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不均的問題,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中央和省屬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均應參加當地退休費統籌(經國家批准參加系統統籌的中央企業除外)。
勞改企業和農、林、牧埸(企業)暫不列入州、地、市統籌范圍。第三條在以縣(市)為單位徵集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的基礎上,實行州、地、市為單位的統籌,逐步過渡到全省統籌。第四條各州、地、市、縣設立退休費用統籌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工作。統籌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
各州,地、市、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體改、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退休養老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編制年度退休養老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定;
(四)對基金提取比例的調整提出意見,經統籌委員會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負責個人繳費檔案記載工作;
(六)管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第六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休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增發的生活補助費(國發〔1982〕62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一至二個月本人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青政〔1979〕46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地區5元,純牧業區8元);
(四)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青財字〔1988〕268號文件規定的10元);
(五)價格補貼(〔1985〕青財綜字第52號文件規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1986〕青革生計字第126號和青勞人薪字〔1983〕第250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青政〔1983〕137號文件規定的8、15、27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52號和青勞人險字〔1988〕第242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九)糧油提價補貼(6元)。
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以薪養老、循環調劑」的原則籌集。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統籌基金每月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繳納比例由州、地(市)統籌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九條統籌基金的上繳撥付應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企業每月上繳的金額,應於當月10日前上繳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並編報企業當月應發退休人員費用名冊和用款計劃,經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撥給。第十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提取,營業外項下列支。退休養老基金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十一條對拒不參加統籌或有能力繳納而不按時繳納統籌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日收取應繳款額的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退休養老基金。不繳滯納金和統籌基金的,勞動人事部門視其情況可暫停其勞動業務,待其繳納後,方可恢復其勞動業務。
對繳納統籌養老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徵得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批准並簽訂緩繳合同後,可以分期、分步繳納。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收款(收付雙方免簽協議書),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十三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應人武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B. 青海省企業退休人員定額待遇工資指的是什麼
每個月領取固定的退休養老金額。
青海省企業退休人員定額待遇工資指員工退休後,每個月會領到固定的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C. 青海交20年社保退休一月領多少錢
關於確定2020年度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基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人社廳函〔2020〕423號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9〕56號)及《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20〕74號)精神,為確保2020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和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根據省統計局統計數據,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3014元/年(6085元/月)。確定2020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825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繳費基數下限3410元/月。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2020年度,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516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費為1217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36800元。三、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和企業職工遺屬待遇發放工作。同時,要強化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時,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反饋。
D. 2022年青海退休金最新規定
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的「三結合」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4元。
二、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30元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三、傾斜調整:考慮青海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按70-74、75-79、80周歲以上3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20元、40元、60元。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一、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E. 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主要是由基本養老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在計發時又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地方養老金等主要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F. 企業退休人員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最新的退休工資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退休工資由兩部分組成:
退休工資=基礎退休工資+個人賬戶退休工資
個人賬戶退休工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退休工資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G. 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金計算方法和企業職工退休金的計算公式是一樣的。新辦法公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