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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留用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30 09:25:58

Ⅰ 退休後,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關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與工作單位關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部分省、市法院規范有不同的規定,且現有的規定也未至詳盡,實踐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繼續勞動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與實際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作為僱傭合同糾紛予以受理"。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項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關系,其協議解除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即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1)退休留用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按勞務關系處理。認為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便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只能存在勞務合同關系。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該觀點認為盡管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並不表明該勞動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與退休之前並無不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應當承認這類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提供勞動。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身份合法性問題,關鍵還在於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界限性質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喪失勞動者資格的年齡,是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不再勞動的一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從我國退休制度的設計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共同構建的勞動關系的退出機制。從用人單位強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夠緩解就業壓力,盡快實現新老交替,使年輕的勞動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礎上提供勞動並交納社會保障費用。

從用人單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單位可以使用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勞動者,避免招錄的年輕勞動者因經驗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Ⅱ 退休機關幹部能否留用繼續行使管理權

不能,退休了就離開崗位了,也就無行使管理權了,如要留用,只能參與管理,起個參謀作用,沒有管理權了

Ⅲ 公務員編制到了退修時間可以繼續留用工作嗎

員工到達提休年齡後可以不退休嗎?大家保提醒您,在特定條件下,年齡到了也可以不用退休,或者受單位退休返聘。但是受返聘的退休員工無法參加社保,也沒辦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單位繼續留用退休職工也需要備案。那麼備案怎麼辦理呢?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退休職工年齡到了可以不退休嗎?

出現以下情況的,可以不退休:

1.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2.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3. 職工已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企業與職工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另有規定的除外),並將備案後的書面協議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職工個人賬戶並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應停止繳費並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職工繼續留用怎麼備案?

一、備案所需材料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備案核准表》一式三份(A4紙)(可下載);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書面協議(企業與職工簽訂)一式三份(A4紙);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人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戶口本含首頁和本人頁)(A4紙)

4)特殊情況根據實際提供其他相關材料(A4紙)。

二、備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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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案注意事項(北京為例)

1.受理崗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科(南419號房間) 聯系電話:88506505

2.受理時限:7個工作日。

備註:備案之前,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備案核准表》及相關材料、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人員檔案至行政事務管理科(北區一層)進行審檔。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Ⅳ 退休人員留用後工傷事故怎樣辦理

一、工傷保險不應該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退休人員應該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待遇的規定,出現問題按《合同法》來處理,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二、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僱用關系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Ⅳ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留任嗎

達到退休年齡的話可以按聘用關系繼續留任,但是也要單位願意用你才行,不是你想留就留的。一般只有
高級管理人員
,技術人員,或者人緣很好的人才可以留,其他的一律退休。

Ⅵ 已退休員工留用後,企業考慮辭退,應如何釐定合理的補償金

留用退休留用職工解聘,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已經退休職工,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留用的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屬於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由聘用合同約定。因此,聘用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職職工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而負責人向員工出具辭退通知書後,員工並不接受單位只補償不超過8個月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加班費)作為補償金。因為有前例,過去一年中,公司曾先後辭退兩位女性員工,但相對較年輕,並未達退休年齡的。當時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Ⅶ 退休後單位留用應該簽訂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紀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兩方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單位願意繼續留用本人也認可的,那麼兩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原勞動者已經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而是適用於合同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爺爺在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了被單位留用,請問工資應該怎麼發

爺爺應該拿正常的退休工資,如果單位留用,雙方可以協商,單位給予適當的補助。通專常單位是補差屬額的。譬如說爺爺退休前的工資是3000,退休後的工資是2500,那麼單位在補發500元。如果爺爺覺得太辛苦,也可以不留用,這是爺爺的自由,單位是不能夠勉強的。

Ⅸ 勞動法有沒有對退休留用不用正式員工的規定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參考資料: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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