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甲醫院不在編人員退休工資什麼情況
在編和非在編退休待遇不一樣,在編是按照事業單位待遇退休,非在編是按照企業待遇退休。
不在編人員由於沒有編制,是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協議來確定勞動關系,養老金的計算基本上是執行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計算方式,沒有職業年金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九條有規定: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貳』 編制和非編制退休的區別是什麼
01『叄』 事業單位有編制和無編制,養老保險都一樣,退休養老金一樣嗎
有編制和無編制,通俗來說,就是正式工和臨時工,有編制的那叫鐵飯碗,沒編制的那叫合同工。有編制的人一般是按照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來執行,沒有編制的人則是按照普通勞動合同制度來執行。即便是現在很多醫院也在改革,實行同工同酬,但是很多福利還是有差別的。不在編的醫護人員退休拿的是退休前每個月交保險的錢,而在編的醫護人員退休之後拿的是退休前基本工資的80%。
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差別在於職業年金。這個年金只有事業單位才有,並且是強制執行的。雖然企業無法給員工建立職業年金,但是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給員工建立建企業年金。
按照目前的職業年金繳納比例來計算,個人承擔4%,單位承擔8%,相當於1.5倍的個人養老金,還是非常不錯的。而且在編的人員還有各種補貼,比如住房補貼等等,企業退休人員是沒有這種福利待遇的。
『肆』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退休待遇
編外人員需要在職的時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企業職工養老金。
『伍』 事業單位不在編人員的退休金待遇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陸』 沒有編制的老師退休後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無編老師參加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是企業社保的制度范疇,和企業退休人員一樣的計算標准,領取的是養老金,由社保部門發放的。而在編老師參加的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者暫未參加保險,其退休後的工資根據其退休前的工資和工齡來計算的,領取的是退休金,其退休金一般由財政支付或者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共同支付。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能夠多交,到時就能夠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能夠累計計量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應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衍生問題:
退休教師工資?
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柒』 不是編制的老師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有編制叫離休,工資隨幹部退休可上調。而無編制,只能取得社保養老金。(有編制退休工資不降。還有可能漲。但社保退休就看自己現在的社保水平了。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