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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文職人員什麼時候退休

發布時間:2022-09-04 22:39:58

① 軍隊文職會被辭退嗎合同有年限嗎

不是辭退,是按規定服役期轉業。如果有合同,就按合同規定辦事。

② 文職委任制是終身嗎

文職沒有服役年限,軍隊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委任制,委任制由上級任命,聘用制只要考評合格,就可續聘,直到退休年齡。文職委任制,也稱任命制,與選舉制相對應,其原義是指由立法機關或其他任免機關經過考察而直接任命產生行政領導者的一種用人制度。用在文職人員制度這里,是指部隊用人單位經過考察適合部隊崗位且直接任命為部隊文職人員的一種任用制度。委任製程序簡單,便於操作,效率高、省時間。委任前,應採取公示制度,如果在公示期內沒有疑義,則委任正式生效。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第九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錄聘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職業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文職人員能否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文職人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宣布進入戰爭狀態時;
2、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3、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
4、正在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且須由本人繼續承擔的;
5、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6、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系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系轉移地方的相關手續。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

③ 部隊文職退休有退休金

法律分析:有的,文職人員按照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文職人員從批准退休的下一個月起,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

2.按照當地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關於軍隊幹部退休費的暫行規定》(〔1981〕39號)

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條件是:

第一條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第二條 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第三條 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第四條 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五條 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以上人員在辦理退休後,每月能夠領取退休金。

④ 請問考上部隊文職可以干到退休嗎

可以的。

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年齡5周歲。文職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

文職人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方針,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制度和機制。

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

⑤ 軍隊文職到年齡會退役嗎

軍隊文職沒有服役年限,不會退役,只會退休。軍隊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委任制,委任制由上級任命,聘用制只要考評合格,就可續聘,直到退休年齡。

⑥ 2022年文職政策解讀: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①是非現役人員

②具有正式編制

與現役官兵共同作為軍隊人員構成的基本類別

③可以從事管理工作,也可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是軍隊人員

也是國家公職人員!

文職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這就要求文職人員要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入職動機要端正,要有新時代思想政治覺悟,要有強軍興軍思想,要有為軍隊建設樂於奉獻的精神。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2005 年 6 月 2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 438號公布 2017 年 9 月 2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89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在軍事人力資源領域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建設高素質文職人員隊伍,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

文職人員在軍隊和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文職人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方針,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五條 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制度和機制。

第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戶籍、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

務和便利。

第八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授予相應榮譽。對違反軍隊紀律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章

基本條件、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 18 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錄聘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職業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政治榮譽、表彰、獎勵;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參加培訓;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低崗位等級、辭退、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等;

(六)申請辭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員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及其調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對文職人員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

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

第四章 招錄聘用

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適用於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

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 周歲;

(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45 周歲;

(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35 周歲。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

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直接引進文職人員,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二十條 對批准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實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結果,應當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五章 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軍隊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對文職人員實施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三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

文職人員應當接受軍事職業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統一組織實施。

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

體。

第二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一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評議、績效分析、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准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崗位等級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 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 5 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 4 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 3 年;

(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 4 年、4 年、3 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職責要求,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管理納入本單位政治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對涉密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涉密人員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文職人員參加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其活動,以及與軍外人員的交往,應當遵守軍隊有關規定。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宣誓制度。

第四十條 根據需要,軍隊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境執行任務。

文職人員因私出境,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二條 文職人員應當依照軍隊有關規定穿著文職人員服裝。

文職人員服裝的制式及其標志服飾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評定,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在軍隊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條 文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文職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文職人員認為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軍隊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機構登記。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條

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住房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准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

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條 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第五十一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給予醫療補助。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

第五十二條 文職人員的傷亡撫恤,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的優待辦法另行制定。

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傷亡的撫恤優待,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人員退出

第五十三條 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年齡 5 周歲。

文職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四條 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職業病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文職人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宣布進入戰爭狀態時;

(二)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三)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

(四)正在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且須由本人繼續承擔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系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系轉移

地方的相關手續。

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十八條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並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 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置、招錄聘用、培訓和考核、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待遇保障等方面採取特殊措施,具體辦

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六十一條

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軍隊文職退休年齡

法律分析:軍官、文職幹部或者高級士官,服役滿30年或者年齡滿55歲,即符合退休條件。一般情況下,軍官得干到師級,文職幹部得干滿中級,士官得干到一級(二級)軍士長,才能符合退休條件。團級(包括正團)、初級專業技術、三級軍士長以下,不管服役年限、最高年齡基本都夠不上退休這道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 證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三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 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制發,其統一樣式和管理辦 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⑧ 2021年部隊文職能幹到退休 年齡統一國家執行

軍隊文職人員經過統一考試合格聘用,部隊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3-5年聘用合同。文職人員的退休年齡,統一按國家和軍隊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文職人員只要表現好,能夠勝任工作,原則上都可以穩定工作到退休。軍隊鼓勵優秀的文職人員穩定、長期為軍隊服務。

文職人員還享有探親休假、因私出國、電話費補助、健康體檢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文職人員的傷亡撫恤,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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