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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離退休人員迴避

發布時間:2022-09-03 14:52:40

1. 最高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擔任該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第二條 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一)擔任該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2. 法官迴避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第一條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在許多案件當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違背此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的申請。審判迴避制度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迴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審判人員的訴訟迴避行為,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第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經過第二審程序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迴避,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以及主持調解工作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八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第九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十條 人民法院發現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訴訟代理或者辯護行為。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相關意見反饋給舉報人。
第十二條 對明知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情形不依法自行迴避的審判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分。
對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未責令其停止相關訴訟代理或者辯護行為的審判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但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三條所規定人員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2000〕5號)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4. 對於審判人員來說,離任後有任職迴避的規定,下面這句話什麼意思可否舉例說明

這句話分兩層意思:

一,作為曾經的審判人員離任後有迴避的規定。(需迴避某職某事)

二,A款,承接上面的迴避規定,但如果本人是某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無需迴避!!

二,B款,承接迴避條件,但如果他是某當事人的近親,需要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其訴訟(即官司),則亦無需迴避!

舉例,王某,原審判人員,離任後,有權代理他兒子,他父親,,,或者法律允許的其它親人的訴訟,或做其辯護人!而,無需迴避!

5.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任職迴避的問題

你好,可以當,但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在當律師,這個在律師法立都有明文規定的,

6. 刑事訴訟中關於人民法院迴避制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迴避制度適用的人有以下情形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四)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 最高院迴避新規

法律分析: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系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條 符合任職迴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職迴避條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任職迴避申請,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另行安排工作崗位,確定職務職級待遇。

第六條 符合任職迴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沒有按規定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免去其所任領導職務或者將其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第七條 應當實行任職迴避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任免許可權不在人民法院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向具有幹部任免權的機關提出為其辦理職務調動或者免職等手續的建議。

第八條 符合任職迴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一)隱瞞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情況的;(二)不按規定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的;(三)採取弄虛作假手段規避任職迴避的;(四)拒不服從組織調整或者拒不辦理公務交接的;(五)具有其他違反任職迴避規定行為的。

8. 民事訴訟對於審判人員迴避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七條 迴避後果和復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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