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到退休了還沒有交夠年限,可以延遲退休嗎
醫保可以延遲退休。
現在醫保的規定是,累計交滿25年之後方可終身免費享受醫保待遇。但是,在辦理養老退休時,如果醫保沒有累計滿25年可以有兩種方法處理。
1.辦理養老退休時,延遲醫保退休,繼續按月繳納醫保。直至累計滿25年後,在辦理醫保退休。
2.一次性躉交至累計滿25年,辦理養老退休的同時,辦理醫保退休。
㈡ 寧夏企業退休的取暖費是多少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有取暖費的話應由原單位或社保部門發放。具體的金額要看各地的政策。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准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准為在採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放。
法律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於發放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通知》(寧勞社發〔2005〕105號)
二、發放標准
(一)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標准發放,低於4193元的按4193元標准執行。其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標准為基本離休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退休(退職)人員發放標准為基本退休(退職)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
(二)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9 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不含寧政發〔2010〕10號文件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3443元確定, 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4193元。
(三)根據寧政發〔2010〕10號、寧政發〔2014〕 49號和寧政規發〔2020〕6號文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按照2019年度寧政發〔2010〕 10號文件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880元確定, 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按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197元增加,共計2827元。
三、發放時間
2020年度冬季取暖費補貼於10月份發放到位。
㈢ 寧夏銀川農牧場退休工資
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工資標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㈣ 寧夏養老金上調方案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調整方案如下: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0.88%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法律依據:《寧夏自治區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0.88%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
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㈤ 2022年寧夏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工作的工資的習俗是什麼
2022年將繼續調增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
結合人社部的調整通知可以推出,2021年寧夏企業退休人員的人均養老金水平為4407元。根據2021年的各項經濟數據預測,2022年養老金增長幅度有望突破4.5%,維持在5%左右的水平,那麼,今年養老金繼續上調後,寧夏企退休人員的人均養老金水平有望突破4600元大關。
此外,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可以額外多漲錢。一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人每月分別可以額外增加20元、25元。企業軍轉幹部,養老金水平低於4407元的直接調整到4407元。
㈥ 寧夏養老保險職工53歲交滿15年能退休嗎
不能退休。
這說明在50歲的年齡階段,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僅僅只有12周年,而12周年是不可以直接去辦理退休的,所以必須要滿足15年以上的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那麼你需要面對的結果就是延遲退休,也就是說50歲你不能退休,然後你延遲三年正常逐年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之後,才能夠選擇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㈦ 寧夏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靈活就業人員的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含視同繳費),且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女性參保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選擇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傳統主流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男65周歲、女55周歲以下)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人員,包括: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本醫療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㈧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全區統籌的規定(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揮社會保險的統籌、儲備和調劑功能,提高統籌的社會化程度,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平衡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本自治區境內列入統籌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的領導。自治區和各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工作由自治區和各市、縣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第二章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四條統籌范圍:
凡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中央駐寧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除外)以及非財政撥款、經費完全自收自支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農、林、水、牧以及勞改、民政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參加全區統籌。第五條統籌對象:
(一)在職固定職工;
(二)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1971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混崗工作的集體所有制職工;
(五)離休、退休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第六條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生活補貼;
(三)退休費補貼;
(四)糧、副、肉、水電、洗理、煤價補貼;
(五)冬季取暖補貼;
(六)知識分子工齡補貼;
(七)護理費;
(八)離休幹部交通費補貼;
(九)喪葬費和一次性支付的撫恤金;
(十)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書報費;
(十二)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費用。第七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易地安家補助費、建房補貼、住房困難補助費、車船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暫不納入全區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前款所列費用原已納入市、縣統籌項目的,仍以市、縣為單位實行統籌。第八條實行全區統籌後,如遇國家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或新增加福利補貼待遇,暫由原單位支付,待調整統籌方案時再納入統籌項目。第三章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第九條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市、縣按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職)費用總額之和的18%計提,退休養老基金不夠使用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調整計提比例。
各市、縣可根據自治區的基金提取比例和調撥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提取比例和辦法,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條件成熟後,實行各企業按全區統一比例計提。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離退休費用按統籌項目計算,一年核定一次。第十條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從1992年7月1日起,凡參加統籌的在職固定職工必須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標准開始時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在發工資時代扣。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組成部分,列入全區統籌基金統一使用。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按國務院〔1986〕7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1986〕130號文件執行。原有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按統一比例計提,合並調劑使用。各市、縣在1992年6月30日前,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從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基金收繳總額中上繳20%;從1992年7月1日起,在當年或當月收繳的基金總額中按50%計提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為全區統籌後備調劑金和積累金。其餘部分留存各市、縣代管。留存在各市、縣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屬全區統籌基金,如需動用,必須經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第十二條各參加統籌單位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第十三條退休養老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統一使用銀行的「委託收繳憑證」,並加蓋社會保險機構的「退休養老基金專用收款憑證」印章。各開戶銀行應視同在職人員工資,以優先順序代扣繳(免簽收繳協議書),各單位不得拒付和反托收。
凡參加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退休養老基金,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留利及單位結余中列支,並轉入退休養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