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回退休年齡是男年滿答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Ⅱ 國家對原國有企業破產或改制後下崗職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國企改革中,國家曾經對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回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答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以及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實行提前5年退休。現在該項政策早已停止執行,國家對原國企破產或改制後下崗職工退休沒有特殊政策,與其他勞動者無異。。
Ⅲ 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原屬於國家政策性破產或者改制的,職工當年符合提前退休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現已沒有優惠政策,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正常到社保部門辦理保險接續手續即可;另外,有的企業破產後會對自己的員工進行破產安置,但不屬於國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Ⅳ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Ⅳ 下崗工人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歷史問題,可以在55歲辦理退休嗎
所說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在政府延遲時間辦退休的舉措都還沒頒布以前,仍需要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精神實質實行。依照該文件信息要求,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士60歲,女工人為50歲,女幹部為55歲;具備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的人員,男士為55歲,女士為45歲;合乎病退條件辦退休工作的人員,男士為50歲,女士為45歲;假如歸屬於女士自由職業者法定退休年齡為55歲。
總的來說,2003年買斷工齡的國企下崗職工,在社保繳費滿15年前提下,年紀達到55周歲女士其實是可以辦退休的;假如是男士還是得堅持到60歲才可以辦退休,但是現在能夠爭得國家個人社保補貼,經濟困難的也可以申請低保政策。
Ⅵ 下崗工人定為靈活就業人員50歲能退休嗎有什麼依據呢
50歲是可以退休的;主要的依據就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一般男性在55歲的時候就可以退休了,女性在50歲的時候就可以退休了。
Ⅶ 企業改制職工退休年齡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條件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規定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