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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單位後退休人員死亡

發布時間:2022-09-01 16:18:43

『壹』 參公單位退休幹部病亡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執行標准,其中屬於參公人員退休的,按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不屬於參公人員的,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人社部、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屬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貳』 公務員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金如何領

法律分析:公司員工在退休後死亡的,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在已故退休人員的家屬提供相關的資料後,家屬是可以進行喪葬費領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

參照公務抄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襲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當地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另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也進行了調整。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離退休人員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肆』 事業單位參公退休後死忘如何計算撫插金

摘要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計算:

『伍』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標准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2)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3)(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3、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4、(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5、(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可領取哪些死亡待遇?
(一)喪葬費
退休人員在去世後,其親屬可領取到一筆喪葬費,主要用於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一般包括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必要的交通費等。關於喪葬費的標准,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以沈陽市為例,根據《遼寧省人事廳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的有關要求,喪葬費按照上一年的沈陽市社會月平均工資三倍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是指國家發給犧牲或病故人員家屬的撫恤費,主要體現國家對於已去世退休人員家屬生活上的關懷。與喪葬費一樣,不同地區對於撫恤金的標準的設定也各不相同。以四川省為例,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養老金標准;
(三)供養直系親屬待遇
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標准主要分為兩種,第一是一次性救濟費,第二是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主要用於退休人員去世後,如果對於供養兒女有困難的家庭給予一定層面的經濟幫助。依舊以沈陽為例,沈陽一次性救濟費的標准為退休人員死亡時上年度10個月沈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對於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主要以沈陽市每年的低保標准為主,2020年為715元/月。
(四)個人賬戶養老金額、醫保卡余額退付
對於退休人員去世後其個人養老賬戶有剩餘未計發的或者醫保卡內有餘額未使用的,是可以去當地社保局辦理一次性退付手續的。當然各個區辦理退付的標准和要求不同,有的地區是無法辦理退付只能由相關親屬進行繼承。這個還需要詳細咨詢一下當地的社保部門。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陸』 參公編制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計算: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柒』 參公人員死亡撫恤政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1、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2、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3、中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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