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
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還占個位置繼續上班,拿雙工資合理嗎?這個當然是合理的。這種情況就屬於退休返聘,但是退休返聘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工作單位接收你,那麼這完全取決於所在工作單位的實際情況來決定,那麼既然工作單位願意接受退休人群,就說明該退休人員應該是能夠為,自己所在的公司創造出一定的經濟價值,所以說他才願意接收退休返聘人員。
當然他所所享受的雙份工資。一份是我們合理合法的退休金待遇,這個是完全無可厚非的,另外一份就是退休以後作為工作單位來發放的勞務費用,因為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能夠被稱之為是工資性的待遇,只能夠被稱之為是勞務費,所以說自己所享受到的相關報酬都是完全的合情,合法合理合規是沒有任何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作為一個退休人員那麼你也可以去應聘,也可以去發揮自己的 娛樂 ,找一下自己的同類工作單位或者說工作崗位,那麼這樣的話也可以讓自己獲得一份雙份的收入,我們不能說他一個人拿兩份工資或者說占著位置不走,實際上這就是他應當發揮的經濟價值,作為工作單位來說,他只要願意接受,那麼我們就可以去這樣的工作崗位,上班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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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說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在行政事業經費中,拿不出相應的經費來為他發另一份工資。如果是企業,那就另當別論了,說明這個人退休還有很高的利用價值,一時半會兒別人可能還取代不了,所以被企業返聘除了拿退休金以外,單位再付給勞務費用,那是合情合理的。
有些人退休以後,被原有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返聘回去,繼續上班,這種現象很常見,我們通常叫做退休返聘。對於退休返聘的人,既可以領取養老金,又可以在單位領工資,而且還佔了年輕人的崗位,看似占盡便宜,極不合理,實則不然。因為退休返聘是企業和退休職工達成共識的結果。所以,這件事是否合理,重點要看返聘的動機。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退休返聘人員?退休返聘主要是指企業將已經辦理退休的人,重新錄用,繼續為公司服務。退休返聘人員,無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般要與企業簽訂《勞務協議》或《僱傭協議》,與企業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企業按照協議向他們支付相應的報酬。
二、企業為什麼要返聘已經退休的人?1.能夠為企業創造價值。 大部分能夠被返聘的人員,要麼是企業的精英,在管理和技術等領域,有自己獨到的見解;要麼就是手裡掌握一定的資源,有強大的人脈關系,他們能夠為企業打開市場,減少溝通成本。通過返聘的用工方式,可以將他們自身的個人價值轉化為企業價值。正所謂家有一老,如有一寶。有這樣的老同志坐鎮,就會讓人很安心。
2.能夠為企業降低人工成本。 一方面,被返聘的人,普遍都是工作經驗豐富,招之即用的人,他們能夠獨立承擔某一領域或者多個模塊的工作,這樣可以大大減少企業培養新人的成本。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企業無法為他們代扣代繳個人社保費用,也就是說,他們個人是不需要繳納社保費用的。退休返聘人員在為企業服務期間,如果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只需企業承擔繳納統籌部分的社保費用;如果建立的是僱傭關系,企業只需繳納意外傷害險、僱主險或者商業保險即可。
三、退休返聘,是否合理嗎?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之一,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這件事都是無法達成的。既然企業選擇返聘一個人,就說明企業願意承擔返聘帶來的一些成本和後果。退休職工同意返聘,也說明他們知道企業返聘他們的用意。只有雙方達成一定的共識,退休返聘才成立。
實際上:但凡能夠被返聘的人,就說明它能夠對企業產生一定價值,否則企業也沒必要留出一個崗位,額外支付一份工資。所以退休返聘是否合理,要看返聘的動機,也就是價值產生的渠道,是否合理!
1. 如果通過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合理的。 比如:返聘技術骨幹搞研發;返聘管理骨幹帶團隊;返聘技能工人傳幫帶;這些返聘,都是通過釋放個人價值,為企業創造正向的收益,是合理的。
2.如果通過非正規渠道帶來價值,返聘就是不合理的。 比如:某公司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把已經退休的親戚返聘回公司,提供一個更值崗位,負責值夜班;某公司重新返聘已經退休的高層領導,為其提供一個閑職崗位,雖然沒有任何實質性工作,但仍然有高薪加持。這些返聘,都是以權謀私,為個人謀私利,是極其不合理的。
寫在最後:1. 關於退休返聘合理性的問題。 退休返聘屬於企業用工方式的一種,只要返聘的動機沒問題,那返聘就是合理行為。
2. 關於佔了新人崗位的問題。 在職場上,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存在誰佔了誰的崗位,誰擋住了誰的晉升路徑。換個角度說,有了返聘人員做榜樣,更有助於新人去成長。
3.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領取兩份工資的問題。 正所謂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對於退休人員也是如此。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天經地義,繳納了半輩子社保,領取養老金合理合法。另外,退休人員被返聘回企業,與在職人員一樣,都在為企業創造價值,有勞自然應有所得,領一份工資也沒毛病。如果你個人能力突出,且身體 健康 ,哪怕是退休了,一樣可以繼續發光發熱。
退休返聘本是為企業創造價值的好事。但是過去有很多事業單位或者國企的領導,退休以後,還要求企業返聘,拿高薪,掛閑職。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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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但為什麼還占個位子繼續上班拿雙份的工資,這樣的做法合理嗎?首先這樣的做法當然是合理的。既然作為退休人員,能夠返聘在工作單位,無論是自己的原工作單位還是一些別的工作單位,那麼就說明有一個前提條件,作為工作單位,他是願意接受退休老人的,所以說雙方達成了這樣的一種勞務合同的協議,這肯定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任何人也都沒有權利去剝奪他人的勞動權利。
所以他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份雙方的待遇,當然這個待遇也是他的合法所得,一方面的待遇是他養老金的收入,另外一方面是退休返聘之後,有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發放相關的勞務報酬,那麼確實是有兩方面的待遇,那麼這兩方面待遇相加確實還是比較不錯的收入,所以說可能有很多人看來給予了年輕人更大的一個就業壓力,其實則不然我認為並不是這樣子的。
工作單位既然要返聘退休人員,那麼就說明退休人員的工作經驗是值得工作單位完全信任的,他能夠給工作單位創造出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還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經驗來幫助工作單位來帶一帶新人,可以起到一舉雙得的作用,那麼退休人員本身也不用繳納五險一金,所以從用工成本上來說,企業單位也付出的成本是比較小的,所以說這都是聘用退休人員的根本原因。而對於年輕人來講,自己如果說實現不了就業,那麼還是要從自身去找原因,而不能說因為退休人員佔了工作崗位,自己就找不到工作,其實這是一個完全不正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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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多去了,我見的也太多了,絕對不合理,尤其是醫生和會記人員返聘的最多,我還見過一個基本破產的國有企業,讓全部工人下崗以後,留了三十多號人,拿上賣地的幾千萬元,重新起灶,另成立新的公司,其實,狗屁業務沒有,就是靠銀行利息過著奢侈的生活,而且留守人員到了退休年齡以後,全部返聘,組成了一個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以上行為其實就是挖 社會 主義牆角,是一種封建落後的行為,和改革開放政策格格不入。對我們的經濟的發展和 社會 和諧的建立都是背道而馳。
我是在2015年7月從現在的這個單位,根據化工行業的特殊政策,在57歲時辦理提前退休的,退休前我是在公司擔任黨群工作部部長的職務,一直負責公司的組織人事、幹部管理、黨的建設,群團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有人說我們這個部門是個冷門,沒有什麼事情做,很多年輕人也不喜歡到這個部門工作;但是另一個方面進這個部門的人員,前提條件都必須正式黨員,自然要求要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要有比較強的黨性原則,要有積極向上價值觀和事業心,還要有比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綜合寫作能力,如果按照這個條件去招聘,來應聘的十個人很難選中一個人,到我們這個部門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心要報考公務員,錄取率也肯定是比較高的,因為他的要求一點也不比公務員差。
就是這么一個不被外界看好的部門,在國有企業內部卻是一個非常核心的部門,綜合性很強的部門。現在的國有企業,黨委要是發揮領導作用,起著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作用,黨群部既是企業的組織部,也是黨委辦公室,現在企業的很多事情都要經過黨委前置研究,才能進入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等後續程序,可見黨群工作部的工作量有多大,他工作內容的價值有多高。
所以我當年辦理退休時,只是答應公司在沒有找到合適的接班人之前,暫時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沒想到我這一暫時繼續工作,就繼續了五年,到現在今年我已經62歲了,再繼續工作下去,不但與現行的相關政策不合規,我自己也太累了,實在沒有繼續工作下去的體力和精力,雖然今年公司一直在招聘合適的接班人,最後還是沒有公開招聘成功,只有在集團內部選拔調動了一個同事過來,到現在為止已經帶了五個月,所以我才有機會在12月底離開公司回家真正退休。
的確正如這位朋友所說,我在返聘這個崗位的五年,不僅既要拿一份養老金,還要拿這個崗位負責人的薪酬待遇,甚至待遇比一般同崗位的年輕人還要高很多,但這個待遇並不是我自己要求的,而是我公司根據崗位工作的重要性,我為公司付出辛勤的勞動以後獲得的合理報酬,我和公司都是雙贏的。從我來說,我繼續在這個崗位上工作,可以培養一批公司所需要的管理人才,為公司各個崗位推薦更多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幹部,我可以充分發揮自己能力和才幹,獲得一份豐厚報酬來彌補養老金偏低的不足;從公司來說,公司的工作不能因為找不到合適的人而受影響,公司並沒有多支出人力資源成本,反而要少交五險一金,這對推動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展開,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綜上所述,從我的這個案例中,至少可以得到兩個結論。一是退休人員返聘到公司工作,並不是要佔著誰的位置,位置有很多,關鍵是這個位置你能不能來坐;二是退休人員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是自己依法繳納養老保險以後所享受的待遇,退休後返聘到企業工作,是自己 社會 價值的體現,而這種價值和佔位置是沒有關聯的,是市場方式在職場領域的具體體現。
合理!先糾正一下,不是占個位子,而是這個位子暫時還沒有合適的人選。再糾正一個提法,不是拿雙倍工資,一份是退休後國家給予的養老金,一份是單位返聘他的勞務費。這份勞務費有高有低,有的按在職原薪資待遇發放,有的高於原薪資待遇發放,也有的低於原薪資待遇打折發放,這一切均與該退休職工能力大小,單位對其依賴程度大小,由雙方友好協商而定。
退休後單位返聘大多是技術骨幹營銷人才和管理人員等三類人員,早先較多但如今能繼續返聘者已是鳳毛麟角,用雙贏一詞概括最恰當:單位確實需要他發揮余熱,他也樂意付出余熱拿點報酬。
別嫉妒,退休返聘是他(她)的本事,有本事人老退休也是寶。
退休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不可取,現在這種情況都出現在幹部的特權上時際就是腐敗的一總形勢不管什麼原因都不應當繼續幹下去除非搞科研的,如果你作為幹部到期不退繼續佔用公共有效資源但工作效率不高不但會影響單位的發展同時也會造成 社會 的不公、比如年青人不能盡快得到使用和發展浪費了他們的青春和學業造成了大學生長期得不到自己所學知識應用更造成的 社會 資源被一些 社會 官員為了個人私利所無效長期佔有也造成了工資收入拉的官員工資太高的行成。
這要具體看。1.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幹部55女工人50)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社保關系,進入退休人員序列,其中少數有一技之長人才,單位工作確實需要,返聘繼續留用,這完全應該且無可厚非。2.『』退休返聘留用『』基本是單位一種「常態」,難免存在留用者中有不少「佔到茅室不拉屎」非正常現象,引起單位職工的微詞、不滿以至情緒。
是這樣的,有的人退休了才在原單位繼續上班拿工資,這是因為他被原單位返聘了,跟原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工資也是屬於勞動報酬所得。至於說雙份工資,其實嚴格來說,不能這樣說的,因為養老金並不是由單位發放的,也不屬於工資范疇,而是由社保基金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返聘回到原單位繼續拿工資,這無可厚非,這說明他在職業技能或者管理能力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這才能夠讓原單位繼續聘用。因此,與其去質疑別人的工資合理性,還不如提高自己的能力,將來也可以做到即便退休了,還是單位眼中的「香餑餑」。
其實,現在有不少退休人員,在拿著養老金之餘,也會力所能及地去做點其他事賺錢,尤其是因為養老金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開銷的退休人員,可能會選擇繼續工作來賺錢,這樣才能讓自己整體的養老金收入有一個提升。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②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還需要交養老統籌嗎國家執行的相關文件號謝謝!
退休人員(指的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哈)不在繳納任養老統籌。國家社會保專險法不會這么細的,但是各地方有屬相關規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第四條 (權利義務)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單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還應該繼續繳費。
③ 退休職工返聘還要交統籌養老保險嗎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需要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但可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進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所以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他們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內退人員由原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需要由原單位出具證明。勞動局稽查人員都了解此項政策,可以提交相關的說明。
(3)聘用退休人員企業交統籌部分嗎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地方法規也有相關的表述,就是職工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國家統計部門對於職工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職工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
④ 退休返聘交社會統籌嗎
退休返聘的一般情況下,已經可以享受退休金了的,是不需要繼續繳納社會統籌的了
⑤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需繳納其養老保險的統籌部分嗎
摘要 可以繳納
⑥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需交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嗎
我認為已退休並開始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企業聘用其時,不應為其支付勞務費的同時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統籌部分,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者了,不再適用於勞動法范疇,應適用於民法與合同法范疇,不解的是,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2008年33號文件中的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卻要求企業聘用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列支工資總額中,而不是通常的管理費用項目中,並於最近還以此通知為依據檢查其所屬企業,我們遵守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目前很困惑,只想求尋一個權威答案,以此做為企業聘用員工的法律准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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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退休人員返聘養老保險統籌部分企業好需要繳納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同城市的規定不一樣,需要查閱相關城市社保局的文件,像遼寧,企業聘用退休返聘人員就需要交企業統籌部分。
⑧ 聘用退休人員也要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要區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1、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再參加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8%的個人繳存部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部分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繳納,也就是"工資總額"中企業繳納部分還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職工工資.2、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系處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