輩子,企業至今的發展無不凝聚著他們的心血和汗水……所以,這就不能一概而論地簡單視其為私企退休人員了,這在情理上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大家是否認同上述觀點,如若認同,就請關注加評,您們的支持,就是我堅持創作的最大動力!
企業與退休職工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人事檔案、組織關系、工會活動、遺留問題。
退休職工移交社區後,人事檔案移交當地退休職工檔案管理中心,組織關系移交夲人所在社區,工會關系自行脫離。
因為工會的關系,退休職工移交前,效益好的企業在過年過節時,會給退休人員發一點物品。
企業效益差的,雖然沒有過年過節物品可領,但存在黨組織關系。
十幾年前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下崗,靈活就業,自辦退休,與原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改制遺留問題關系。
2020年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退休 社會 化管理,與原企業是否還有關系?處決於遺留問題,如果企業按政策辦事,不留下任何遺留問題,退休人員與原企業亳無關系。
如果企業沒有按政策處理好遺留問題,退休職工與原企業仍然有關系,原企業不在了的,主管部門有責任處理和解決遺留問題。
未來,職工不再是企業的主人,企業只是你打工的地方,你所在的社區,才是自己有歸屬感的家園。
有黨員身份的,可以到社區參加組織生活;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可以到社區投訴;出國或特殊需要,可以到社區開證明。
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這一步走得太快,步子太大,寒了企業在職員工的心。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的不說了,如果仍然還在經濟效益還可以呢?
雖然說 社會 化養老是必然趨勢,但是,企業對那些幹了一輩子的員工也應該有的人情味;企業員工對企業的貢獻不應該忘卻。
過渡時期的許多政策不應該一刀切;退休人員仍然還是企業的財富;他們見證了企業的發展,在工作中積累了寶貴經驗;如果退休立馬棄用,對企業本身也是一種損失。
另外,企業的效益千差萬別,虧損的不說了;那些效益不錯的企業也要想到自己退休的員工,逢年過節去慰問一下;或者請老師傅回廠里看看,聚一聚!
這些人經歷的時代不一樣;他們那時候都是「以廠為家」,講的是無私奉獻;突然發現企業與他們沒關系了,感情上確實不能接受。
社會 化管理其實是「全盤西化」的一種表現;不符合現實的國情——企業有「甩包袱」的嫌疑; 社會 化管理究竟怎麼管?退休員工有困難或者生病,誰來管理?
在現在 社會 化管理仍然不夠完善之際,將所有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其實不是負責任的做法;有條件的企業還必須繼續與他們保持聯系,經常走訪慰問。
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將退休人員與原先企業之間的聯系斷開。
在我國,退休職工主要分為四種, 自由從業退休人員、私企退休人員、國企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
對於自由從業退休人員 ,他們本來就沒有工作單位,養老保險都是自己付費繳納的,所以退休後自然跟單位是一點關系也沒有。
而對於私企退休人員 ,在2010年左右也進行了 社會 化管理,養老金的發放、醫保的報銷,還有文體 娛樂 等服務都將從單位轉至街道社保機構。為此,一些地方還專門出台了《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操作辦法》。
但是,其實私企人員本來和單位就是合同關系,當到達退休年齡後,合同自然終止,兩者間本來就沒有什麼聯系,也基本沒有私企會組織退休人員進行文體 娛樂 ,所以 社會 化管理對他們的影響不大。
而國企退休人員 ,國家已經明確在2020年之前,要將尚未 社會 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進行 社會 化管理,主要是轉移 社會 保障、黨員組織關系、人事檔案等。
對於國企退休人員, 他們和企業之間的關系還是不錯的 ,一些待遇好的國企,職工在退休後也還是能享受到企業的一些福利,比如逢年過節的慰問、組織開展一些活動等,而 社會 化管理就意味著這些福利都沒有了,所以他們對於 社會 化管理是會有排斥心理的。
至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目前國家還沒有要求對他們進行 社會 化管理。
而他們在退休後,還能享受到許多的單位福利。比如很多單位的精神文明獎的發放對象都是包括離退休人員的,一些單位每年會安排退休人員體檢,生日的時候會發放蛋糕券等等。
其實退休職工 社會 化管理根本就是無人管理,所在街道在那都不清楚,具體事都不知去那問,找誰問。包括退休金的漲降不知去那打聽。好一群被 社會 遺忘的群體!
我就是做工會離退休人員工作的,現在搞的企業退休 社會 化管理初衷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有些強推給社區,社區肯定不願意接,最後接過去,很多事不管,掛了空擋,社區的借口是沒人,顧不過來!
社會 化管理後確實是和企業一點關系都沒有了!
退休以後的老人有幾個事需要辦的,一是最重要的的退休金,這個沒問題,都是社保局發,和社區沒關系。二是退休黨員的管理,還是有些問題的,社區里收黨費很及時,但沒有什麼活動,有活動又不捨得掏錢,退休黨員很有意見!三是文體 娛樂 活動,社區里基本上是什麼也不搞,也沒有人搞!四是老人去世後的後事,原來企業里有工會或離退辦的人專門負責,基本上是全程服務,企業專門給派兩輛車,一個車拉人、一個車拉物,現在社區里這項工作基本上是放空了,沒人管,連去喪主家看看都沒人,更別說出車了!沒車沒人,你自己看著辦吧!
這和原來的企業沒有關系,是上級要求這么搞的。企業當然也樂意,可以撤掉退休辦了!減少了部門和人員!
㈧ 如何看待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第一,要歷史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1.中國國有企業改革按有些人的說法是在新自由主義思潮和理論指導下推進的。筆者認為不是這樣。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產權制度改革是逼出來的。1984年「撥改貸」之後,首先是財政斷糧。新設立的國有企業國家未投入資本金,老的國有企業國家也不新增投入資本金。按《公司法》來講,出資人設立企業要投入資本金。當時新設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右面是負債,左面是資產,企業沒有注冊資本。那時國有企業是「撥改貸」起家的,企業還貸之後形成的凈資產是誰的?1993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發文,明確形成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產權。到了2003年國發96號文件又重申了這一產權界定的原則。其次是銀行斷貸。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之後,不再是政府的出納,開始按市場規則貸款。銀行的行為發生變化之後,國有企業過去敞開用錢的狀態改變了。到了1997年,國有大中型企業虧損面接近40%,當時許多國有企業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使得國有企業不得不改革,不改就無法生存。所以國企改革是被逼出來的。
2.我們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國有企業改革是地方政府首先推動的。地方政府直接面對各方面的壓力,直接面對工廠要生產、職工要就業、財政要稅收、社會要穩定四大難題。當面臨這些壓力的時候,別無他法,只有推動改革。因此國有企業改革首先從地方突破。現在從全國情況看,中央企業改革落後於地方企業改革,大型企業的改革落後於中小型企業改革,經濟情況好的企業落後於困難企業改革。
20多年的國企改革能試的辦法都試過了。比如首先是對國有企業放權讓利,實施承包經營,允許企業多元投資。這些改革最後形成什麼樣的效果呢?就是國有企業經營者自主決策權之大,據有學者評價可稱是「世界之最」。但決策者並不承擔決策失誤之責。這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下推進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國有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基本上解決了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問題。國有企業改革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國有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經過20多年的改革基本解決了。人財物產供銷基本實現市場化配置了。二是國有企業制度體制市場化,這個問題正在解決當中。
目前國有中小企業改制面已達到了80%~90%,這個過程中一小批國有中小企業破產倒閉,國有企業破產3萬多戶,政策性破產3000多戶,安置破產職工600多萬人,同時一大批國有企業煥發出新的活力。目前從抽樣調查情況看,改制後的國有企業70%以上實現了盈利,這已經很不錯了。1998年到2003年,國有企業減少到了13.8萬戶,職工從7500萬人減少到4300萬人,年實現利潤從213億元增加到4000多億元。如果沒有積極推進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地方經濟和整個中國經濟不會有今天的狀況。現在已完成改制的企業,改制前求生存,改制後求發展。它們現在進一步在考慮和推進二次改制了。
在改革大潮下,必然是泥沙俱下,這是一個探索和博弈的過程。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過去若不是及時推進國企改革,可能就會喪失歷史機遇。
2004年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爭論,反映了各方面對國企改革的不同認識,總體上看是有積極作用的,因為各方面關注改革中出現的社會矛盾,改制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這樣促使我們的法律法規更加完善和規范。事實上也是在這樣做的。但是不應抓住一點不計其餘,不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問題是改革中發生的,只能通過改革來完善。如果要對中國的國企改革有透徹的了解,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僅僅靠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是不夠的。
第二,要現實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目前進入了制度體制變革階段,進入了攻堅階段。應該說是最復雜、最艱難的階段。國企改革已由淺層次改革進入到了深層次改革:一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十六大解決了出資人機構到位問題,但還沒有解決出資人職能到位問題,這是比出資人機構到位更難解決的問題。二是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問題。有專家提出國有經濟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但究竟如何體現,如何落實?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三是國有大型企業的改制問題。即使企業上市了也並不等於就完成了企業的改制。四是國有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問題。國有職工對國有企業的制度依賴,這是國企改革最難解決的問題。五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問題,它要解決建國以來從前蘇聯引進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解決配套生產的外化問題。這在市場經濟國家不是問題,而在我們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六是企業分離辦社會問題。目前企業辦中小學和公檢法的分離正在推進。七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問題。這個未解決的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地影響國有企業改革,包括改制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然在企業里養著,地方政府沒有接手。這部分負擔大約要吃掉企業7%的利潤。八是國有企業的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處置問題。過去我們採取的辦法一是破產,二是債轉股。近兩年這個問題有所突破。銀行等債權人也開始採取比較務實的態度。債務重組是一個市場化解決問題的辦法。十是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和產業整合問題。這既涉及國有企業之間的重組,也涉及到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間的重組。十一是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問題。國有獨資公司設立以外部董事為主體的董事會,寶鋼是第一家,這是歷史性的改革。十二是集體企業改制問題。國家已出台首先對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改制的文件。
第三,要持久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目前對國有企業改革有三論:一是悲觀論。對國企改革喪失信心,對國有經濟的作用持否定態度。二是速勝論。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問題已經解決。三是持久論。悲觀論與速勝論都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個長期的戰略目標。歷史是最好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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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單位改制人員退休的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回收,另行安排統籌使用。改制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單位改制後,因為人事管理方式由事業單位模式變更為企業管理模式,因此會失去事業編制。但是由於各地機構體制改革不一,沒有統一標准,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有全部一刀切,有重新競聘。具體情況要看當地政策。
從各省目前發布的相關檔看,事業單位轉企後,原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不會變化,享受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今後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也是根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關政策進行。其實退休後已經不佔用編制名額了,大家主要關心的是轉企後,退休待遇是否會變化。
機關事業單位中有行政編制、參公編制、事業編制、機關工勤和事業工勤,沒有企業編制。而且編制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使用的,退休人員不擁有編制。不過,改革以後還得看本人身份的信息,如果本人身份跟著單位一起改革,以後如果交到企業養老就在企業退,如果繼續交機關事業就在機關事業退,這個就看各地的政策了。
單位改革退休政策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員工退休年紀都是遵循國家的規定退休年齡,不大退休年紀都不能退休。
2.本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提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員工可以提前退休,對於公務員來說,如果工齡超過30年,具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紀不滿五年,工作年限滿了二十年,就可以提出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