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職工判刑後養老金
法律分析:在職職工判刑後,如果出獄後已經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⑵ 公職人員被判刑後有退休金嗎
公職人員被判刑來後給予開除公自職處分的沒有退休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⑶ 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判刑後還有退休金。
對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⑷ 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還能有養老金嗎
一、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還能有養老金嗎
1、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沒能有養老金。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還有嗎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7、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⑸ 在職職工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職工的退休金是按照本人參保確定,不受判刑影響,但是被判刑,入職單位會做出開除決定,這樣會影響社保金的繳納,在此期間需個人繳納,如果不間斷社保金繳納,滿15年,年齡超過60歲(男)照常享受退休待遇。
⑹ 在職的被判刑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在職職工判刑後,如果出獄後已經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五條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⑺ 在職判刑人員能享受退休待遇嗎
法律分析:在職職工判刑後,如果出獄後已經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⑻ 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8)在職職工判刑後的退休金及養老金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在職人員判刑,服刑期滿養老保險問題,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一、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
(注:判刑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正常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同樣起作用。)
二、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社會 保險機構返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原單位未予開除並予以接收安置工作的,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恢復工作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重新就業,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再就業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僅供參考。
樓主你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該怎麼辦?作為在職人員判刑之後,那麼在服刑期間這段時間之內是不允許來參加社保的,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的參加社保,當然你服刑期滿之後,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且自己具備法定的退休條件,那麼直接可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還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自行繼續繳費,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這個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來參保交費的話,那麼可以讓自己獲得更多的累計繳費年限。
所以說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能夠辦理退休,我個人建議繼續參保交費,自己的養老保險或者社保的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當然你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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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被判刑後,除了刑罰以外,國家會不會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進行處理呢?目前來看是不會的。
養老保險繳費,一般分為兩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是通過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方式,職工繳納8%,企業繳納16%,過去企業繳費比例可能在13%~20%。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是通過參保人本人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的方式,繳納的費用。
保險繳納以後,會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同時計算繳費年限。職工個人賬戶的提取只有職工退休時按月支取或者職工去世後一次性支取。另外還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可以提出終止參保關系。《 社會 保險法》中沒有任何可以將以繳費記錄作廢的規定。
因此,只要繳費了,過去的繳費記錄就不會因為犯罪而作廢。當然國家可以對犯罪分子處於財產罰,但是相應的財產罰也不會觸及養老保險繳費的。
唯一受到影響的是,原先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群。視同繳費期間個人不需要繳費,國家會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過去國家規定,如果被處以刑事處罰,相應的工齡應當自正式參加工作且恢復政治權利開始重新計算連續工齡。由於在養老保險繳費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因此這一部分人損失會很大。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的。
其實,如果被處於刑事處罰,肯定會不能繼續參保繳費了,即使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也是一樣。如果多繳了費用,查實以後會被退回。由於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因此受刑事處罰的人員養老金等於會受到影響。另外,養老保險的辦理退休條件是繳費滿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因為受刑事處罰,參保繳費時間受到限制,到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那麼就會延遲退休繼續繳費。晚退休一年少拿一年養老金,還需要繼續按高基數繳費,肯定很不劃算。這種情況下可就虧大了。
其實除了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受到的影響比較大。根據2001年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會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以後,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發放原基本養老金,然後才可以參加以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於現在退休後的養老金是每年調整的,因此會比較吃虧。
另外,養老保險的有關待遇,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實際上還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待遇,如果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去世,其家屬是沒有相應的待遇的,但是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注意,雖然現在我們養老保險,是按照百分之八劃入個人賬戶的,個人恰好是按照8%繳費。實際上在2005年以前,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低於8%,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是11%。所以,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並不一定是個人賬戶的余額。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管治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所以,如果是在職職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的,沒有退休前被判刑相應影響可能會小一些。如果是有視同繳費年限和退休職工影響可就比較大了。
樓主您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的養老保險該怎麼辦?那麼在職人員判刑之後是不具備正常的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所以說在復興期間這段時間之內就會終止中斷你的養老保險,那麼你的累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就會減少,但是服刑期滿以後又會恢復你養老保險的繳費,那麼無論是你有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自己都可以去繳納這個養老保險的待遇。
所以我們只要尋找到以前的這個養老保險的關系,那麼繼續按照之前曾經所繳納過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就可以了,當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滿足15年以上的繳費條件,那麼就可以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然後進行逐年交費。
所以說雖然你在服刑期間,沒有辦法來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但是在復興期滿以後就可以正常的來參保交費了,如果附近起碼之後沒有工作單位接收你的話,那麼你就自行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這樣的話也可以有效增長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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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到了可辦領取養老金手續。如果是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從來自己沒有繳納養老金的,可能就辦理不了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