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意外死亡是否需要公司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 退休人員再就業猝死賠償標准
退休人員再就業猝死賠償標准,退休人員工作中死亡的,原則上不認定工傷,所以按一般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超60周歲老年人在工作崗位猝死,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算,超過國家的退休年齡,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要求支付賠償金。
如果非農民工的話,這種情況是不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是農民工,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不屬於工傷,那麼作為用人單位對於死者的死亡是不存在任何的過錯的。系因其個人發病的原因導致,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跟公司協商處理,爭取從道義上得到部分補償。
(3)聘用退休人員在崗位猝死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 返聘的退休人員參加工作12年突然在單位猝死怎麼賠償,近兩三年也沒簽合同
這個應該是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的前提是考慮猝死原因。如果是勞累而死,賠償就會多些,如果是自己身體原因,肯定賠償就少些。
5.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賠償標准
一、喪葬補助金
2021年9月1日之後,喪葬補助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二、撫恤金
1、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
2021年9月1日之後,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執行新的標准,具體計發辦法是:繳費年限15年,發放9個月的死亡時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繳費年限超過15年,每多出一年就增加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0年及以上封頂發放24個月。同時,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每滿1年,就減少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最少發放9個月。比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36年,領取養老金10年,撫恤金就是發放(24
10=14)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
對於機關退休人員來說,撫恤金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病故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和因公犧牲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對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撫恤金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退休人員因工死亡,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四、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退休人員因工死亡,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五、因工死亡賠償金
職工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不夠成勞動關系,而是構成勞務關系。職工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職工如果因提供勞務死亡,根據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職工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死亡,其遺屬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用人單位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退休返聘人員意外死亡企業需不需要負責
1、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2、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6. 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7. 退休人員在單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退休人員因專病死亡,企業不存在屬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 返聘員工猝死能申請工傷賠償嗎
一、返聘員工猝死能申請工傷賠償嗎
1、返聘員工猝死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屬於工亡,該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亡待遇。如果該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也不支付工亡待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返聘員工辭退需要補償金嗎
1、退休返聘員工辭退不用支付。退休被返聘的人員不再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范圍,所以,相關法律規定;
2、退休被返聘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解聘該員工是否給予補償、補償標准等問題是根據返聘協議來確定的。如果返聘協議沒有約定,那麼單位就沒有義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