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後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2. 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如何交
從08年開始已經有很多省市將將各類關閉破產企業沒有參保的退休人員,將納入參保專范圍,解屬決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因此建議你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咨詢看是否有該項福利制度。
另外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醫療保險不能向前補繳,繳費年限不足的,應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以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費為基數,以自然年度計算,每年按10%的遞增率,一次性補齊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並按規定標准繳納大額醫療保險。
3. 企業退休人員還須交每年65元醫保費嗎
(一)醫保退休條件
企業職工的退休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退休和醫療保險退休。
養老保險退休的條件是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
醫療保險的退休條件是醫療保險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達到醫保退休條件以後,就不需要繼續繳納保險費,而仍然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了。
(二)退休醫保年限
根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醫保繳費的國家規定年限由各地規定執行。
一些地區,由於存在沒有醫保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也會每月直接從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賬戶中扣費,有的是6~7元。
綜上所述,大病醫保肯定是沒有醫療保險退休條件的,需要每月繼續繳費,不過有的是通過醫保個人賬戶折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有退休條件,只要達到相應的條件就不用繼續繳費,仍然繼續享受醫保待遇了。
4. 企業退休人員醫保怎麼交
《醫療保險辦法》規定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是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要體現互助共濟,健康人幫助生病的人,退休職工一般患病較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
二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參與市場競爭;
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作出了貢獻,退休後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因此,《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
5. 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按什麼繳納
為醫療保險也跟養老一樣,有達到最低繳費年限(一般是20年)後才能享受長期醫保待遇的要專求,而醫療保險一屬般都是2000年後開始建立,所以這幾年退休的人員一般到退休時醫保繳費年限都只有十年不到。
有些地方是要求企業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幫他補交夠年限,也有些企業因為支付壓力太大選擇繼續隨在職職工一起按月繳納
6.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具體政策
退休職工醫保政策: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
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後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