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五條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第六條 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第七條 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八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⑵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基本工資。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⑶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
法律分析: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死亡的工作人員必須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離退休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的,其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享受定期補助。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遺屬不再享受補助。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及條件:(一)父、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四)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不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⑷ 事業編人員死後遺屬補助
法律分析: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⑸ 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政策最新是什麼
法律分析: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4.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遺屬補助政策調整說明: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般是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⑹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費要如何發放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遺囑補助金發放需要到對應的事業單位去核實申請對應的補助金,其次是提供死亡證明,再者是等待事業單位對於補助金,需要從以下四方面來闡述分析遺囑補助金應該如何發放。
一、去對應的事業單位核實申請對應的補助金
首先應該去到對應的事業單位核實申請對應的補助金,這是需要對接對應的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對應的工作人員會主動提供對應的一些填寫報表讓家屬進行填寫,填寫之後對應的信息就可以上報到對應的上級領導進行審核,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為只有這樣子才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助金支持。
遺囑補助金發放的注意事項:
需要核實對應的身份信息,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沒有核實對應的身份信息的話很可能會導致騙保情況的發生,或者是被其他的人領取。
⑺ 企業職工遺孀補助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補助為有:1、農業戶籍每人每月300元、非農業戶籍每人每月350元。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人員遺屬,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⑻ 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1.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辦法》 第二十五條 因工死亡遺屬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22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