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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

發布時間:2022-09-03 18:22:36

① 求<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障 部
文 件

國資發分配【2011】63號

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
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加快推進普通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進程,普通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問題也隨之得到解決。但是,國有企業辦職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與地方政府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相比,總體水平偏低的現象依然存在。為了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中央企業(含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央其他部門所屬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中央企業要認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是指中央或地方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和幼兒園等。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是指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企業所在地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後退休的教師,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三、對於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其基本養老金加企業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加發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的名義予以補齊;實際發放額高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現有渠道發放。
四、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人數和財力狀況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可以藉助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確定發放方式。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發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計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解決解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業做好有關工作。要設立工作機構,明確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要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組織做好退休教師資格審核認定、生活補貼標准確定、人員統計和經費測算以及補貼發放等項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范操作,確保在2011年教師節前全面落實到位。
七、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認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預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人員,要給予幫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將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工作機構組成人員和聯系方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並於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聯系人:國資委企業分配局 劉續浩、鄭維
聯系電話:(010)63192609、63093001、63193130(傳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章) 教育部(章)
財政部(章) 人為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57b71b40100v7he.html

② 教師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和操作層面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廠辦大集體等非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教幼教機構、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過程中遺留的部分中小學教師、轉崗後不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教育教學崗位退休和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保育員、工勤、教輔人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2.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管理人員,原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後經組織安排在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崗位上工作且仍未脫離教育教學任務的,退休後納入政策范圍。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實施改革的原省屬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資金,省財政不予補助。
4.國有企業內部設立的培訓中心、教培處等承擔培訓職責的機構,不屬於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高等教育機構、黨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5.國有企業改制、破產、重組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納入政策范圍。
6.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上辦理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納入政策范圍。
7.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實施時間,以1996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原則上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
8.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不具備教師資格證書、通過崗位審核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可其工程師、經濟師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視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9.今後一段時間內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待遇落實,按國家及省有關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工作要求
1.加強調度督辦。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省國資委)加強對全省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的調度,定期通報市州工作進展情況,對進展較慢的單位進行約談和督辦。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組織督查和通報。市州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省里確定的工作目標倒排工作計劃,加大推進力度。
2.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單位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92號)明確的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切實發揮牽頭作用,督促協調開展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定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2〕42號)對退休教師的資格和身份進行審核認定。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2〕31號)做好生活補貼資金測算、籌集、上報和撥付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關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核定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2〕112號)對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標准進行審核確定。對部分地方和單位操作不規范、審核不盡責等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成員單位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堅決糾正,並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情況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公開通報。
3.強化績效考核。落實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工作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該項工作納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國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州完成情況從嚴進行考核。
4.材料申報要求。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退休教師養老保險統籌關系在市縣的,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經市州、省直管縣市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審,再由市州、省直管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每年於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國資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報送對口上級部門(申報材料內容見附件)。2011—2013年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報送省國資委、省財政廳,逾期未報者責任自負。
(六)補貼發放。生活補貼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領取基本養老金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代為發放,按照經認定的退休教師人員名單和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及時限要求,按時足額發放。
六、其他事項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負責,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和組織好本地區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設立工作機構,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指導督促各部門、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規范操作,確保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到位,並將工作進展情況、解決范圍人員情況以及實施操作中的特殊問題及時向上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請示匯報。
(二)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徑,做好工作預案,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對於目前仍然在崗,今後一段時間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高等教育學校的教師,在崗期間仍執行原待遇標准,退休後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解決待遇問題。
(四)我省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市在浙國有企業所辦的職教幼教機構的退休(退職)教師,按照屬地原則,在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養老金發放所在地解決,並及時做好相關材料的申報工作。
(五)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工作不上網,不做公開報道。各級政府要採取適當形式,使企業職工尤其是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時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各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和解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
(六)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原則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實到位。

③ 關注中央63號文件《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通知》的實施進展情況

④ 教師退休後的待遇究竟怎麼樣退休工資一般是多少

我是高中學校的管理者,曾經負責人事工作多年。

今年我校有3位老師面臨退休,他們非常關心退休以後工資會不會變少,會少拿多少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專門咨詢了辦公室現在負責人事工資的同事。

他接到我的電話後,通過微信發給我一份現行的退休工資審批明細表,我仔細看了看,發現現行的退休工資審批項目與多年前已經完全不一樣了。

按照這個新政策,教師退休工資比在職的時候大約少拿2000元左右。

看到這里,相信各位網友能夠看明白了吧!

我是朗月寒雪,感謝閱讀,歡迎關注,一起聊教育。

⑤ 2020年退休教師病故待遇

2020年退休教師病故待遇如下: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

2、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⑥ 退休教師死亡後應發多少月撫恤金

有區別。區別在於是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6)教育系統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擴展閱讀:

撫恤金的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3]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⑦ 退休教師反映待遇發放未到位怎麼解決

8月24日網傳新化退休教師福利待遇遭拖欠,上訪

一、關於退休教師反映待遇發放未到位的情況

網帖中關於38.8元/月保留津貼,全稱為「未納入工資中的津貼補貼及獎金」。根據2006年7月第四次工資改革規定,2006年6月30日前的離退休人員的保留津貼由機關事業社保繼續發放;7月1日以後的離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該項津貼在新的工資構成中,納入規范後的津貼補貼范圍。但是部分退休教師對這項津貼持有疑問,多次到縣級有關部門上訪。2018年5月3日,縣政府分管教育的領導和人社、教育等部門人員陪同羅某園等退休教師代表到省相關部門陪訪,接訪領導明確回復,參與了第四次工資改革(即2006年7月1日以後)的退休人員,此項津貼不應發放。

部分退休教師提及的績效評估獎,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推動工作,對列入省、市政府績效評估考核的行政單位(參公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專項激勵,按年終績效考核結果,分等次發放。我縣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均未享受此項待遇。

二、關於退休教師羅某園的情況說明

羅某園,女,系我縣退休教師。經公安機關查明,2018年以來,羅某園多次召集部分退休教師,以解決退休待遇問題為由,到有關部門纏訪、鬧訪,嚴重擾亂了機關單位工作秩序。6月7日至7月5日,羅某園先後通過電話和微信,多次組織退休教師數十人圍堵機關社保局,致使該局無法正常辦公。7月5日,羅某園召集三十餘人對機關社保局進行圍堵糾纏,將該局負責人堵在辦公室,不準其離開辦公室、不準吃飯、不準上廁所,從當日上午9時至晚上21時,控制其人身自由達12小時之久。7月12日,羅某園召集部分退休教師到縣紀委信訪室纏訪,將紀委信訪室的門堵住,不準工作人員出入辦公室。7月19日,新化縣公安局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羅某園立案偵查,7月26日,對羅某園採取刑事拘留。

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退休教師的訴求一直關注和重視,在縣級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優先保障了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同時,多次接訪、主動約訪退休教師代表,對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高度重視,在對接上級政策、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正出台切實措施,依法保障退休教師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新化發布責任

⑧ 高校教師的退休金金額和職稱高低有關嗎

教齡津貼標准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中建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機制和調整機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養老金調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上。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等:河北、湖南、雲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這些省雖然經濟不是太發達,但每次漲工資,國家都給予撥款幫助,平均月收入應該在1200元左右。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後,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透露,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調整基本工資絕不是單純地『漲工資』,它只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第一步,即提高基本工資比重,調整、優化工資結構。」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邁出這一步很艱難,而接下來也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⑨ 教師退休人員工資待遇2015新規定

教師退休人員工資待遇2015新規定

內容提示:教師退休工資如何計算?退休教師工資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計算方式,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用以記錄職工個人繳費基本養老保險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計算參保人員退休(養老)時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 金的重要依據。個人帳戶儲存額間斷前後合並計算以復利計息。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即為該職工退休時 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記帳比例全國統一為11%。 什麼是繳費工資指數和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繳費工資平均指數是指某職工在整個繳費年限或其中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中,每一繳費年度的繳費工資與相對應年份的職工平均工資之比的和,除以整個繳 費年限或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後的數值。如果以1為參照,其數值大於1,說明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高於對應年限的職工平均工資,其數值1,則相 反。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繳費工資平均指數與職工退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該指標反映職工在整個繳費年限或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中的繳費工資平均水平,是計算過度性養老金的重要指標。

一、取消中、小學教師職稱工資

目前教師工資以職稱取酬,由於學校中、高級職稱有名額限制的.,特別是高級。達到條件的教師遠遠多於限制的名額,造成資歷、學歷、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師之間(尤其農村義務教育的教師)收入差距過大:高級與初級相差接近一半。而且嚴重影響退休待遇。辦好學校,要靠90%以上教師。以教師職稱高低定工資,不僅不能真正的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大部分教師職稱原因收入差距過大,嚴重影響工作效率,特別是沒有晉上級職稱希望的,後遺症一大堆。因為教師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問題。在失衡心理的驅使下,導致師資流失嚴重,無法跳槽的教師,產生的不良後果將越來越多,於是每次中、高級教師職稱評聘,教師之間、教師與領導、教師與聘委矛盾重重,給腐敗有機可趁。許多原來要好的教師,因此反目成仇,甚至還動用了黑社會,增添紀委等部門麻煩和工作成本。因為職稱取酬的收入差距,有著太多的人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為強烈,教師工資以職稱取酬政策影響安定、破壞公平、損害干群關系、對和諧社會的構建造成嚴重威脅。

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從經濟問題造成民生問題演變為嚴重社會問題。因此通過工資改革「限高、穩中、托低」,逐漸淡化職稱工資,或取消中、小學教師職稱工資。建立效率與公平辯證統一的收入分配,勢在必行。

二、教師的收入

教師收入由:基本工資、教齡工資、績效工資、特優津貼等構成。

1.基本工資:教師按照教師資格定:小學教師3000元,初中教師3500元,高中教師3800元,大專教師4100元,大學教師4500元。(隨國民經濟增長)

2.教齡工資(含工齡):每年60元,隨著教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教師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教的思想,有利於教師隊伍的建設和教師隊伍的穩定。

3.課時工資。課時補貼按照實際上課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教師多代課,特別是年輕教師精力充沛,他們多代課,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學期和學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學期學年評,不終身制。每個老師積極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代課,更要激勵上好課。

5、特優津貼:全體教師公認的特別優秀教師,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教育教學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的推廣,對一所學校或一個地區的教育有一定的影響作用的教育及教學方法,可根據影響范圍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說是以國家及,省級,地市、縣確定不同的標准,使那些有才華的教師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6、山區補貼:農村和邊遠地區的教師,另外給與補貼,應該是工資35%。正如國家幹部下鄉補貼,越偏僻地區,補貼越高,不終身制,離開就沒有。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三、退休教師工資計算方法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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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關於幼教退休的待遇問題

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加快推進企業普通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進程,普通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問題也隨之解決,但是,國有企業辦職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與地方政府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准相比,總體水平偏低的現象依然存在。為了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中央企業(含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央其他部門所屬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中央企業要認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和幼兒園等。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是指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企業所在地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後退休的教師,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三、對於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其基本養老金加企業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加發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的名義予以補齊;實際發放額高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現有渠道發放。
四、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人數和財力狀況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可以藉助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確定發放方式。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發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計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業做好有關工作。要設立工作機構,明確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要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組織做好退休教師資格審核認定、生活補貼標准確定、人員統計和經費測算以及補貼發放等項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范操作,確保在2011年教師節前全面落實到位。
七、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認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預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人員,要給予幫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將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工作機構組成人員和聯系方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並於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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