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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合同時效

發布時間:2022-08-29 09:43:09

1. 2020年退休返聘不得超過幾年

退休返聘時間沒有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1)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合同時效擴展閱讀:退休前的勞動糾紛可以 退休後屬於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2、雖然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由於你被拖欠的是8月份的工資,且你已經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與其還在幻想經理信守諾言卻一次次落空,還不如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更為有效。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2、雖然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由於你被拖欠的是8月份的工資,且你已經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與其還在幻想經理信守諾言卻一次次落空,還不如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更為有效。

2. 退休返聘人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3.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最長可以簽多久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根據雙方約定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4. 退休返聘不得超過幾年

退休返聘沒有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退休2年了,仍然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好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險等事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 返聘退休人員最多幾年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最多還能幹幾年沒有具體法律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6. 退休返聘合同只能簽一年么

法律並未對退休返聘協議期限有明確的規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內或超過法定容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勞動合同意思自治,為自主選擇,具體時間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但是為法律風險考慮,建議簽訂一年。

(6)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合同時效擴展閱讀: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7. 退休返聘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8. 我們公司離職返聘合同一般是一年簽一次,有沒有法律規定離職返聘合同只能簽多少次

返聘來是指退休人員再回本單源位上班。
所以,如果是退休人員,則與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雙方共同協商即可,不受勞動法限制。
若不是退休人員,則與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系,依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勞動合同2次之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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