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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的老復員軍人

發布時間:2022-08-30 12:55:27

企業退休退伍軍人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4、優待養老金。
【法律依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Ⅱ 企業抗美援朝老兵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按照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原標准對其遺屬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目前還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復員軍人遺孀能夠領取生活補助。對於抗美援朝志願軍軍人中的有離休幹部,老復員軍人,退休人員、農村戶籍退役老兵等四種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補貼和照顧都是對於其本人的,故世後就會直接取消,絕不會蔭及家屬和後代的。(2)企業退休的老復員軍人擴展閱讀:根據《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之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補助,目前的補助標准為:每服役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25元。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前、部隊實行供給制時期入伍的復員軍人),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在老復員軍人病故當時由民政部門予以一次性的生活補助;

Ⅲ 國家有對企業退休的退伍復員軍人有優惠政策嗎

現在轉業軍人在企業退休有很多優惠政策,如工資補貼。現在退伍軍人在企業退休有無新的優惠政策,如退休年齡,工資補貼等。

Ⅳ 企業退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企業退休退役軍人補貼新政策是什麼
一、確定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工資待遇的原則
黨和政府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工資生活待遇問題,根據各個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措施和辦法,體現了黨和政策妥善處理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工資待遇問題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適當照顧

由於國家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採取了不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因此,對新老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工資待遇,要注意適當銜接,盡量避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之間在工資待遇上的矛盾。

二、企業退休退役軍人補貼新政策
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三、退休補貼
如果公司是按勞動法和社保法的規定為員工辦理了社保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沒有規定公司還要給予補貼。當然如果公司效益好,也可以給予退休員工一些補貼。但沒有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Ⅳ 軍轉幹部企業退休後還能領取部隊的撫恤金嗎

退伍軍人從企業退休後是有補貼政策的。
補貼標准: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補貼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條件:年齡在60歲以上(含),並且沒有享受到國家關於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年限是按年計算的,不滿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計算,算頭算尾。三:農村籍轉業志願兵享受生活補助:對於轉業志願兵,服役年限可以計算為享受生活補助的年限,但是轉為志願兵以後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計算在內了。
四: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申請老退伍軍人補貼待遇: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退伍證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並且辦理手續,填寫相關登記表。
五: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標准:按照一年兵役每個人每個月發放10元的老年生活補助來計算補貼標准。例如,服役四年,則每個月發放標准為40元。

Ⅵ 單位退休的退伍軍人國家有補貼嗎

軍人的補貼是專項補貼,跟是不是退休沒關系,即使拿著單位的退休金軍人的補貼也一樣有。

Ⅶ 企業退休的復員軍人退休後有補貼嗎

對於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沒有看到具體政策,但是對於轉業幹部方面,規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7)企業退休的老復員軍人擴展閱讀:

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險待遇:

現行政策規定,士兵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財務部門根據退役安置去向和服役期間月繳費工資,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義務兵的月繳費工資,按退役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准確定。目前,1名服役滿兩年的義務兵,退伍時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為3萬多元。

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安置後,需及時持軍隊開具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另據政策規定,士官服役期間,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按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同等數額給予補助,退役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軍隊財務部門將退役醫療保險金通過銀行轉移至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義務兵服役期間不繳費,退役時按統一標准乘服役年限計算,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安置後,需及時持軍隊開具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負責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到地方後,可用於支付醫療費用。

退役士兵還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士兵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單位就業後,所在單位或本人要持軍隊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以及士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失業保險手續。

Ⅷ 退伍軍人在企業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從企業退休後是有補貼政策的。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五十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Ⅸ 復員軍人待遇最新規定

2017民政部關於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

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9)企業退休的老復員軍人擴展閱讀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下發《關於提高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標准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及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對相關老復員軍人生活待遇進行調整。

據了解,此次提標中,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

將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和抗美援朝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准分別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發放,所需資金由其所在企業承擔,其中關、停、並、轉等困難企業先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社和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同級政府根據企業的困難程度給予補助。

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新增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

同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不低於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參考資料

人民網-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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