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退休人員因工受傷怎麼處理
離退休人員因工受傷的處理是:現工作單位為離退休人員辦理了工傷保險的,因工受傷的離退休人員經工傷認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問題的答復》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㈡ 退休人員退休之後繼續上班,在單位工作時摔了一跤把膝蓋摔骨折了,單位需要負全責賠償嗎
單位需要負責。你公公與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請注意,這里的賠償責任,肯定與勞動關系中的工傷保險賠償是大不同的。
㈢ 退休後工作期間受傷能享受工傷嗎
俗話說得好:「退休再乾等於高幹」,在我們身邊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歲或回60歲退休之後選擇了答繼續發揮余熱,返聘於原單位或其他單位,不過,他們一旦工作中發生意外,能否算「工傷」,該怎樣獲得經濟補償呢?
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㈣ 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對於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企業工作中受傷,應不能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二款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㈤ 退休人員在公司上班受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認為是工傷,需要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那麼工傷員工自己或其近親屬也可以申請。如果不是工傷,而是其他情況,則無法享受工傷賠償。如果在工傷痊癒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等傷殘情況,那麼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對應級別的殘疾之後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 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㈥ 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㈦ 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法律分析:不算,一般按人身損害賠償。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㈧ 退休人員下班路上自己摔傷
法律分析:屬於工傷,退休人員也是有權享受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