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還是55
企業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B. 企業單位女性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是用人單位除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外常見的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
C. 2021年女職工退休條件是什麼
女職工可以根據退休時的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退休條件和選擇。
統一為60歲可以開始領取養老金;領取城鎮居民養老金的女性因為養老金太少遠遠不夠維持基本的身後,可能無法退休。
其實,無論男女,只要有了充足的資金儲備,隨時都可以退休,不存在什麼條件一說;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儲備,多少歲也退休不了,比如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女性;為退休做儲備越早越好!
D. 企業女職工,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社保,在、湖北交滿十五年,五十歲能退休嗎
企業女職工,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社保,交滿十五年,五十歲應該是不能退休的。要到55歲才能退休。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保的女性退休法定年齡是55歲。女性50歲退休年齡是指由國家招工,勞動部門認定正式招工檔案的女工人身份。只是在企業上班,這個條件是不能滿足女工人身份的。
E. 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F. 湖北宜昌秭歸縣退休年齡
男性年滿60歲,女幹部年滿55歲、女工人年滿50歲方可退休
秭歸,殷商時期,為歸國所在地。西周前期,為楚子熊繹之始國。西周後期至春秋前期,為夔子國。春秋中期,屬楚。戰國後期,稱歸鄉。
G. 公司女職工退休年齡
企業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一般是需要年滿50周歲,而要是女幹部的話則必須要達到55周歲。另外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應年滿45周歲可以退休,男性需要達到55歲以上,並且工齡達到十年以上准予退休。其他特殊情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